《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天津市衛生行業管理的通知》是1990年4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天津市衛生行業管理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0-04-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0-04-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4-04
【生效日期】1990-04-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為使我市各級衛生醫療部門、醫療單位和社會衛生醫療機構認真貫徹國家關於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市人民政府決定由市衛生局負責對全市衛生行業進行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執行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二)發揚白求恩精神,救死扶傷,清廉行醫,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三)各衛生醫療機構,應具備與所從事衛生業務相適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技術能力和必要的技術設備條件,確保衛生醫療質量,嚴禁無行醫執照者行醫。
(四)嚴格執行全市統一的醫療收費標準,遵守財經、物價紀律,自覺接受衛生物價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五)各類衛生醫療機構都必須承擔所在地區的預防、保健任務。遇有較大的救災、疫情和特殊任務,需調動全市衛生行業力量,服從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市政府授權作出的統一安排部署。
(六)對社會開放的部隊醫院、衛生所(隊)要分別向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一)制訂衛生行業管理的規定、辦法和衛生事業發展規劃。
(二)監督和檢查各級衛生部門和各類醫療機構貫徹執行衛生工作方針政策的情況。
(三)管理各類衛生醫療服務機構的業務。
(四)審批衛生醫療機構的建立、性質變更、服務範圍變化、新建科室設定和床位增減。
(五)監督和檢查衛生醫療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和經濟往來情況。
(六)對於認真執行醫療衛生政策、規定、辦法成績突出的,予以表揚和獎勵;對於違反政策、規定辦法的,進行批評教育;對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處罰。
(七)根據市職稱改革辦公室的分工,管理天津市所轄各級各類衛生醫療機構的衛生技術職務評定工作。
(八)市衛生局負責醫學院校附屬醫院及二百張床以上的較大工廠企業醫院的衛生行業管理工作。區、縣衛生局原則上負責管理所轄地區的衛生行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