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由天津市民政局於2018年12月29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

天津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社會組織 孵化基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民規〔2018〕4號
各區民政局、各社會組織及相關單位:
為規範我市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管理,創新社會組織培育和發展方式,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46號)精神,現將《天津市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12月29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創新社會組織培育與發展方式,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46號)、《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津黨辦發〔2017〕8號)、《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財政局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14〕1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指天津市社會組織孵化基地是經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組織認定的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台,通過“政府支持引導、專業團隊運作,政府公眾監督,社會民眾受益”的模式,專門用於為初創期的社會組織提供硬體設施和個性化指導服務,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功能及服務
第三條 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為平台,面向民眾開展公益普及教育活動和引導入駐或入孵社會組織開展公益服務,為民眾提供接觸公益、體驗公益和參與公益的視窗。
(二)社會組織孵化培育。通過建立入殼孵化模式,提供硬體設施和軟體服務,對處在成長過程中的社會組織進行系統培育和扶持,促進其實現持續健康發展。
(三)社會組織能力建設。邀請專業人士為社會組織從業人員提供系統培訓,幫助社會組織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組織績效,提高社會組織整體水平。
(四)公益信息資源共享。為社會組織牽線搭橋,對各社會組織的公益資源進行合理高效配置,引導社會組織之間開展公益項目合作。
(五)社會組織政策諮詢。及時發布、解讀與社會組織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信息,促進社會組織與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良性互動。
(六)社會工作及公益人才培養。為資深公益人士及有志於向專業化社工服務方向發展的公益人才提供相關社工知識、理論、技能培訓,培養社工人才;面向高等院校學生,提供參與社會實踐的機會和載體,幫助其積累工作經驗,提升實踐能力,為社會組織培育、社區建設與發展及社會組織管理創新提供人才儲備。
第四條 孵化基地提供的服務形式。
(一)基礎服務。對入駐或入孵社會組織提供免費或低收費的辦公、會議場地、電話網路等一般辦公所需基礎設備,提供公共水電、公共環境衛生和物業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後勤服務。
(二)能力建設。為入駐社會組織提供個性化輔導和培訓,在組織戰略規劃、團隊發展、項目申報、項目策劃、項目籌款、活動舉辦、財務託管等方面,給予協助與支持。
(三)資源平台。共享基地搭建的資源平台支持服務,獲得信息共享、籌款、宣傳、政策、社區支持、學習網路、企業合作、學術研究等資源支持。
(四)其他社會組織孵化培育過程中所需要的臨時性支持或服務。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五條 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管理採取部門分工合作、委託第三方協作方式進行。
(一)市民政局負責制定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管理中長期規劃,編制孵化專項資金預算;組織實施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的申報和認定;委託第三方機構跟蹤調查孵化基地資金使用情況和效果,分析評估孵化基地的社會效益,對孵化基地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
(二)各區民政局及社會組織孵化基地主管、主辦單位負責研究制定本轄區、本領域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發展規劃;協助申報單位申報孵化基地,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指導設立或委託第三方專業運營服務機構對孵化基地開展日常服務和管理,對入駐或入孵孵化基地社會組織進行孵化期間的綜合管理和考察評估;配合市民政局對孵化基地運行及孵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
第四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六條 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的申報條件。
(一)以公益性、示範性、專業性為主要特徵,以培育、扶持、孵化社會組織為主要目的,在各區民政局或社會組織孵化基地主管、主辦單位指導下發起成立,並在登記審批部門正式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
(二)有固定的場所。自有產權的須提供自有產權證書;屬租賃性質的,應提供租賃期限原則上不少於3年的租賃契約;區級以上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場所面積原則不應低於100平米,街鎮原則不應低於80平方米。
(三)基礎設施完備。完成裝修,消防建設工程備案且驗收合格,管理制度完善;清晰劃分功能分區;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等。
(四)內部管理完善。組織架構、社會組織入駐或入孵孵化流程及管理、孵化基地運營管理制度健全,有3名以上工作人員,其中有1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五)按本辦法第三、四條規定履行職責,提供服務。
(六)入駐或入孵孵化基地的公益類社會組織(含未註冊成立社會組織,但已開展公益服務的項目,下同)占入駐社會組織總數60%,且不少於5個;暫時不具備實際入駐條件,申請入孵(殼外孵化)的公益類社會組織不少於10個。
第七條 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的申報程式。
(一)資質審核。申報單位提交相關申請材料至各區民政局或社會組織孵化基地主管、主辦單位審核通過後,由市民政局對申報單位資質及申請材料進行複審。
(二)專家評審。市民政局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進行評估,確定市社會組織孵化基地認定和孵化資金支持額度建議。
(三)結果公示。市民政局將認定的市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名單及孵化資金支持額度在天津社會組織網進行公示。
(四)頒發牌匾。公示期結束後,市民政局統一製作“天津市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牌匾,授予獲批社會組織孵化基地。
(五)資金撥付。市民政局與獲批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簽訂資助協定,並根據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將孵化專項資金撥付各社會組織孵化基地。
第八條 申報單位申請社會組織孵化基地以市民政局具體通知時間為準,原則上每年1次;已獲評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的單位,每年應簡化手續對社會組織孵化基地資質進行複評。
第九條 申請社會組織孵化基地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申報書。主要包括申報單位基本信息、孵化基地基本情況及運營情況、各區民政局或社會組織孵化基地主管、主辦單位審核意見、孵化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等。
(二)入駐或入孵孵化基地接受孵化服務社會組織統計表,並附每個公益類社會組織基本情況簡介;
(三)申報單位最近一年年檢合格或年報通過登記證書、財務審計報告、榮譽證書、評估等級等材料複印件;
(四)孵化基地場地使用權證或租賃契約,社會組織入駐或入孵孵化流程及孵化基地運營管理制度等相關材料;
(五)其它申報所需材料。
第五章 入駐或入孵條件和程式
第十條孵化基地應圍繞社會治理、社會事務、社會服務等領域,重點孵化培育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特別是養老服務類、社區服務類、扶危助困類和慈善救助類社區社會組織,形成一批有行業影響力、有發展潛力、社會急需的社會組織。
第十一條 申請入駐或入孵的社會組織既可以是已經在登記審批部門登記註冊的,也可以是未註冊,但有較為明確的組織目標、較為固定的組織成員、較為固定的社會服務項目的社會組織。
第十二條 入駐或入孵條件。
(一)已登記註冊社會組織入駐或入孵,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服務宗旨和開展的公益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規範;
2.有完整的運作良好的管理制度;
3.以公益性為取向,為非營利性組織;
4.參與社會公益服務達1年以上;
5.開展至少1項常規性公益活動;
6.有一批固定的骨幹成員;
7.社會評價好,在當地社會有較好的影響力。
(二)創始期未登記社會組織的入駐或入孵,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服務宗旨和開展的公益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規範;
2.有較為完整的運作良好的管理制度;
3.以公益性為取向,為非營利性組織;
4.參與社會公益服務達半年以上;
5.開展至少1項常規性公益活動;
6.有明確的項目負責人,1至2個固定的組織發起者;
7.在當地有較好的社會評價,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三條 有意向入駐或入孵的社會組織,應向該孵化基地提出書面申請。
(一)入駐或入孵需要提交的資料。
1.已登記的社會組織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入駐或入孵申請書。包括申請使用面積、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及入駐或入孵後作用發揮的預期等情況;
(2)組織概況。包括成立時間、註冊資金、類型、業務範圍、組織機構等;
(3)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人員名單;
(4)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及簡介,社會組織登記證書;
(5)其它有關材料。
2.未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入駐或入孵申請書。包括申請使用面積、服務對象、業務範圍及入駐或入孵後作用發揮的預期等情況;
(2)組織發展規劃及孵化可行性報告;
(3)發起人的基本情況、簡介及從業人員概況;
(4)社會組織名稱核准通知書或說明;
(5)其它有關材料。
(二)入駐或入孵需要履行的程式。
1.初審。孵化基地運營服務機構對申請入駐或入孵社會組織的初審,並將初審合格的社會組織報所在區民政部門或社會組織孵化基地主管、主辦單位審批。
2.簽訂入駐或入孵協定。對於同意入駐或入孵的社會組織,由基地運營服務機構向其發出入駐或入孵通知書,簽訂入駐或入孵協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將相關資料報孵化基地所在區民政部門或社會組織孵化基地主管、主辦單位備案。
3.實際入駐或入孵。簽訂合作協定後,社會組織應於3個月內完成進駐或入孵,並按照協定開展活動。
社會組織3個月內無法完成進駐的,協定自動失效,取消該社會組織入駐或入孵資格。對於未審批通過的社會組織,由孵化基地運營服務中心負責將資料退回並告知理由。
第十四條 已入駐或入孵的社會組織需要履行的職責。
(一)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積極支持、協助、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項工作;
(二)不得從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動,不得利用孵化基地進行其它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活動;
(三)愛護孵化基地公共設施,維持公共衛生和辦公場所的整潔,做好用水用電、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
(四)每年開展5次以上活動,並將每次活動的計畫、總結及相關影像材料報孵化基地運營服務機構,匯總後報孵化基地所在區民政部門或社會組織孵化基地主管、主辦單位;
(五)涉及組織變更、註銷行為的,除向有關業務指導部門申請外,應報送民政部門備案;
(六)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入駐或入孵的,孵化基地有權按有關規定處理或終止孵化。
第十五條 孵化周期。
入駐或入孵的社會組織孵化期原則為2年。孵化期滿後,如情況特殊,確有必要延長孵化期,經申請並獲批准後,可適當延長孵化期,延長期最多不超過2年。凡孵化期滿的社會組織,原則上需在2個月內搬出孵化基地。
第六章 退出機制(出殼)
第十六條 孵化基地應結合實際制定標準,組織專家對即將退出基地的社會組織進行評估考核,評估結果通過即可出殼。
第十七條 孵化期滿評估無法通過或中途退出的社會組織,其在孵化期間接受專項資助的,應退回相應資金,且3年內不得再提出進入孵化基地申請。
第十八條 中途退出。社會組織入駐或入孵後,孵化期間主動要求退出,或在孵化期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終止孵化協定,並在1個月內搬出孵化基地。
(一)入駐或入孵6個月未開展活動的;
(二)被服務對象投訴,並經有關部門核實,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開展活動的;
(四)將政府扶持資金挪作他用的;
(五)有轉租或進行營利為目的經營活動;
(六)社會組織單方面終止孵化協定;
(七)違反孵化基地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十九條 孵化成功的社會組織,在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時,應給予優先考慮。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入駐或入孵社會組織按季度向基地運營服務機構報送工作情況,遵守基地相關規章制度,積極配合各類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孵化基地運營服務機構應於每年12月前對基地運營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報告報送所在區民政部門或社會組織孵化基地主管、主辦單位,匯總後報送至市民政局。
第二十二條 市民政局不定期對各孵化基地組織調研、檢查和評估,涉及到相應孵化資金的,還將進行審計和績效評估。
第二十三條 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資格,撥付補助資助金一併予以追繳,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孵化基地資格及孵化資金資助的;
(二)擅自改變孵化基地的使用性質;
(三)利用孵化基地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挪用資助資金的;
(五)違反相關孵化資金資助協定規定的;
(六)財務審計或績效評估結果不合格的;
(七)其他違反孵化基地管理及孵化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孵化基地運營服務機構終止孵化項目的,須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將孵化基地資產移交承接孵化項目的其他運營服務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孵化基地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獲批社會組織孵化基地應在場所顯著位置懸掛孵化基地統一標識,並通過各種形式進行信息公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區民政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管理具體辦法,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天津市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政策解讀
一、關於《天津市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背景情況
(一)推進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政府職能轉移,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健全完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措施。
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設立社會組織孵化資金,推進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是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內容,有利於釐清政府、市場、社會關係,促進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有利於激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精神,提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能力,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改進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
201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財政局《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14〕219號),明確提出要“加大對社會服務機構扶持力度,以財政資金為引導,設立培育發展社會服務機構專項資金,並通過建設社會服務機構孵化園、開展專業輔導、組織公益創投等形式,加強對社會服務機構的扶持培訓”,首次將設立專項扶持資金,建立社會服務機構孵化園等社會組織扶持培育措施納入我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政策。
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6〕46號),提出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社區社會組織孵化機制,設立孵化培育資金,建設孵化基地”,在國家政策層面肯定了設立孵化培育資金和建設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對社區社會組織孵化起到的作用。
2016年,財政部、民政部聯合發布《關於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財綜〔2016〕54號),提出“加強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培訓和示範平台建設,採取孵化培育、人員培訓、項目指導、公益創投等多種途徑和方式,進一步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突出了孵化培育社會組織在支持社會組織發展,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與社會組織培育發展之間的關係。
2017年,天津市出台《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津黨辦發〔2017〕8號),明確提出要“加大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力度,2020年底前實現市、區、街道(鄉鎮)三級孵化網路“全覆蓋”,重點培育養老服務類、社區服務類、扶危助困類和慈善救助類社區社會組織”,為我市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進行了長遠規劃。
(二)兄弟省市開展社會組織孵化基地情況
上海、深圳等城市首先提出並創立了社會組織公益孵化園,採取政府出資、專業運作、多方協同的運作模式,對初創期社會組織開展專業化培育,使一批符合社會需求、符合公益方向、具有廣闊發展前景的公益慈善類、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脫穎而出,提升了公益理念,提高了項目設計、運行管理、專業服務能力,成為集聚人才、信息、項目的綜合服務平台,促進了社會組織與政府、與社會的互聯互通。隨著健全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的需要,北京、山東、安徽、成都等多個省市都紛紛設立社會組織發展資金或者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資金,引導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入駐-孵化-評估-出殼”的孵化模式得到了全國多個省市的複製與推廣,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的數量和質量進一步提高,社會組織的活力得到進一步釋放。
(三)我市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情況
2012年,天津市民政局在政策引領下積極協調財政引導資金,加大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推動成立了天津市社會組織服務管理中心,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服務之家”、“社會組織工作之家”和“社工之家”孵化和服務功能,成功孵化天津市社工協會、天津市保稅區域協會等社會組織,為一批新成立社會組織解決註冊地址問題。
2013年,天津市民政局發布《關於加強社區社會組織建設的意見》(津民發〔2013〕35號)中,明確“強化扶持培育,建立孵化機制。各區縣要指導、推動街、鄉鎮加強社區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為新組建的社區社會組織提供辦公場所、辦公設備、政策引導、資金援助、現場指導等支持,優先孵化基本型社區社會組織”,首次明確了孵化基地的功能和作用。
2015年,為進一步扶持和培育社會組織,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市民政局申請獲批社會組織孵化專項資金230萬元,扶持建立了市、區兩級七個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和首批15個街鎮樞紐型孵化示範點,並針對示範點制定了內部資金使用制度,初步建立了我市、區、街三級孵化網路。
市財政已連續三年安排預算資金630萬元,用於我市社會組織公益孵化基地建設項目,同時引入企業創業孵化理念,發揮婦聯、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優勢,指導支持包括濱海新區、和平區、西青區、河北區以及天津市婦女兒童社會服務中心、天津市青年社會組織發展促進中心等11個市、區兩級社會組織公益孵化示範基地和15個街鎮樞紐型社會組織示範點,各區或成立孵化發展中心或引入北京恩派非營利組織發展中心、北京市西城區睦鄰社會工作事務所等專業運營機構,為初創期社會組織提供場地、辦公和政策支持以及能力培訓,為培育社會組織發展,助力社會治理創新做出了努力。但是,我市公益組織無論是數量規模,還是專業服務能力,都與現實需求存在巨大反差,部門草根社會組織在初創期很難解決辦公場地、註冊資金等基礎問題,新成立的一批普遍組織也普遍存在人員少、資金短缺、政策信息不暢等突出問題,亟待孵化場地的落實和職業化的能力提升培訓。
二、關於制定《暫行辦法》的主要目的
一是社會組織扶持發展的需要。雖然我市社會組織扶持培育工作,特別是孵化基地建設工作著手較早,但是與其他兄弟省市相比,我市社會組織發展的情況不同,基礎比較薄弱,一直沒有相應的專門用於社會組織扶持培育方面的政策措施,社會組織總量少,能力弱,社會組織扶持培育的做法和經驗也不足,特別是社會組織領導幹部兼職清理後,社會組織數量和運行質量都一定程度上收到了衝擊,亟需給予一定的扶持和培育政策支持。
二是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的需要。一直以來,我市社會組織的發展主要靠政府“輸血”,缺乏有效的造血功能,機構的生存一直是社會組織面臨的主要問題。面對政府職能轉移和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大趨勢,社會組織本身承接能力不足,無法實現供需雙方有效的對接,同時也影響了社會組織有效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通過社會組織孵化專項資金的設立,有利於通過專業手段提高社會組織自身“造血”能力,激發社會組織發揮優勢,參與社會治理和服務居民民眾的活力,進而提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能力。
三是規範孵化基地運作管理的需要。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的資金支持,三年已經達到630萬元,各區在努力建設並發揮社會組織孵化基地作用的同時,探索出了不同的孵化發展模式,也出現了孵化基地作用發揮不充分、孵化基地管理不規範、孵化效果不明顯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管理各社會組織孵化基地,通過制定本《暫行辦法》,統一孵化基地建設標準和孵化培育標準,做好社會組織孵化培育的頂層設計,實現孵化培育工作的項目化、高效管理,為社會組織的蓬勃發展和作用發揮提供重要平台。
三、《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分為八章、二十九條,從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的概念、功能與服務、運行機制、申報與認定、入駐或入孵條件和程式、退出機制(出殼)、監督管理、附則等八個方面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一是概念釋義。《暫行辦法》明確了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由天津市民政局組織認定,採用“政府支持引導、專業團隊運作,政府公眾監督,社會民眾受益”的模式,為初創期社會組織提供硬體設施和個性化指導服務。
二是功能與服務。《暫行辦法》明確了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包括公益理念普及、社會組織孵化培育、社會組織能力建設、公益信息資源共享、社會組織政策諮詢、社會工作及公益人才培養等六大功能;主要服務形式包括提供基礎服務、能力建設、資源平台及其他支持性服務等,對我市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的功能和服務形式進行了定位。
三是運行機制。《暫行辦法》明確了天津市、區兩級民政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孵化基地主管、主辦單位的職責分工。天津市民政局負責全市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的長期規劃、預算資金編制、申報和認定及運行情況效果評估、監督檢查及績效評估;各區民政局及其他社會組織孵化基地主管、主辦單位負責各區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發展規劃編制、申報資質初審,指導第三方專業運營機構對孵化基地進行日常管理。
四是申報與認定。《暫行辦法》從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的宗旨目的、軟硬體設施,內部管理、職責定位及公益類社會組織孵化數量等在內的六個方面入手,明確申報市級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的條件。同時,《暫行辦法》從資質審核、專家評審、結果公示、頒發牌匾、資金撥付等五個環節,規定了市級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的認定程式及提交的相應材料。此外,《暫行辦法》規定了市級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申報頻率及提供的材料,原則上每年認定一次,以具體通知時間為準,已獲評單位應簡化手續進行複評。
五是入駐或入孵條件及程式。《暫行辦法》規定了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優先孵化的社會組織類型,重點孵化培育行業協會商會、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特別是養老服務、社區服務、扶危助困和慈善救助類等有行業影響力、有發展潛力和社會急需的社會組織。申請入駐或者入孵的社會組織既可以是正式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也可以是未註冊但運作較為成熟的社會組織。《暫行辦法》還詳細規定了正式登記註冊和未登記註冊社會組織申請入駐或入孵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的流程與要求,明確了入孵或入駐社會組織的職責、孵化的周期。
六是退出機制(出殼)。《暫行辦法》規定了入駐或者入孵社會組織在孵化期滿後應由孵化基地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考核及提前終止孵化協定中途退出的情形,未通過評估考核或中途退出孵化的社會組織應退回孵化期間接受專項資助的資金,並且3年內不得再申請進入孵化基地。此外,為了促進對入駐或入孵社會組織培育支持長效機制的建立,《暫行辦法》還規定了對孵化成功的社會組織在開展政府資助項目時應給予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七是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孵化基地要建立入駐或者入孵社會組織、孵化基地運營機構定期總結、匯報機制,天津市民政局將不定期對各孵化基地、孵化專項補助資金開展檢查、審計和績效評估。同時,列舉了取消市級社會組織孵化基地資質、追繳撥付專項補助資金的一般情況,以及孵化基地運營機構終止服務的資產移交事項,並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追責以及市級社會組織服務基地標識懸掛等也作了規定。
最後,《暫行辦法》明確了檔案的施行範圍,各區可參照自行制定,檔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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