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計畫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計畫的通知》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機構為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計畫的通知
  • 通過時間:2014年4月29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計畫》已於2014年4月2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根據市人民政府要求,現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一、指導思想2014年,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一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設美麗天津的關鍵一年。政府立法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市委十屆三次、四次全會精神,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工作的重點、經濟社會發展的難點和人民民眾關注的熱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建設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及時性和實效性,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充分發揮立法對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為加快建設美麗天津、實現中央對天津定位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點。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和中心工作,將服務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設美麗天津作為立法的重要任務,著力做好全面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保障民生和發展社會事業、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轉變政府職能、規範行政行為等重點領域的立法工作。
(二)科學合理設計制度規範。緊緊圍繞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更加注重體制機制創新,把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結合起來,著力解決制約科學發展的制度性障礙,引領、推動和保障改革順利進行。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維護人民民眾根本利益,統籌兼顧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體現規則公平、權利公平。堅持按照立法的實際需求,合理設定體例、規定內容,防止和克服"大而全"、"小而全"以及照抄照搬上位法規定的現象,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堅持嚴格把關,堅決貫徹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嚴把立法草案起草、審核關,嚴防新設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嚴防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者限制其權利的內容。
(三)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要加強對上位法及相關法律制度的研究,加大對事中、事後監管制度的設計力度,增強制度協調性,切實防止因制度設計不平衡、不合理而引發社會問題,防止以立法固化部門利益或地方保護傾向,防止只強調行政管理而忽視服務傾向。堅持把黨的民眾路線貫穿立法工作全過程,加強立法調查研究,著眼於解決現實突出問題,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民眾,增強制度設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操作性。堅持民主立法,進一步完善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專家學者和人民民眾共同參與的立法工作機制,拓寬公眾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把立法的過程作為傾聽民聲、了解民意、凝聚民心、匯集民智的過程。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立法項目,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都要通過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網對外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建立和完善意見採納情況反饋制度。要不斷提高立法技術水平,使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布局詳略得當、結構合理、邏輯嚴密、條理清楚、表述準確,與上位法少重複,工作事項少入法。
(四)完善立法協調機制。起草立法草案要堅持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出發,加強協調、溝通和配合。立法草案一般不涉及資金安排、機構編制和職能劃分、人員性質及其他部門職責;確需對上述事項進行規範的,起草部門應當主動與財政、機構編制、人力社保等有關部門溝通並書面徵求意見,相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反饋。起草部門對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要認真研究,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對有爭議的意見,要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力爭達成共識;在向市人民政府報送草案送審稿時,應一併說明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在重大問題上部門之間意見分歧較大的,市法制辦要及時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市法制辦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按照程式向市人民政府請示或者報告。
(五)嚴格落實立法工作責任。對立法計畫要求年內完成的審議項目,各起草部門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進度,落實工作責任,及時完成起草任務並報送草案送審稿。市法制辦要抓緊進行審查,起草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給予支持。起草部門不能按時完成起草任務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說明;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審稿,由市法制辦退回起草部門重新研究。
各有關部門完成立法項目起草任務的情況,將作為確定下一年度立法項目的重要考慮因素。承擔調研項目的有關部門要提前開展立法調研工作,形成階段性成果,並於2014年11月底前向市法制辦報送調研論證報告。市法制辦要提前介入各起草部門的調研、起草工作,及時跟蹤了解立法項目進展情況,加強督促指導。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需要對立法項目進行調整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請示。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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