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這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天津的政府法制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地發揮行政立法、行政執法監督對市場經濟的引導、規範、保障和約束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決定》(國發〔1993〕72號)精神和我市具體情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 發文文號:津政發[1993]69號
  • 發布日期:1993-01-27
  • 生效日期:1993-01-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1993年1月27日津政發〔1993〕6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的政府法制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地發揮行政立法、行政執法監督對市場經濟的引導、規範、保障和約束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決定》(國發〔1993〕72號)精神和我市具體情況,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政府法制工作的認識。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認真學習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決定》,從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高度,深刻領會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重大現實意義,認真學習行政基本法和各專業法,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管理社會。還要利用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政府法制工作的認識。
二、切實加強對政府法制工作的領導。政府法制工作是各級政府實現管理職能的基礎。各區縣政府和市屬委局要依照國務院決定的要求,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把政府法制工作列入重要議程,確定一位領導同志分管這項工作。對政府立法、執法和執法監督中的重大問題,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出面解決。要善於發揮政府法制機構的參謀助手作用,研究重大決策注意聽取他們的意見,處理敏感問題要有他們的參與,起草和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措施等各類規範性檔案要由他們把關。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從人、財、物等方面為政府法制機構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
三、強化政府法制機構的組織建設。政府法制工作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賴以發展的重要條件和保障。按照國務院規定,政府法制機構具有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等六項工作職能。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政府法制機構只能加強,不能消弱。要培養、選拔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專門人才充實到政府法制機構。在繼續完善現有的各級政府法制機構的同時,區縣所屬委局以及鄉(鎮)、街也要確定相應的工作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政府法制工作。
四、政府法制工作要堅持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方向。要圍繞經濟建設、體制改革、城市建設以及關係民眾生活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開展工作。要注意政府法制與企業法制的銜接,搞好服務。繼續抓好法制保障試點工作,積極參與企業的改革實踐,幫助企業完善自身的管理機制,努力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促使企業依法經營。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積極探索切實可行的服務途徑和方式,為經濟建設提供各種法律服務。
五、完善行政立法。要搞好立法計畫的編制工作,依照國家法律體系的要求,圍繞我市各時期的中心工作在搞好調研的基礎上,提出立法項目建議。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過問立法計畫,立法項目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各類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制定工作,防止越權立法。要處理好立法工作中整體與局部、近期與長遠、放開與管住、積極與穩妥的關係,保證立法的可行性、連續性、穩定性。設立處罰款項目要十分慎重,保證罰則的設立與管理目的相一致。起草規章、行政措施的部門,要同時提交實施方案,確保出台後有效施行。要適應改革開放發展變化的要求,及時做好各類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廢止和修改工作,對於超出職權範圍的,要積極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廢改建議,並通過制定相應的制度,使清理工作經常化。要加強行政措施的備案審查工作,對違法或不當的及時作出處理。
六、健全行政執法與行政執法監督機制。要繼續完善行政執法及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搞好各級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抓緊對各類規範性檔案執行情況的檢查。進一步深化行政執法投訴工作,認真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堅決糾正行政執法中的不正之風。
七、注重調查研究。要針對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法制工作面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開拓思路,深入調研,提出對策。要加強對政府法制工作的理論及其體系的研究,指導實際工作。積極籌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會,把研究會的活動同全市政府法制信息網的工作結合起來,同政府法律顧問的調研工作結合起來,加強實用性與對策性課題研究,為領導決策服務。
八、提高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的素質。要有計畫、有步驟地搞好培訓工作,提高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的政策和業務水平,使之同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要分層次地舉辦行政執法人員、複議應訴工作人員學習班,在此基礎上,對複議應訴工作人員進行資格認定實行考核上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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