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農民合作社發展的意見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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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任務,重點工作,扶持政策,

目標任務

重點工作

(四)強化服務功能,提升合作社發展層次。鼓勵農民合作社不斷拓寬服務領域,增加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積極推進統一購進生產資料、統一技術培訓、統一生產標準、統一包裝加工、統一品牌銷售“五統一”服務,重點提升農民合作社加工銷售能力,促進更多合作社從技術服務型向加工行銷型轉變。引導合作社樹立品牌意識,推行標準化生產,支持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農產品“三品一標”認證工作,鼓勵農民合作社註冊商標。扶持農民合作社開展“農社對接”、“農批對接”、“農超對接”、“農企對接”和“農校對接”,進行冷鏈系統和加工能力建設,促進合作社與社區、農副產品批發市場、超市、企業和高校等實現產銷銜接。對開展產品認證、產地認定、商標註冊、冷鏈系統和加工能力建設的合作社,在示範社認定、項目申報、人才培訓等方面給予優先扶持。大力推進農產品電子商務建設,促進農產品網上銷售,指導農民合作社利用信息服務平台及時了解市場信息,發布本社產品生產、銷售和服務信息,提升農民合作社信息化建設水平。到2016年,各縣區至少扶持建成20個信息基礎設備完善、銷售能力較強和服務功能良好的合作社。
(五)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增強合作社發展後勁。鼓勵返鄉農民工、大中專畢業生創辦農民合作社,對大學生創辦的農民合作社優先給予扶持,引導大中專畢業生到農民合作社就業創業。市、縣區農業部門要制定農民合作社人才培訓規劃,把合作社帶頭人、經營管理人員、種養能手納入新型職業農民、農村實用人才等培育計畫,組織開展多形式、多層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升合作社經營管理人員素質,培養一批懂法律、善經營、會管理、有熱情的合作社經營管理人才。

扶持政策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市、縣區財政要安排扶持資金,支持農民合作社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增強發展能力。財政補助資金重點扶持農民合作社示範社建設,用於儲藏加工、產銷對接、產品認證、產地認定、商標註冊和貸款貼息、保險補貼、培訓指導等支出。財政項目資金可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可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各級財政、農業等部門要建立規範透明的管理制度。
(二)鼓勵農民合作社參與實施農業項目。支持合作社作為農業項目申報實施主體參與扶貧、水土保持、產業基地、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產業化等項目建設,提高合作社綜合生產能力,推動現代農業發展。市、縣區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水務、農業、畜牧、林業、扶貧、供銷、農業綜合開發等部門要切實加大對農民合作社的項目支持力度,對合作社申報實施項目給予支持,在政策允許範圍內予以重點傾斜。
(三)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稅務部門要不斷完善對農民合作社的納稅服務措施,在稅務登記、免稅申報、發票領用等環節,為農民合作社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精神,切實做好農民合作社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和宣傳工作。
(四)完善工商登記政策。工商部門要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程式規範、簡便易行的要求,在政務大廳視窗開設農民合作社登記“綠色通道”,創新服務方式,積極開展農民合作社申請、受理、審批“一站式”服務,及時辦理農民合作社設立、變更等手續。要依法登記合作社註冊成員人數,不得違法限制登記成員數量。對合作社成員數量、生產規模、經營範圍等發生變化的,工商部門要依據合作社提出的變更申請及時進行變更登記。準許農村沼氣服務、手工業、休閒農業、土地流轉信息服務等行業建立的農民合作社進行登記,準許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等各種股份合作形式登記成立農民合作社,準許農民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向農民合作社作價出資。要及時完善和落實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管理辦法,對農民合作社自願聯合成立聯合社,要根據設立登記申請及時發放營業執照。
(五)強化金融支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在信用評定基礎上對農民合作社開展聯合授信。支持農民合作社以成員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固定資產等辦理抵押質押貸款,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應農民合作社發展的信貸產品。政策性擔保機構要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納入貸款擔保服務範圍,並優先提供擔保服務。規範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選擇具備條件的農民合作社開展資金信用合作試點。保險機構要優先為農民合作社辦理生產保險,並適當降低保險費率。
(六)保障用地需求。鼓勵和引導農民合作社進行土地流轉,支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落實設施農用地管理政策,對農民合作社農產品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農產品生產的附屬設施用地,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精神,作為農用地進行管理。農民合作社興辦加工企業等所需的非農業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農業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優先安排用地計畫,及時辦理用地手續。修建林木種苗生產和林產品採集、運輸、貯存等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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