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7日,農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9部門以農經發〔2014〕7號印發《關於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的意見》。該《意見》分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意義重大;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的主要任務;充分發揮政策導向作用,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強化指導服務,健全推進農民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的工作機制5部分。
主要目標是:經過5年的努力,農民合作社規模擴大、成員數量增加,運行管理制度比較健全,組織機構運轉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產權歸屬清晰,財務社務管理公開透明,服務能力和帶動效應明顯增強,成員權益得到切實保障,發展質量顯著提升。力爭有70%以上的農民合作社建立完備的成員賬戶、實行社務公開、依法進行盈餘分配,縣級以上示範社超過20萬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的意見
- 文號:農經發〔2014〕7號
- 發布時間:2014年8月27日
- 發布單位:農業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於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的意見
農經發〔20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委、辦、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水利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林業廳(局),各銀監局,供銷合作社:
近年來,農民合作社快速發展,在建設現代農業、促進農民增收、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發展中,一些地方重數量、輕質量,一些合作社有名無實、流於形式,制約了農民合作社功能作用的充分發揮。因此,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應把加強農民合作社規範化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提高農民合作社發展質量。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中發〔2014〕1號)精神,現就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意義重大
1.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是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重要舉措。要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複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就必須築牢農民合作與聯合的組織載體。引導農民合作社加強制度化建設,強基固本,提高發展質量,為農戶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務,緊密聯結農業生產經營各環節各主體,為建設現代農業提供堅實的組織支撐。
2.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是維護成員合法權益、增強農民合作社發展內生動力的客觀要求。農民合作社作為農民民眾自願聯合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生命力關鍵取決於能否讓農民持續受益。只有引導農民合作社健全規章制度,嚴格依法辦社依章辦事,才能維護好成員權益,切實增強農民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實現農民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
3.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是承接國家涉農項目、創新財政支農方式的重要基礎。將農民合作社作為國家涉農項目的重要承擔主體,既是國際的成功經驗,也是我國創新財政支農方式、提高財政支農效率的改革方向。引導農民合作社建立完善的運行機制,真正實現民辦民管民受益,吸引更多的農民加入農民合作社,為實施國家涉農項目、創新財政支農方式做實項目對接的組織載體,確保農民民眾從中受益。
二、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4.總體思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服務農民、進退自由、權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為主線,以促進農業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為目標,堅持發展與規範並舉、數量與質量並重,健全規章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加強民主管理,強化指導扶持服務,注重示範帶動,不斷增強農民合作社經濟實力、發展活力和帶動能力,使之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
5.基本原則
——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和首創精神,以服務成員為宗旨,堅持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使全體成員共同受益。
——堅持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漸進,根據不同產業、不同類型採取差別化的政策措施,增強指導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堅持典型示範。樹立一批規範運行的先進典型,充分發揮其示範帶動作用,提升農民合作社發展質量。
——堅持市場引導與政府監督相結合。在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的基礎上,強化政府對法律法規政策落實的督促檢查,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治理、信用自治、有效運行。
6.主要目標。經過5年的努力,農民合作社規模擴大、成員數量增加,運行管理制度比較健全,組織機構運轉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產權歸屬清晰,財務社務管理公開透明,服務能力和帶動效應明顯增強,成員權益得到切實保障,發展質量顯著提升。力爭有70%以上的農民合作社建立完備的成員賬戶、實行社務公開、依法進行盈餘分配,縣級以上示範社超過20萬家。
三、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的主要任務
7.發揮章程的規範作用。章程是決定農民合作社發展方向的根本制度,是農民合作社運行管理的基本遵循。指導農民合作社參照示範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章程。農民合作社要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自身發展變化及時修改完善章程。章程一經法定程式通過,必須嚴格執行。
8.依法登記註冊。依法登記註冊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法人資格的前提。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律法規規定,如實向工商部門提交章程、全體成員名冊、成員出資清單等檔案。工商部門應依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所有成員予以備案,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登記信息及備案信息。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法定事由發生變化,須及時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或備案。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登記,應按照《工商總局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與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辦理。
9.實行年度報告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定期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有關部門根據年報公示信息,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督管理和配套服務,對沒有按時報送信息或在年報中弄虛作假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不得納入示範社評定和政策扶持範圍。
10.明晰產權關係。農民合作社應明確各類資產的權屬關係。村集體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種養大戶等領辦農民合作社的,應嚴格區分其與農民合作社之間的產權。農民合作社公積金、財政補助資金形成的財產、捐贈財產應依法量化到每個成員。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合作社承擔責任。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農民合作社持有和管護的,應明確資產權屬,建立健全管護機制。農民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
11.完善協調運轉的組織機構。農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各組織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成員(代表)大會是農民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決策部署本社重大事項,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決權。理事會是執行機構,負責落實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管理日常事務。監事會是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理事會的工作。理事會和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規範經理選聘程式和要求,明確經理工作職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12.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指導農民合作社認真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配備會計人員或將農民合作社財務進行委託代理,設定會計賬簿,規範會計核算,並及時向登記機關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報送會計報表,並抄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與出納互不兼任。理事長、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執行與農民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合作社的財務會計人員。
13.建立成員賬戶和管理檔案。農民合作社應為每個成員建立成員賬戶,準確記載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農民合作社交易量(額)等內容。加強檔案管理,建立符合自身產業特點、行業要求的基礎台賬,包括成立登記、年度計畫、規章制度、會議記錄(紀要)以及產品加工、收購、購銷契約等文書檔案,會計憑證、賬簿、成員盈餘分配等會計檔案以及其他檔案。
14.收益分配公平合理。收益分配事關農民合作社成員的切身利益。農民合作社應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餘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批准實施。可分配盈餘中,按成員與農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60%;剩餘部分依據成員賬戶中出資額、公積金份額、財政補助和社會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的份額,按比例進行分配。農民合作社可以由章程或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對成員為農民合作社提供管理、技術、信息、商標使用許可等服務或作出的其他突出貢獻,給予一定報酬或獎勵,在提取可分配盈餘之前列支。農民合作社可以從當年盈餘中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農民合作社不得將成員作為牟利對象,其與成員和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15.定期公開社務。指導農民合作社建立社務公開制度,法律章程要求公開的必須向成員如實公開,逐步實現公開事項、方式、時間、地點的制度化。理事會須依法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於成員(代表)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農民合作社年度業務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內部審計,農民合作社也可委託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須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
16.堅持誠信經營。農民合作社要守法經營,重契約、守信用。強化產品質量安全,大力推行農業標準化、清潔化生產,積極推廣使用節地、節水、節肥、節藥等技術措施,控肥、控藥、控添加劑,指導成員建立生產記錄製度。實行農產品質量標識制度,積極開展“三品一標”認證、森林產品認證,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開展種養殖廢棄物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防止環境污染。加強合作文化建設,弘揚互助協作、扶貧濟困、團結友愛傳統美德,營造良好的鄉風民風社風。
17.穩妥開展信用合作。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堅持社員制封閉性、促進產業發展、對內不對外、吸股不吸儲、分紅不分息的原則,嚴禁對外吸儲放貸,嚴禁高息攬儲。農民合作社要對信用合作業務進行單獨核算,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各地要落實對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的監管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對違反信用合作基本要求涉嫌非法集資的,依法進行處理和集中清理,對涉嫌嚴重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未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部門、建立監管制度的,停止審批。
18.推進信息化建設。農民合作社應加強信息設備條件建設,利用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生產經營、技術培訓、財務社務管理,積極發展電子商務,努力實現財務會計電算化、社務管理數位化、產品行銷網路化。鼓勵農民合作社建立網站、簡訊平台,發布生產技術、市場信息,公布重大事項和日常運行情況,探索運用簡訊、網路等方式進行民主決策。
四、充分發揮政策導向作用,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
19.加強政策引導。進一步完善財政、稅收、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拓寬扶持渠道,改進扶持方式,提高扶持效益,真正把運行規範的農民合作社作為政策扶持重點。要高度重視發揮政策的激勵和導向作用,通過政策扶持,引導農民合作社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民主管理,增強服務意識,提升發展質量,讓廣大農民成員真正受益。
20.加大財政稅收扶持。各級財政要增加農民合作社發展資金,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信息、技術、培訓、市場行銷、基礎設施建設等服務。新增農(林)業補貼要向農民合作社傾斜,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農民合作社持有和管護,抓緊建立規範透明的管理制度。擴大農村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建設、農技推廣等涉農(林)項目由農民合作社承擔的規模。落實和完善農民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
21.創新金融保險服務。把農民合作社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評定範圍,對信用等級較高的農民合作社在同等條件下實行貸款優先等正向激勵措施,對於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及其成員進行綜合授信;鼓勵地方政府和民間出資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為農民合作社提供貸款擔保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對農民合作社貸款給予貼息。創新適合農民合作社生產經營特點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22.給予用地用水用電支持。農民合作社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在國家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單列一定比例專門用於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配套輔助設施。農民合作社從事種植、養殖的用水用電及本社成員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相關價格。
五、強化指導服務,健全推進農民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的工作機制
23.加強組織領導。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密切協調配合,合力推進農民合作社規範化建設,全面提升農民合作社發展質量和水平。各地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明確和落實農業、發改、財政、水利、稅務、工商、林業、銀監、供銷等部門和單位的職責,採取有效措施,強化指導服務,抓好督促檢查,深入調查研究,加強形勢研判。推進農民合作社輔導員隊伍建設,建立多層次的指導服務體系。
24.突出示範引領。深入推進示範社建設行動,積極開展示範社評定,建立示範社名錄,實行示範社動態監測,引導帶動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認真總結推廣各地依法辦社的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樹立一批可學可比的標桿和樣板,營造規範辦社、比學趕超、爭創先進的良好氛圍。
25.注重人才培養。堅持內部培養與外部引進相結合,加強農民合作社人才隊伍建設。要分級建立農民合作社帶頭人人才庫,把農民合作社人才納入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畫、陽光工程、新型農民科技培訓等項目,依託農民合作社人才培養實訓基地,大規模開展理事長、經營管理人員、財會人員培訓。建立人才引進機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農技人員、農村能人等領頭創辦農民合作社,支持高校畢業生到農民合作社工作,引導農民合作社聘請職業經理人,不斷提升農民合作社經營管理水平。
各級農業、發改、財政、水利、稅務、工商、林業、銀監、供銷等部門和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精神,及時向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反饋有關情況。
農業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水利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林業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