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方案》是大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6年7月4日印發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竹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方案
- 實施地區:大竹縣
《大竹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方案》是大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6年7月4日印發的方案。
《大竹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方案》是大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6年7月4日印發的方案。大竹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方案為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全縣畜禽養殖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
一、積極配合做好禁養區劃定工作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環保部門,結合當地畜牧業發展實際和畜產品供給需要,對禁養區劃定方案提出合理建議,防止因禁養區的不當劃定對畜牧業生產造成嚴重衝擊,努力確保畜產品市場有效供給,處理好畜牧業...
第六條 畜禽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畜禽適養區。第七條 畜禽禁養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已建的畜禽養殖場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搬遷。其中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准建設的,其批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一)畜禽養殖禁養區範圍 1.城市和城鎮居民區,包括文教科研區、醫療區、商業區、工業區、遊覽區等人口集中地區。2.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區域內:以水源井取水口為中心,半徑為30米的圓形區域。3.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管理範圍(定州...
縣行政轄區內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為禁養區、限養區、可養區三大類。(一)禁養區 畜禽養殖禁養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指定範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養殖畜禽;禁養區範圍內的已建成的畜禽養殖,由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搬遷...
本方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將畜禽養殖區域(含陸域和水域)劃分為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適合養殖區。(一)禁止養殖區(以下簡稱禁養區),是指縣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二)限制養殖...
(一)本溪滿族自治縣補充劃定畜禽禁養區域 本溪滿族自治縣禁養區補充劃定範圍。太子河、細河沿岸外擴300米為補充劃定禁養區範圍。(二)桓仁滿族自治縣補充劃定畜禽禁養區域 桓仁滿族自治縣境內主要河流為渾江,不屬於遼河流域,此次無需...
4 劃定範圍 4.1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按照國家環保部印發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各縣市區、鄉鎮、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劃方案的批覆、環保部辦公廳和農業部辦公廳下發的《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
7.防治畜禽養殖污染。規範畜禽養殖管理。環境保護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指導各地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於2016年6月底前列出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清單;督促各縣(區)在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
科學劃定禁養區,規範畜禽養殖行為,最佳化畜禽養殖布局,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按照《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要求,結合南沙區實際,制定本方案。全文 一、指導思想 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最佳化畜禽養殖產業布局、保障民眾生產生活條件,促進...
(渝府發〔2007〕10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環境管理的通知》(渝辦發〔2010〕343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13〕114號)要求,強化畜禽養殖禁養區、...
7.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2016年6月底前,市農委列出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清單、需治理(完善)的規模化養殖場名單;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
10.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縣級以上政府要參照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加快畜禽禁養區劃定工作,2017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本級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畜禽養殖禁養區內養殖場(小區)和...
(八)《關於印發〈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水體〔2016〕99號)(九)《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州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劃規範最佳化方案的批覆》(粵府函〔2020〕83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三、徵求意見情況 《通告...
2.根據《關於印發興寧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方案的通知》(興市府辦〔2010〕58號)規定:禁養區內現有的各類畜禽養殖場(點)必須限期搬遷或關閉;限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治理,污染物處理達到排放要求,無法完成限期治理的應搬遷或關閉。
各市農牧部門和環保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根據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方案》要求,指導轄區內縣(市、區)主管部門制定禁養區劃定方案,經同級法制部門審核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各地應依法依規進行劃定,...
二是做好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各縣區要全面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禁養區內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的關閉或搬遷任務。轄區現有規模化養殖企業和養殖小區全部完成治污設施建設。新建或改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要全面實施固液分離、雨污分離,...
第十六條區(縣級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根據當地環境承載能力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提出本轄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的劃定方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