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關於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的通告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關於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的通告.是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2024年1月29日發布的通告.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關於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的通告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29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花府規〔2024〕1號
  為促進畜禽養殖業與生態環境保護可持續協調發展,規範畜禽養殖場建設,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民眾合法權益,為全區人民創造一個優美舒適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劃定花都區畜禽養殖禁養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養區範圍
  (一)花都區轄內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包括:白坭河炭步段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白沙田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伯公坳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福源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洪秀全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九灣潭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流溪河北興段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花都段)、流溪河石角段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花都段)、流溪河太平鐘落潭段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花都段)、羊石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二)花都區轄內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包括:花都區芙蓉嶂白沙田桃花水母及其生態縣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三)新華街、新雅街、秀全街和花城街全境,花山鎮、花東鎮、赤坭鎮、炭步鎮、獅嶺鎮、梯面鎮的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聚集區。
  (四)花都區轄內流溪河幹流河道岸線和岸線兩側各5000米範圍內、支流河道岸線和岸線兩側各1000米範圍內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區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以上區域具體範圍有調整的,按照新的調整範圍執行。
 二、非禁養區範圍
  花都區轄區內除禁養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非禁養區。
  三、管理要求
  (一)禁養區範圍內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其中,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新華街、新雅街、秀全街和花城街全境,花山鎮、花東鎮、赤坭鎮、炭步鎮、獅嶺鎮、梯面鎮的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聚集區禁止建設養殖場。
  (二)花都區轄內流溪河幹流河道岸線和岸線兩側各5000米範圍內、支流河道岸線和岸線兩側各1000米範圍內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養殖場,原有畜禽養殖場的設施、項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在禁養區範圍內已建成且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畜禽養殖場,依法依規限期搬遷、關閉。逾期不搬遷、關閉的,由相關部門依法實施關閉或搬遷。
  (四)在非禁養區域已建或新建、改建、擴建的畜禽養殖場應按照國土規劃、用地、環境保護、防疫等要求申請辦理相關手續,不符合要求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四、其他事項
  (一)本通告所指畜禽是指農業農村部公布的《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中的傳統畜禽及特種畜禽。
  (二)本通告所稱禁養區是指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三)畜禽養殖場分類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通告發布後,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對畜禽養殖禁養區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我區於2016年11月14日制訂印發的《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關於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的通告》(花府〔2016〕6號)已於2021年11月13日到期。為進一步規範畜禽養殖行為,加強畜禽養殖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生態環境有效保護,我區於2024年1月29日印發了《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關於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五)《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六)《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七)《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
  (八)《關於印發〈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水體〔2016〕99號)
  (九)《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州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劃規範最佳化方案的批覆》(粵府函〔2020〕83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三、徵求意見情況
  《通告》初稿形成後,區農業農村局經4次徵求區各相關部門意見,2次徵求上級部門技術審核意見,1次徵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意見,根據各方意見建議對《通告》進行修改完善;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6月16日期間通過我區人民政府官網徵求公眾意見,期間收到4條公眾反饋意見,並已對上述反饋意見及其回復情況進行公示;2023年10月9日邀請5名行業專家對《通告》進行論證,專家總計提出3條意見,已全部採納。《通告》徵求意見過程嚴格按照各項規定執行,符合《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和《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要求。
  四、禁養區的定義
  禁養區是指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五、禁養區範圍
  (一)我區轄內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包括:白坭河炭步段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白沙田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伯公坳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福源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洪秀全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九灣潭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流溪河北興段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花都段)、流溪河石角段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花都段)、流溪河太平鐘落潭段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花都段)、羊石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二)我區轄內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包括:花都區芙蓉嶂白沙田桃花水母及其生態縣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三)新華街、新雅街、秀全街和花城街全境,花山鎮、花東鎮、赤坭鎮、炭步鎮、獅嶺鎮、梯面鎮的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聚集區。
  (四)我區轄內流溪河幹流河道岸線和岸線兩側各5000米範圍內、支流河道岸線和岸線兩側各1000米範圍內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區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六、非禁養區範圍
  我區轄區內除禁養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非禁養區。
  七、禁養區管理要求
  (一)禁養區範圍內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其中,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新華街、新雅街、秀全街和花城街全境,花山鎮、花東鎮、赤坭鎮、炭步鎮、獅嶺鎮、梯面鎮的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聚集區禁止建設養殖場。
  (二)我區轄內流溪河幹流河道岸線和岸線兩側各5000米範圍內、支流河道岸線和岸線兩側各1000米範圍內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養殖場,原有畜禽養殖場的設施、項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在禁養區範圍內已建成且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畜禽養殖場,依法依規限期搬遷、關閉。逾期不搬遷、關閉的,由相關部門依法實施關閉或搬遷。
  (四)在非禁養區域已建或新建、改建、擴建的畜禽養殖場應按照國土規劃、用地、環境保護、防疫等要求申請辦理相關手續,不符合要求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八、畜禽的定義
  畜禽是指農業農村部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中的傳統畜禽及特種畜禽。目前最新版本為《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303號)。
  九、畜禽養殖場規模劃分標準
  我區畜禽養殖規模劃分按照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的通知》(粵農農規〔2019〕10號)標準執行。
  十、實施期限
  本《通告》自正式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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