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竹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方案的通知

《大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竹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方案的通知》是大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竹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方案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6-07-04 
大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竹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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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6-07-04
竹府辦〔2016〕5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大竹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方案》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6月30日
大竹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全縣畜禽養殖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化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省政府《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5〕59號)等有關規定,進一步最佳化確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域,保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及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工作順利推進,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質量為目標,結合我縣生態建設規劃要求,調整最佳化全縣畜禽養殖業的生產布局,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
二、劃分原則
(一)符合城鎮總體發展規劃;
(二)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三)依法保護生態環境;
(四)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相一致;
(五)維護民眾合法權益,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六)符合動物防疫條件。
三、劃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第642號令)、《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9號)、《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範》(HJ/T81—200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省環境保護廳、省畜牧食品局關於加強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推進生態畜牧業發展的意見》(川環發〔2012〕1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規範。
四、劃分區域
(一)禁養區範圍
1.竹陽、白塔、東柳街道辦事處所轄行政區域。
2.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3.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文物歷史遺蹟保護區。
4.城市建成區和城市建設控制區周邊500米範圍內,建制鄉鎮建成區周邊500米範圍內以及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的區域。
5.國道、省道、高速公路、鐵路,主城區通往各個風景名勝區公路兩側300米範圍內的區域。
6.河沿岸兩側300米範圍以內的區域。
7.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它區域。
(二)限養區範圍
1.城鎮規劃禁養區外延500米以內的範圍區域。
2.新農村聚居地、學校、醫院500米範圍內的區域。
3.飲用水源保護區外延500米範圍以內的區域。
4.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歷史遺蹟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外延500米範圍內的區域。
5.縣道公路兩側300米範圍內的區域。
6.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應當限制養殖的區域。
(三)適養區範圍
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其它區域為適養區。各鄉鎮(街道)在制定畜禽養殖發展規劃時應劃出一定的區域用於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或畜禽養殖小區,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廢棄物綜合利用。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養區不得飼養畜禽,禁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必須限期搬遷或關閉。
(二)在限養區內嚴格控制畜禽養殖場的數量和規模,不得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已有的養殖場要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控制畜禽養殖規模,並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並要符合動物防疫條件。
(三)適養區可以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鼓勵發展畜禽適度規模生產。適養區畜禽養殖場必須符合城市城鎮規劃和環保要求,養殖場必須位於居民區下風向。在適養區,要大力提倡適度規模化養殖,最佳化養殖小區布局,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達標排放。
(四)新、擴、改建畜禽養殖場時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環評制度和“三同時”制度,配套相關環保設施,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並做好竣工驗收相關工作。
(五)各鄉鎮(街道)應嚴格按照大竹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方案,結合本轄區發展規劃,在規劃時可劃出一定的區域用於建立畜禽養殖小區或規模化養殖戶發展關口,嚴格審批,實現畜禽養殖業適度發展,嚴禁“先污染,後治理”現象出現。
(六)縣發改、環保、畜牧、國土等部門在規劃、立項、審批畜禽養殖項目時,應根據本方案要求嚴格審批程式,切實推進全縣畜禽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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