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畜禽養殖管理實施細則

《廣州市花都區畜禽養殖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廣州市花都區政府同意,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2月27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花都區畜禽養殖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7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畜禽養殖行為,推動畜牧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預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廣州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穗府規〔2020〕10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範圍內畜禽養殖場的建設、畜禽養殖、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畜禽養殖規模標準及管理要求按照《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於加強畜禽養殖分類管理的指導意見》(穗農函〔2021〕6號)執行。
本細則所稱畜禽是指在人工飼養條件下,以經濟利用為目的的陸生動物,包括豬、牛、羊、兔、雞、鴨、鵝、鴿等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中的動物。
法律、法規對觀賞、實驗動物和寵物等畜禽的飼養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我區畜禽養殖禁養區的具體範圍由區政府劃定, 畜禽養殖禁養區內禁止從事畜禽養殖業。禁養區劃定前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所,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關閉或搬遷,並依法給予補償。非禁養區內已建或新(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防疫條件、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等要求,合理布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完善配套相關設施和手續。
新華街、新雅街、秀全街、花城街全域為禁養區。鼓勵非禁養區內有條件的規模畜禽養殖場改養優質良種。
第四條 建設畜禽養殖場應位於非禁養區,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
  (二)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四)有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收集、貯存、防滲漏的設施,並配套綜合利用設施、其他無害化處理
設施或者委託他人處理、利用;
  (五)有符合環保要求的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或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從事畜禽生產經營,依法需進行市場監督管理、民政等登記註冊的畜禽養殖場,應取得相關登記證書。
第六條 新(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防疫條件、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等要求。建設前應當編制養殖場建設方案(包括場區邊界範圍、場區布局平面圖、設計最大養殖存欄規模、生產設施與工藝設計、動物防疫設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配套養殖廢棄物收集和貯存設施及處理措施等),填寫畜禽養殖場建設申報表,經鎮政府審核同意並依法辦理設施農用地手續、建設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鎮政府在辦理過程中需徵求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意見。
(一)選址諮詢。畜禽養殖場向區農業農村局提出選址諮詢。區農業農村局牽頭,徵求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區水務局等相關部門對養殖場選址合法性、合規性意見,各部門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並明確需向本部門申請辦理的手續,由區農業農村局綜合意見後出具選址諮詢答覆意見,並抄送所在地鎮政府。
(二)用地手續。畜禽養殖場建設前,應當按照《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7號)的規定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用地涉及使用林地和採伐林木的,應當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依法辦理林地占用和林木砍伐審批手續;涉及占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或者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向區水務局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設施建設涉及非農建設的,應當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新建畜禽養殖場選址規劃應當符合《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草局關於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規定,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嚴格控制新增畜禽養殖設施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經批准並符合相關標準;由於位置關係確實難以避讓一般耕地,涉及將耕地轉為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由用地所屬村集體或實施主體按照自然資發〔2021〕166號檔案規定向鎮政府申報,由鎮政府提出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的意見,徵求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區農業農村局意見後,報區政府批准納入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並由鎮政府備案後實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畜禽養殖場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41號)有關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報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審批;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應當在建成並投入生產運營前完成網上備案。畜禽養殖場建設項目在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應當按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污染防治檔案的要求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辦理的手續。對未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擅自占用土地建設養殖設施飼養畜禽的,由屬地鎮政府及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依法處理。
第七條 新(擴)建畜禽養殖場建設竣工後,應當依法辦理以下手續:
(一)污染防治設施驗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規定的程式和內容,組織對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出具驗收意見依法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驗收合格後主體工程方可投入使用。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在經營前向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申請並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向外環境排放污染物。違反規定的,由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依法查處。
  (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畜禽養殖場應當按規定向區農業農村局申請辦理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違反規定的,由區農業農村局依法查處。
(三)位於公共排水管網覆蓋範圍的畜禽養殖場需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水的,應按規定向區水務局申請辦理公共排水設施接駁核准手續。違反規定的,由區水務局依法查處。
(四)畜禽養殖備案。畜禽養殖場應當向區農業農村局申請辦理畜禽養殖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辦理的手續。
第八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鎮政府職責:
(一)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畜禽飼養、疫病防控、質量安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做好養殖場設施農業建設的指導和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負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養殖場排污許可或畜禽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依法查處違法排污行為,負責排污是否達標排放的監測,負責養殖場新建、改建“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三)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負責畜禽養殖用地規劃和監督管理。
(四)區水務局負責水利工程周邊畜禽養殖場是否屬於水利工程管理範圍的核查、界定,對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違法建設的畜禽養殖場依照水利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
(五)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指導各鎮政府對應當取得合法用地手續但未取得規劃許可手續或未按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畜禽養殖場違法建築物依法查處。
(六)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對自願申請辦理公司營業執照的畜禽養殖場進行依法辦理。
(七)各鎮政府負責轄區內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做好設施農用地的備案,加強畜禽養殖監督管理。
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畜禽養殖發展,依法對畜禽養殖的相關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區各級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划過程中,應當根據畜禽養殖布局規劃統籌安排畜禽養殖用地。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並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
第十條 各鎮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引導和推進畜禽養殖向規模化、標準化、生態化發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本村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屬畜禽禁養區範圍的,不得租賃、流轉用於畜禽養殖業。畜禽養殖土地出租者(提供者)有義務對畜禽養殖場生產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第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67號)建立畜禽養殖檔案並保存。其中,商品豬、禽類為2年,牛為20年,羊為10年,種畜禽長期保存,並如實記錄以下內容:
(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三)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四)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畜禽養殖代碼;
(六)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內容。
違反規定的,由區農業農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相關畜禽養殖技術規程的標準和要求進行飼養,科學、合理地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禁止使用違禁藥物、原料藥、人用藥、假冒偽劣獸藥和其他非法添加物。
第十三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經營商品代仔畜、雛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相關規定向區農業農村局申請取得相應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違反規定的,由區農業農村局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畜禽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產地檢疫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第十五條 發生畜禽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畜禽養殖場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區農業農村局報告疫情,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或阻礙他人報告,不得自行發布疫情。違反規定的,由區農業農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發生畜禽疫病時,疫區或受威脅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應當及時做好隔離、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擴散,服從屬地鎮政府依法採取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
畜禽養殖場應當對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墊料等污染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屍體,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十七條畜禽生產經營者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第一責任人。畜禽養殖場要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應當根據養殖規模配套建設相應的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但需簽訂委託處理契約,完善相關的收集貯存、運輸等制度並嚴格執行,建立健全台賬,並如實登記,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將畜禽養殖糞污直接向外排放,不得對環境造成污染。違反規定的,由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依法予以查處。
畜禽養殖場應當加強環境保護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糞便、廢水、廢氣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等環保設施正常運行。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鼓勵畜禽養殖場採用生態養殖、高床養殖、種養結合等技術發展畜禽養殖,推動畜禽養殖業最佳化升級,從源頭減少畜禽養殖污染。
畜禽養殖場應當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畜禽養殖品種、規模以及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報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備案,由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抄送區農業農村局和屬地鎮政府。
第十八條 畜禽生產經營者是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自行或者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禁止出售含有違禁藥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獸藥殘留超標的畜禽。違反規定的,區農業農村局將聯合區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區農業農村局應當依法加強對畜禽養殖場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和監測工作。
第十九條 畜禽生產經營者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畜禽養殖場發現病死畜禽時,應當按相關技術規範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做好登記和相關證據保存。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相關財政資金扶持。嚴禁將病死畜禽出售、丟棄或作為飼料再利用。違反規定的,由區農業農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條 鎮政府應當指導各村民委員會及時將畜禽散養戶納入村規民約管理,明確畜禽養殖散養戶實行圈養,不得放養,禁止向自然水體或者其他區域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污水,以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障農村乾淨、整潔、平安、有序。
對城區市民私自養殖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行為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畜禽生產經營者有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區各級政府加大對畜牧種業發展,完善畜禽良種繁育體系、防疫體系建設、保障畜牧業“菜籃子”基本供應建設項目等政策、資金扶持力度,足額落實配套資金,加強項目管理,確保建設成效。鼓勵引導畜禽養殖企業向養殖、加工、銷售一體化、品牌化發展。加大對畜禽養殖、防疫、環保、無害化處理等相關設施的財政支持力度。應將規模畜禽養殖場防疫、環保、無害化處理等相關設施建設和設施升級改造納入區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或鄉村振興發展戰略統籌安排。
區金融局應當結合畜禽養殖業發展特點,探索創新信貸擔保抵押模式和擔保手段,引導和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增加對畜禽養殖業及配套服務業的貸款,加強金融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現代畜牧業建設,建立多元化的融資渠道。
支持農業保險機構創設畜禽養殖和動物疫病等保險,鼓勵畜禽生產經營者參與投保。
第二十三條 區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向畜禽養殖場提供標準化建設、養殖技術培訓、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等服務。區各級政府保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從事公益性技術服務的工作經費。鼓勵畜禽產品加工企業和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為畜禽養殖場提供所需的服務。
  鼓勵各類環境保護技術機構、科研院所等開展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和綜合利用等的技術指導,開展相關技術研究、培訓,以及實用技術的推廣等。
第二十四條 發展畜牧業總部經濟,支持畜禽養殖企業總部或區域總部在本區落戶。鼓勵本地企業做大做強,保障畜禽產品的有效供給。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花都區畜禽養殖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花府辦規﹝2018﹞4號)同時廢止。

解讀

 為規範畜禽養殖行為,加強畜禽養殖場的監督管理工作,花都區農業農村局依照生態環境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55號)、市農業農村局印發的《廣州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規〔2020〕10號)等檔案,重新修編了《廣州市花都區畜禽養殖管理實施細則》,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8年8月28日我區制訂印發了《廣州市花都區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花府辦規〔2018〕4號),在實施期間對我區規範畜禽養殖行為、推動畜牧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預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因新制定的《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規〔2020〕10號)、《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於加強畜禽養殖分類管理的指導意見》(穗農函〔2021〕6號)等上級規範性檔案對畜禽養殖區域、養殖規模界定、企業主體責任等有了新的要求,由區農業農村局牽頭重新修編了《廣州市花都區畜禽養殖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並於2023年1月5日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實施。
  二、修訂依據
  修訂本《實施細則》主要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廣州市《廣州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落實責任部門相關職責,進一步規範我區畜禽養殖行為,加強對轄區內畜禽養殖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主要內容
  《廣州市花都區畜禽養殖管理實施細則》共設二十五個條款,其中第一條明確本細則制定依據;第二條明確本細則適用範圍;第三條明確我區禁養區劃定範圍;第四條規定建設畜禽養殖需具備條件;第五條明確從事畜禽生產經營應取得的相關登記證書;第六條至第七條明確新(擴)建畜禽養殖場建設和竣工後需辦理的相關手續;第八條至第十條明確各職能部門、鎮政府對畜牧業的管理職責;十一條至十九條明確畜禽生產經營者應依法履行的相關責任;第二十條明確鎮政府對散養畜禽管理職責;第二十一條明確畜禽生產經營者有違法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第二十二條到二十四條明確各部門、鎮政府按職責支持畜牧業發展;第二十五條明確本實施細則印發實施後廢止現行實施的《實施細則》。
  四、主要特點
  通過重新修訂我區畜禽養殖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規範畜禽養殖中新(擴)建畜禽養殖場在建設前和竣工後需具備的條件及申辦選址諮詢、用地手續、環境影響評價等應辦理的各項手續;明確各職能部門在對畜禽養殖中實施管理的各項工作職責;指導畜禽養殖場在畜禽生產經營中預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應遵守的各項規定;明確對我區相關職能部門在種業發展、金融支持、技術推廣等方面的扶持。
廣州市花都區農業農村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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