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南沙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廣州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南沙區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科學劃定禁養區,規範畜禽養殖行為,最佳化畜禽養殖布局,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按照《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要求,結合南沙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南沙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
  • 實施日期:2021年04月26日
  • 文  號:穗南府規〔2021〕3號
  • 發布機關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一、指導思想
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最佳化畜禽養殖產業布局、保障民眾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為宗旨,綜合考慮各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及生態功能重要性,在與生態保護紅線格局相協調前提下,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為重點,統籌兼顧、依法合規、科學合理劃定禁養區範圍,切實加強環境監管,促進環境保護和畜牧業協調發展。
二、劃定原則及依據
(一)劃定原則
1.依法合規,嚴格落實法律法規要求,切實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2.統籌兼顧,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原則;
3.以人為本,維護民眾合法權益、保障民眾生產生活條件、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原則;
4.科學可行,便於操作執行的原則。
(二)劃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訂);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訂);
6.《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19年11月修正);
7.《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
8.《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3號,2013年11月11日);
9.《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10月7日修訂);
10.《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4號,2006年9月6日);
11.《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
12.《廣州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穗府規〔2020〕10號,2020年7月15日施行);
13.《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廣州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批覆》(粵府函〔2016〕358號);
15.《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州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劃規範最佳化方案的批覆》(粵府函〔2020〕83號);
16.《廣州市濕地保護規定》(2018年7月1日起實施);
17.《南沙區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穗南府辦規〔2020〕2號);
18.《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
19.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三、劃定方案
(一)禁養區範圍
畜禽養殖禁養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劃分圖件中的禁養區主要包括以下區域: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2.人口集中區。
3.市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4.其他重要生態敏感區。
具體範圍包括:
(1)黃閣鎮、南沙街全域。
(2)欖核鎮
欖核鎮境內沙灣水道南沙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
欖核鎮民生農場區塊:東至新地涌,南至民生河,西至長尾涌,北至蔡新路。
欖核鎮欖核社區-欖核村-新涌村區塊:東至星海大道,南至鎮南路,Y922鄉道,西至廣州市威萬事五金有限公司西側道路,北至欖核河。
欖核鎮湴湄村-人民村-牛角村區塊:東至牛角涌,南至四六直涌,西至欖核河,北至廣州繞城高速。
(3)東涌鎮
東涌鎮境內沙灣水道南沙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
南沙自貿區慶盛樞紐區塊:西至高速G1508,南至慶沙路,東至東涌鎮與黃閣鎮鎮界,北至沙灣水道。
東涌鎮太石村-大同村-西樵村區塊:東至騮崗水道,南至太石涌、石基四巷、廣珠路,西至鄉道YN26、樵豐路、聯諾科技公司、老丫涌,北至沙灣水道南沙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東涌鎮東涌社區-南涌村-東涌村-大穩村區塊:東至培賢東路,南至東涌中學至錦繡新城二期、東涌文化廣場(包括南部地塊)、中海熙園南部路段,西至錦繡新城一期、中海熙園旁道路,北至市南路。
東涌鎮魚窩頭社區-東深村區塊:東至魚窩頭涌,南至魚窩頭大道,西至同興路,北至馬克涌。
(4)大崗鎮
大崗鎮十八羅漢山區塊:東至金源路、南沙東路;南至Y925鄉道;西至東新高速、南沙區邊界;北至大崗瀝。
大崗鎮靈山社區-靈山村區塊:東至江滘涌,南至大崗瀝,西至靈峰街,北至111省道。
大崗鎮江滘社區-靈山村區塊:東至江滘涌,南至111省道,西至靈山中學旁道路,北至蕉門水道。
沙水庫:東至高沙涌,南至黃欖快速,西至蕉門水道,北至蕉門水道。
(5)橫瀝鎮
海洋生態保護紅線(橫瀝鎮範圍)。
南沙自貿區明珠灣起步區區塊:西至高速G0425、省道S111,南至下橫瀝水道,東、北至橫瀝鎮和南沙街鎮界。
橫瀝鎮兆豐社區區塊:東至前進涌,西至五頃涌,北至中環路,南至下橫瀝水道。
(6)珠江街
海洋生態保護紅線(珠江街範圍)。
南沙自貿區南沙樞紐區塊:東至萬頃沙七涌,南至新廣五路,西至萬頃沙四涌,北至蕉門水道。
萬頃沙保稅港加工製造業區塊(珠江街部分):東至珠江街與萬頃沙鎮鎮界,西至萬頃沙八涌,南至新廣九路,北至蕉門水道。
中科院廣州明珠科學院(一期)區塊:東至明珠灣大橋至萬新大道路段,西至萬頃沙三涌,北至蕉門水道。
(7)萬頃沙鎮
廣州南沙濕地區級濕地自然公園
海洋生態保護紅線(萬頃沙鎮範圍)
南沙自貿區萬頃沙保稅港加工製造業區塊(萬頃沙鎮部分):東至萬頃沙十一涌,南至新廣九路,西至珠江街與萬頃沙鎮鎮界,北至蕉門水道。
萬頃沙健康谷區塊:北至萬頃沙十五涌,南至萬頃沙十八涌涌,東至生態東路(規劃路),西至洪奇瀝水道。
(8)龍穴街
海洋生態保護紅線(龍穴街範圍)。
南沙自貿區海港區塊-龍穴島作業區(包括南沙保稅港區港口區和物流區)。
龍穴島北部南沙科學城區塊。
(二)非禁養區範圍
南沙區境內除禁養區以外的區域。
四、具體要求
(一)禁養區管理要求
禁養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本方案印發實施之前在禁養區內已建成的養殖場按照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二)非禁養區管理要求
養殖場所建設應當符合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並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在非禁養區內新(擴)建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防疫條件、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等要求。建設前應當編制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建設方案(包括場區邊界範圍、場區布局平面圖、涉及最大養殖存欄規模、生產設施與工藝設計、動物防疫設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配套養殖廢棄物收集和貯存設施及處理措施等),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辦理過程中應當徵求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意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以及養殖專業戶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應當根據養殖規模配套建設相應的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需完善相關的收集貯存、運輸等設施和制度並嚴格執行,建立健全台賬,不得對環境造成污染。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41號)有關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三)其他管理要求
各鎮(街)要嚴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轄區內畜禽養殖活動的規劃布局調整和規範清理工作,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進行處理。對於確需關閉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給予合理過渡期;同時要結合本轄區發展規劃、水體環境保護需求,科學規劃養殖區域,鼓勵、引導畜禽養殖業向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方向發展;主要河道(蕉門水道、沙灣水道、洪奇瀝水道等)兩側依法依規嚴格控制養殖規模;指導各村民委員會將畜禽散養戶納入村規民約管理,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障農村乾淨、整潔、平安、有序,若多次被投訴且拒不整改,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五、其他要求和說明
(一)術語與定義
畜禽:指在人工飼養條件下,以經濟利用為目的的陸生動物,包括豬、牛、羊、兔、雞、鴨、鵝、鴿、鵪鶉等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中的動物。
養殖場(小區)規模為:生豬年出欄500頭或存欄300頭以上;肉雞年出欄10000隻或存欄5000隻以上;蛋雞存欄2000隻以上;奶牛存欄10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50頭或存欄100頭以上;肉羊年出欄100隻或存欄100隻以上;肉鴨年出欄10000隻或存欄5000隻以上;肉鵝年出欄5000隻或存欄2500隻以上;肉鴿年出欄50000隻或存欄10000隻以上;肉兔年出欄2000隻或存欄1000隻以上。養殖專業戶規模為:生豬年出欄50至499頭或存欄30至299頭;肉雞年出欄2000至9999隻或存欄1000至4999隻;蛋雞存欄500至1999隻;奶牛存欄5至99頭;肉牛年出欄10至49頭或存欄20至99頭;肉羊年出欄30至99隻或存欄30至99隻;肉鴨年出欄2000至9999隻或存欄1000至4999隻;肉鵝年出欄1000至4999隻或存欄500至2499隻;肉鴿年出欄10000至49999隻或存欄2000至9999隻;肉兔年出欄500至1999隻或存欄250至999隻。散養戶規模:是指小於養殖專業戶規模零星飼養畜禽的飼養者。其他畜禽的規模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方案印發後國家、省頒發的法律、法規、規章對禁養區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人口集中區、市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其他重要生態敏感區等具體範圍有調整的,按照新的調整範圍執行。
(三)本方案自正式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四)本方案適用於南沙區轄區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五)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反映。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廣州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南沙區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穗南府辦規〔2020〕2號),科學劃定禁養區,規範畜禽養殖行為,最佳化畜禽養殖布局,按照《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要求,結合南沙區實際,特編制《南沙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修訂,2015年1月1日施行);
  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3號,2013年11月11日);
  3.《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2016年10月24日);
  4.《廣州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穗府規〔2020〕10號,2020年7月15日施行);
  5.《南沙區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穗南府辦規〔2020〕2號);
  6.《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
三、制定政策的意義
  《南沙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可以規範畜禽養殖禁養區管理,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敏感區等實行嚴格的管控,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最佳化畜禽養殖產業布局、保障民眾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同時,促進畜禽養殖的發展。
四、主要內容
  《南沙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依託生態環境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等相關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以及數據,結合南沙區實際,將飲用水源保護區、人口集中區、市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其他重要生態敏感區劃入禁養區,並制定相關的禁養區、非禁養區管理要求,為保證方案能夠得到具體的實施,需進行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五、實施期限
  本方案自正式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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