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環境保護重要講話精神,以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質量為切入點,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按照城鄉人居環境治理的要求,最佳化全縣畜禽養殖業的生產布局,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劃定原則
(一)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二)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協調發展的原則。
(三)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相一致的原則。
(四)維護民眾合法權益,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原則。
(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依法保護文物安全的原則。
(六)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原則。
三、劃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36號)
《湖北省畜牧條例》(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70號)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護條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公告(2016)第3號)
四、調整劃定類型
本方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將畜禽養殖區域(含陸域和水域)劃分為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適合養殖區。
(一)禁止養殖區(以下簡稱禁養區),是指縣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二)限制養殖區(以下簡稱限養區),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一定區域內,結合區域環境容量,限定畜禽養殖污染排放總量的區域。
(三)適合養殖區(以下簡稱適養區),是指除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符合發展規模養殖要求的其它區域。
五、劃定對象
本方案指畜禽養殖場(小區)規模:生豬≥500頭(年出欄)、奶牛≥100頭(存欄)、肉牛≥50頭(年出欄)、蛋禽≥5000隻(年存欄)、肉禽≥10000隻(年出欄)。
六、劃定區域
(一)禁養區範圍
1.禁止建設養殖場的區域
(1)翔鳳鎮城區居住區:中心城區建成區,南至教育7路,西至教育十三路、環西路、接龍橋路、鳳翔大道,北至龍頸坳,東至酉水大道、武漢大道、濱江路、鳳儀大道、機場路。
(2)河流飲用水源地保護區
①河壩梁飲用水源保護區:一級保護區水域河長,寬度為河流最高水位線以上500米陸域(屬於湖南省陸域暫不劃);
②冷水溪水源地保護區:一級保護區水域沿岸河長,寬度為沿岸縱深 500 米內陸域範圍;
③清水河水源地保護區:一級保護區水域兩側500 米的陸域範圍;
④龍洞水源地保護區:以取水管道為軸線,水源地上游 1000 米、下游 100 米、寬度為 500 米的範圍;
⑤怯道河水源地保護區:一級保護區水域沿岸河長, 寬度為沿岸縱深500米內陸域範圍;
⑥茅乾洞水源地保護區:以落水洞為圓心 500 米為半徑的圓形區域;
⑦石橋水源地保護區:取水口自然岸線縱深 500 米範圍內;
⑧蘇家坪水源地保護區:一級保護區水域沿岸河長; 寬度沿岸縱深500米內陸域範圍。
(3)水庫水源地保護區
①新峽水庫水源保護區:取水口半徑300米範圍內的水域,一級保護區水域外,200米範圍內的陸域,不超過流域分水嶺範圍;
②其他水庫水源地保護區:正常水位線以下的全部庫區水域面積,正常水位線以上,水平距離 200 米範圍內的陸域,不超過流域分水嶺範圍;
(4) 仙佛寺景區、楊梅古寨景區、卯洞景區範圍;
(5)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
(6)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禁止養殖的其它區域。
2、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①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陸域範圍;
②重要水質功能區:本縣境內酉水河及其主要支流怯道河、老峽河、新峽河、藍河、龍洞河等水域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線向外延伸200米以內的陸域範圍,其他溪流水域及河堤頂沿向外延伸200米以內的陸域範圍(自然山體不超過分水嶺)。
(二)限養區範圍
1、人口集中區域:①翔鳳鎮城區居民區所劃定的禁養區邊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範圍的區域;②各鄉(鎮)的集鎮居民區,以及不在建成區內的機關、學校、科研(種養殖試驗場除外)、醫院、療養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體育場館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這些區域的邊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區域範圍。
2、重要水質功能區:本縣境內酉水河所劃定的禁養區邊界向外延伸500米,及其主要支流怯道河、老峽河、新峽河、藍河、龍洞河等所劃定的禁養區邊界向外延伸200米的區域範圍(自然山體不超過分水嶺)。
3、其它生態功能區:旅遊景區、文物保護單位區域所劃定的禁養區邊界再向外延伸500米的區域範圍。
4、主要交通幹線:黔張常鐵路、恩來高速、鶴來一級公路、209國道、353國道、248省道、285省道兩側向外延伸500米的區域範圍。
5、其它區域: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應當限制養殖的區域。
(三)適養區範圍
本行政區域內除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其它區域。
七、畜禽養殖“三區”環境管理要求
(一)禁養區:在禁養區內,不得新建和改擴建畜禽養殖項目。禁止建設養殖場的區域原已經建成的,除因教學、科研、旅遊以及其它特殊需要,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保留並完善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外,其餘畜禽養殖場(小區)由縣人民政府限期關停轉遷。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區域內現有的養殖場(小區)要切實加強防污設施設備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全部資源化利用,禁止養殖污染物外排,達不到禁排要求的由縣人民政府限期關閉或轉遷。
(二)限養區:限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須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全部資源化利用或達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標準,排放總量達到區域控制的要求。對於無法完成限期治理的養殖場(小區),由縣級人民政府限期關停或轉遷。
(三)適養區:在適養區範圍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項目選址必須經科學論證,符合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不得影響居住環境和生態環境。要以區域環境承載力為基礎合理規劃和布局畜禽養殖行為。在該區域內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應當實現養殖廢棄物的循環綜合利用或達到國家《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新建、改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地等非基本農田用地和低效閒置地,按照行業標準和環境保護技術規範進行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養殖糞肥具備充足的農業用地消納,養殖廢棄物綜合處理能力必須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現有畜禽養殖場要認真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養殖廢棄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對無法完成治理或經治理、改造仍達不到相關技術要求的,應逐步關閉退養。
八、其他說明
(一)本方案正式實施後,如國家、省頒布的法律法規有新的規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來鳳縣畜禽規模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劃定方案》(來政辦發〔2018〕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