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劃分方案

《定州市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劃分方案》是定州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省委、省政府《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定州市人民政府《定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進一步最佳化畜禽養殖場點規劃布局,力促全市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確保生態環境質量制定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州市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劃分方案
  • 發布單位:定州市政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省委、省政府《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定州市人民政府《定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進一步最佳化畜禽養殖場點規劃布局,力促全市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確保生態環境質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質量為目標,按照國家和省水污染治理總體目標及我市生態保護與建設要求,合理最佳化全市畜禽養殖業的生產布局,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
二、劃分原則
(一)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原則;
(二)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三)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相一致的原則;
(四)維護民眾合法權益、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原則;
(五)符合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條件和動物防疫條件的原則。
三、劃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規範》(HJ/T81—2001)、《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範》(HJ497—2009)、《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89〕環管字第201號)、《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第7號)、《畜禽場場區設計技術規範》(NY/T682—2003)、《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NY/T1168—2006)、《河北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和備案程式管理辦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定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
四、劃分類型
畜禽養殖區劃分為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禁養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指定範圍內禁止存在任何畜禽養殖場(小區)的區域。限養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一定區域內限定畜禽養殖數量,禁止新建、改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的區域。限養區內進行畜禽養殖活動,應當符合我市有關規定。適養區是指除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原則上作為畜禽養殖非禁養區。適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綜合利用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
五、劃分區域
(一)畜禽養殖禁養區範圍
1.城市和城鎮居民區,包括文教科研區、醫療區、商業區、工業區、遊覽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2.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區域內:以水源井取水口為中心,半徑為30米的圓形區域。
3.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管理範圍(定州段)一級保護區區域內(邊線外50米範圍內)。
4.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5.其他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區域。
(二)畜禽養殖限養區範圍
1.城市和城鎮居民區,包括文教科研區、醫療區、商業區、工業區、遊覽區等人口集中地區禁養區外邊線100米內的區域。
2.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區域內(定州市集中式飲用水燕家佐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以一級保護區外邊線為基線,井群上游600-1000米,下游300米的範圍)。
3.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管理範圍(定州段)二級保護區區域內(以一級保護區外邊線為基線、150米內的區域)。
4.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等區域禁養區外邊線100米內的區域。
5.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應當限制養殖的區域。
(三)畜禽養殖適養區範圍
除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符合城鎮發展規劃可以養殖的區域為畜禽養殖適養區。
各鄉鎮辦在規劃建立畜禽養殖場(小區)時,必須經科學論證,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響居住環境和生態環境,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廢棄物綜合利用。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養區,嚴禁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小區)。禁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2016年底前全部實現關停、轉產或搬遷。
(二)在限養區,嚴禁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小區),嚴禁擴大生產規模。已有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按照環境保護和糞污治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控制畜禽養殖規模,並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三)在適養區,提倡適度規模化養殖,最佳化養殖場點布局,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達標排放。2016年起,新、擴、改建畜禽養殖場(小區)時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環評制度,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綜合利用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
(四)各鄉鎮辦應嚴格按照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劃分方案,結合本轄區發展規劃,把好畜禽規模養殖發展關口,實現畜禽養殖業適度發展,嚴禁“先污染,後治理”現象出現。按照省政府要求,2019年底前全省所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全部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締。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五)市發改、環保、農業、國土、規劃等部門在規劃、立項、審批畜禽養殖項目時,應根據本方案要求嚴格審批程式,切實推進全市畜禽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七、保障措施
(一)嚴格落實責任。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劃分方案是保護和改善我市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證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依據,市農業局、環保局及各鄉鎮辦要按照市政府的統一安排部署認真開展畜禽養殖場(小區)排查活動,摸清底數,掌握情況,制定具體措施,推進工作落實。
(二)加強監督執法。市環保局要加大環保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污染環境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各類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按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對未經審報登記的養殖場(小區),依法進行處理。市農業、財政、發改等部門對不符合劃分方案要求的畜禽養殖場(小區)不再給予資金、項目及有關政策支持。
(三)做好管理指導。市農業、環保等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廣乾濕分離、沼氣化處理、有機複合肥加工、養殖—沼氣—種植等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用技術和生態養殖模式,進一步加大畜禽糞尿綜合利用力度,促進畜牧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四)注重宣傳引導。市農業局、環保局及有關鄉鎮辦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廣泛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對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劃分後,仍在禁養區、限養區內進行畜禽養殖影響生態環境的將予以曝光,在全社會形成強大的輿論監督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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