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禁牧休牧條例

大同市禁牧休牧條例

大同市禁牧休牧條例於2021年4月28日大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大同市禁牧休牧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1/08/02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培育林草植被,改善生態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禁牧是指在劃定的區域內實行一年以上全面禁止放養羊、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態管護措施;休牧是指在劃定的區域內實行季節性禁止放養羊、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態管護措施。
第三條 禁牧休牧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護髮展原則,同時兼顧農民的利益。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牧休牧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草食性牲畜舍飼圈養的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水務、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禁牧休牧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投訴和舉報。
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投訴和舉報方式,對接到的投訴和舉報及時處理,並對投訴和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條 本市在下列區域實行禁牧:
(一)新造林地、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區;
(二)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石漠化以及生態脆弱區的森林和草原;
(三)嚴重退化的天然草原、高山草甸等區域;
(四)自然保護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牧的其他區域。
第七條 本市在下列種植五至七年以上,已經成林的工程和保護區域實行休牧:
(一)國家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京津風沙源治理、三北防護林和太行山綠化等林業重點工程區域;
(二)通道綠化、交通沿線荒山綠化、村鎮綠化、廠礦區綠化、環城綠化等造林綠化工程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休牧的其他區域。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原則,根據林木、草原的生長狀況,科學確定禁牧休牧區域和時限,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休牧期限一般為四至七月份。
第九條 禁牧休牧工作應當實行市、縣(區)、鄉(鎮)、村林長責任制度。
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所有(經營),誰管護”的原則,確定禁牧休牧區域管護單位,制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
市、縣(區)所屬國有林管理機構設立林長和副林長,組織開展禁牧休牧等工作。
第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在禁牧休牧區域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設立標誌、標牌、界樁和圍欄、圍網等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禁牧休牧標誌、標牌、界樁和圍欄、圍網等設施。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實行舍飼圈養的養殖戶給予糧食和資金補助,將家畜圈舍設施建設、飼草料等補助的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具體補貼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草食性牲畜舍飼圈養工作。
第十二條 禁牧休牧區域內的畜牧從業人員可以優先聘用為森林、草原管護人員。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實行禁牧休牧的區域和期限內放牧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放牧,給予警告,並對牲畜所有者處以每個羊單位十元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毀禁牧休牧標誌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恢復禁牧休牧標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十五條 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禁牧休牧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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