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亞高山草甸保護條例》是經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4年1月18日批准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忻州市亞高山草甸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10月1日
立法歷程,批准決定,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立法歷程
批准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忻州市亞高山草甸保護條例》的決定
(2024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了忻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0日通過的《忻州市亞高山草甸保護條例》,決定予以批准。
發布公告
忻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號
《忻州市亞高山草甸保護條例》經忻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0日審議通過,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4年1月1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月29日
條例全文
忻州市亞高山草甸保護條例
(2023年12月20日忻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亞高山草甸生態保護,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山西省禁牧輪牧休牧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亞高山草甸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亞高山草甸保護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亞高山草甸保護、利用和管理,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將亞高山草甸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亞高山草甸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亞高山草甸監督管理、動態監測、技術指導、督查檢查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和農村、文化旅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亞高山草甸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亞高山草甸保護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禁牧、輪牧、休牧等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亞高山草甸保護相關工作,將生態保護、草畜平衡等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自我約束,合理利用草甸資源。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規,保護亞高山草甸的義務,同時享有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破壞亞高山草甸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亞高山草甸保護、利用和管理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草原保護、利用規劃,結合本區域亞高山草甸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亞高山草甸保護、利用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的亞高山草甸保護、利用規劃確需調整或者修改時,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九條 亞高山草甸保護、利用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銜接,與環境保護規劃、水土保持規劃以及其他有關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亞高山草甸管理基本檔案,做好年度動態監測、生態評價監測和應急監測。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部門依法對亞高山草甸的面積、等級、產草量、載畜量等進行統計,定期發布亞高山草甸統計資料。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草原載畜量標準,定期核定並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草地載畜量。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亞高山草甸載畜量,劃定禁牧區、輪牧區、休牧區,科學設定禁牧、輪牧、休牧的範圍、期限、畜種和放牧數量,防止超載過牧。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增加亞高山草甸保護的投入,支持亞高山草甸生態修復治理。
第十五條 對退化、沙化和水土流失的草甸,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亞高山草甸保護、利用規劃,劃定治理區,組織專項治理。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亞高山草甸保護範圍,在保護範圍內禁止建設遊樂設施和演藝場所,禁止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原有建築物、構築物整修、維護不得侵占草甸區域。
第十七條 在亞高山草甸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應當符合亞高山草甸保護、利用規劃,維護草甸生態安全。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防火責任制,制定防火撲滅預案,配備防火基礎設施設備,做好亞高山草甸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
第十九條 禁止機動車輛在草甸上行駛。
第二十條 觀光旅遊團和旅遊者應當在規定路線上進行活動,不得破壞草甸。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在亞高山草甸上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破壞亞高山草甸植被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植被,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草甸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十二倍的罰款;給草甸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准,擅自改變亞高山草甸保護、利用規劃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