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大同市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在2006.07.11由大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6年07月11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7月11日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民政府
經2006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施行。
2006年7月11日
第一條 為促進散裝水泥發展,節約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和《山西省散裝水泥促進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領導,堅持限制袋裝、鼓勵散裝、全面規劃、統一管理的原則,將發展散裝水泥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散裝水泥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環保、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和審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發展散裝水泥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現有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應當配置發放散裝水泥設施,逐步提高散裝水泥銷售比例。其散裝比例的實現期限,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新建、擴建和改建水泥生產企業,應當按散裝比例70%以上發放能力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按期投入使用。
第七條 生產散裝水泥應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證。
散裝水泥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並依法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散裝水泥使用率應當達到70%以上。
使用水泥總量5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散裝水泥使用率應當達到60%以上。
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應當逐步提高散裝水泥使用率。
第九條 在本市城市整體規劃確定的主城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因使用預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其他區域應當逐步限制現場攪拌,提高商品混凝土的使用比率。
禁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和年使用水泥總量1000噸以上的水泥製品生產企業使用袋裝水泥。
因工程建設需要,或交通條件限制,需要現場攪拌的,經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現場勘驗後,可以現場攪拌。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散裝水泥專用車、混凝土攪拌車、混凝土泵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核其營運資質,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經營許可證,並按照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前款規定車輛需要進入禁止通行、禁止停車路段時,車輛所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通行手續。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對進入交通控制路段的散裝水泥專用車、混凝土運輸攪拌車和混凝土泵車提供行車便利,以保障建設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一條 散裝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措施,確保生產、裝卸、運輸、儲存、使用的設施和場所符合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十二條 水泥生產企業、水泥製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袋裝水泥銷售數量或上一年袋裝水泥使用量,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預先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可以計入企業成本。
第十三條 使用袋裝水泥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項目預算使用水泥數量,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可以列入工程預、概算。
第十四條 散裝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單位和個人應依照有關規定於每月5日前向市統計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五條 徵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必須按規定上交市政府財政專戶,專項用於發展散裝水泥事業。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對象,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或減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憑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水泥原始憑證等資料,經市財政部門和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核實後,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手續,實行多退少補。逾期不辦的,不再退還。
第十七條 散裝水泥辦公室的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規定,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發展散裝水泥事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及個人給予表彰和鼓勵。
第十九條 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儲存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接受散裝水泥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建設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工整頓。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規定,拒交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補交;逾期未補交的,按每日加收應交專項資金總額3‰的滯納金,可以並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截留、挪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散裝水泥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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