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是為了適應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需要,在積極促進外商投資的同時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相關法律而制定的法規。

2020年11月27日,《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務院批准,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
  •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19日
  • 發布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
  • 實施日期:2021年1月18日
  • 通過會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3次委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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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背景

2011年,中國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近十年來,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歷經大幅改革,特別是2020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在法律層面正式確立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大幅提升外商投資便利化程度。同時,為統籌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和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外商投資法》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安審辦法》以《外商投資法》《國家安全法》為主要法律依據,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和新發展理念,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開放和安全並重,總結近十年來審查工作實踐,借鑑主要國家審查制度成果,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作出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以在積極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的同時,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為更高水平對外開放保駕護航,助力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發布信息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已經2020年11月27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需要,在積極促進外商投資的同時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安全審查。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境內投資新建項目或者設立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通過併購方式取得境內企業的股權或者資產;
(三)外國投資者通過其他方式在境內投資。
第三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工作機制),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
工作機制辦公室設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承擔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下列範圍內的外商投資,外國投資者或者境內相關當事人(以下統稱當事人)應當在實施投資前主動向工作機制辦公室申報:
(一)投資軍工、軍工配套等關係國防安全的領域,以及在軍事設施和軍工設施周邊地域投資;
(二)投資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大裝備製造、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重要文化產品與服務、重要信息技術和網際網路產品與服務、重要金融服務、關鍵技術以及其他重要領域,並取得所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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