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調劑制度

外匯調劑制度,中國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初期,在對外貿易管理體制中涉及外匯管理的一項制度。中國是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改革開放之前,實行的是統收統支的政策,即出口商必須將出口所得外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外匯管理機構,而進口商也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請進口用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匯調劑制度
  • 所屬學科:法律
歷史
198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將過去單一的固定的官方匯率改為雙重匯率:保留官方匯率以適用於非貿易業務,原則上沿襲過去的釘住一攬子貨幣法,1美元兌1.5元人民幣,並不斷下調人民幣匯率;對外貿易則實行貿易外匯的內部結算價,內部結算匯率根據當時的出口換匯成本確定,當時為1∶2.8。統收統支的外匯管理政策改為外匯收入留成制,即出口創匯的企業有一定比例的外匯留成,此後,留成一直不斷增長。同時,從1981年開始,國家允許開辦外匯調劑業務,允許國內的企業、單位、部門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將其在對外貿易中獲得的留成外匯和自有外匯,在外匯調劑市場上進行買賣,這就是外匯調劑制度。當時的調劑價為1∶3.08,此後因供需關係,調劑價越來越高。
到1994年1月1日匯率並軌,作為匯率雙軌制產物的外匯調劑市場關閉,外匯調劑制度結束。中國進出口用匯結匯實行了銀行結匯售匯制,為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的可自由兌換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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