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組織體系,經營管理,信用制度,結算制度,利率管理,外匯管理,改革後,組織體系,經營管理,信用制度,金融市場,巨觀調控,利率政策,信貸政策,結算聯行,外匯管理,法制管理,交易所,
改革前
1979年以前,實行計畫管理的“
大一統”金融體制。這一體制是從1948年建立
中國人民銀行,合併
解放區的多家銀行開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按照建立社會主義所有制的要求沒收官僚資本銀行,改造私營銀行和錢莊,同時大力發展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礎上,按照實行高度集中的計畫
經濟模式建立起來的。在建立過程中,大量汲取了蘇聯的經驗。該體制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組織體系
金融機構的組織體系屬於“大一統”模式。即全國僅有唯一的一家國家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其分支機構按照行政區劃設定。除中國人民銀行外,雖有大量的農村
信用合作社,但通過行社聯營(“合署辦公”),信用社實際上已成為人民銀行在農村的基層機構。
經營管理
計畫管理是最高原則,一切業務必須按計畫辦事。完成計畫的程度,是衡量考核各級銀行經營管理的主要標準。各級分支行不實行獨立核算。總行通過貸款計畫的控制調節貨幣供應量和貨幣發行量。銀行的信貸原則是:①貸款必須按計畫發放和使用;②貸款必須有適用適銷的物資作保證;③貸款必須按期歸還。
信用制度
實行單一的
銀行信用體制,“必須集中信用於銀行”,所有單位和個人只能與國家銀行發生信貸關係。
商業信用被禁止,
國家信用和向外借款基本上不再運用。
在銀行的信貸業務方面,由於當時財政和銀行的分工,實行“無償的業務歸財政,有償的業務歸銀行”的原則,銀行對國營企業只限於發放
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結算制度
全國實行統一的轉帳結算辦法,由
人民銀行總行制定統一的結算制度,同時實行集中統一的聯行清算制度。具體的結算方式,考慮到商品物資實行計畫分配的需要,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在異地結算中占有重要地位,
同城結算方面
支票一直占有主要地位。
為加強對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購銷活動的
監督和控制,促進購銷活動儘量納入國家計畫,同時也為了減少現金髮行量,銀行對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實行
現金管理,較大金額的購買(100元以上)禁止使用現金。
利率管理
實行統一的低利率制度。1978年工商企業的貸款利率為月息4.2‰;少數優惠貸款利率僅為月息2.1‰或1.8‰。各種存、貸款利率均由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規定,各級分行沒有浮動權。不存在市場利率。
外匯管理
實行
外匯管制。企業出口收匯必須賣給中國人民銀行,不準留存自用;進口或出國所需外匯,應向人民銀行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個人不準持有外匯和外幣,個人的僑匯收入必須按國家牌價賣給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的
匯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制定,禁止單位和個人之間買賣外匯。
改革後
改革的總方向是逐步建立適應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金融體制。到1991年,改革後的金融體制大致如下:
組織體系
改變了“大一統”模式,建立了以
中央銀行為核心,以專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金融組織體系。中國人民銀行隸屬於國務院,為部級機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
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
中國銀行、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等四大國家專業銀行是金融體系的主體,各專業銀行均為國務院直屬局級單位。
除上述專業銀行外,
交通銀行等股份制綜合性銀行(具有
商業銀行性質)和各種類型的地區性銀行已得到初步發展。全國性保險公司──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0年恢復,股份制和地區性保險公司已開始建立。農村信用合作社在不少地區已脫離與農業銀行的聯營而獨立經營,許多地區建立了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此外,從1979年以來,新發展起來的金融機構有:
城市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局、各種
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租賃公司、企業集團內部的財務公司、中外合資銀行、外資銀行、評信公司等。國家禁止私人設立金融機構。各類金融機構在業務上既有分工,又有一定的交叉。
經營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對各類金融機構具有領導和管理的職能。是金融巨觀調控中心,專業銀行內部實行三級管理(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一級經營(基層行),各級分支機構一般不實行獨立核算,由總行實行統一資金調度和計算盈虧;但對各級分支機構實行專項指標考核。其他各種金融機構均實行企業化管理。
信用制度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單一銀行信用制度已被打破。除銀行信用外,商業信用、國家信用、消費信用、租賃信用、信託信用、合作信用、企業信用(股票、
債券)等多種間接和直接信用均已開放,但銀行間接信用仍占主導地位。
金融市場
金融市場得到初步發展。
同業拆借市場從1985年起逐步發展,有形和無形的、同城和跨地區的同業拆借市場同時並存。有價證券市場從1981年發行國庫券開始(1985年起發行
金融債券,1986年起發行
企業債券,1987年起發行重點建設債券),逐步發展了
一級市場(發行);從1986年起進一步發展了
二級市場(轉讓)。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
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於1990年12月19日、1991年7月4日正式掛牌營業,交易的品種包括債券和股票。
外匯調劑市場則正式形成於1988年。
巨觀調控
金融巨觀調控的方式和手段發生了較大變化。①單一計畫調控的方式為多種調控方式並用所替代,但規定各金融機構
信貸規模的行政性方式仍占重要地位。②金融巨觀調控的中介目標由單一的貨幣發行量轉為貨幣供應量和貨幣發行量雙重監測。M1作為金融巨觀調控監測的重點目標。
利率政策
主要變化為:適當提高過低的利率;增加利率檔次;根據資金供求和市場供需的變化,隨時調整利率;實行
浮動利率;對財政性存款實行計息;增加企事業
定期存款利率等。
信貸政策
主要是拓寬貸款對象和擴大貸款用途,同時強調貸款的經濟效益和政策要求。貸款對象由過去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農業擴展到國民經濟的所有領域和不同所有制單位;貸款用途從
流動資金擴展到
固定資產、基本建設和科研、旅遊等;貸款原則由原來的三原則轉向主要強調“扶優限劣”和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
結算聯行
在結算方式上,取消了原來的國內信用證、付款委託書、托收無承付、保付支票、省內限額結算等。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曾一度取消,後又恢復。1988年新制定的結算辦法中規定的結算方式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匯兌和委託收款。
在聯行清算上,為避免專業銀行通過占用
聯行匯差在資金上吃中央銀行的“大鍋飯”,實行了專業銀行各自分設聯行的制度。
外匯管理
實行了出口收匯單位和地方外匯留成制度;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一家專營改為各家銀行普遍經營,部分信託投資公司經批准也可以經營外匯業務;允許私人在銀行存取外匯;設立外匯調劑市場,各單位可以在外匯調劑市場按調劑價買賣留成外匯,私人可以在外匯調劑市場出售外匯,但不準購買外匯。
法制管理
金融方面的法制建設得到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等各種法規已頒布實行。
交易所
交易所是股指期貨市場的組織者,是股指期貨契約履約的保障者,市場風險可能使眾多結算會員缺乏財務資源而違約,最後殃及交易所。交易所的風險管理首先是建立和完善一套基於期貨交易特有運行模式的風險管理制度;其次,建立實時的風險監控技術;最後就是保證風險監控制度與技術的有效實施。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對股指期貨的風險管理主要如下規定:
(1)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標準在期貨契約中規定。
期貨契約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①出現連續同方向漲跌停板;
②遇國家法定長假;
③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增大;
④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調整期貨合④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的,交易所應在當日結算時對該契約的所有持倉按新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進行結算。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2)價格限制制度
價格限制制度分為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期貨契約的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貨契約的熔斷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6%,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10%,最後交易日不設價格限制。
每日開盤後,股指期貨契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且持續一分鐘,該契約啟動熔斷機制。
①啟動熔斷機制後的連續十分鐘內,該契約買賣申報在熔斷價格區間內繼續撮合成交。十分鐘後,熔斷機制終止,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②熔斷機制啟動後不足十分鐘,市場暫停交易的,熔斷機制終止,重啟交易後,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③收市前三十分鐘內,不啟動熔斷機制。熔斷機制已經啟動的,繼續執行至熔斷期結束。
④每日只啟動一次熔斷機制。
(3)限倉制度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契約持倉的最大數額。
同一投資者在不同會員處開倉交易,其在某一契約的持倉合計,不得超出一個投資者的持倉限額。
會員和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契約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投資者單個契約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持倉限額為2000手。
②某一契約總持倉量(單邊)超過10萬手的,結算會員該契約持倉總量(單邊)不得超過該契約總持倉量的25%。
③獲準套期保值額度的會員或投資者持倉,不受此限。
會員和投資者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4)大戶報告制度
投資者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通過受託會員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投資者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的,應於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有權要求投資者補充報告。
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提供下列材料:
①《投資者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投資者名稱和交易編碼、契約代碼、持倉量、交易保證金、可動用資金;
②資金來源說明;
③法人投資者的實際控制人資料;
④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⑤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是指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對會員、投資者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會員、投資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①會員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②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準,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平倉的;
③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④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⑤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強行平倉先由會員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一律為開市後第一節。規定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強行平倉的執行程式:
①通知。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結算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隨當日結算數據傳送,有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②執行及確認。 1、開市後,有關會員應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2、結算會員超過規定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餘部分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3、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傳送,有關信息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6)強制減倉制度
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契約淨持倉盈利投資者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投資者雙向持倉的,其淨持倉部分的平倉報單參與強制減倉計算,其餘平倉報單與其反向持倉自動對沖平倉。
(7)結算擔保金制度
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交易所的規定繳存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
結算擔保金分為基礎擔保金和變動擔保金。基礎擔保金是指結算會員參與交易所結算交割業務必須繳納的最低擔保金數額。變動擔保金是指隨著結算會員業務量的變化而調整的擔保金。
(8)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投資者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投資者報告情況:
①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②會員或投資者交易異常;
③會員或投資者持倉異常;
④會員資金異常;
⑤會員或投資者涉嫌違規、違約;
⑥交易所接到投訴涉及到會員或投資者;
⑦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⑧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