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地區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地區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及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地區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管護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三)負責地區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地區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國家級公益林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地區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地區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參與擬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相關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防預報和應急處置。
(五)負責地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地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研究提出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調整意見,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及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應急處置。監督管理地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地區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負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申報、規劃、建設等工作;負責地區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申請並按程式上報,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地區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地區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監督實施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擬訂地區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八)執行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地區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