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組織參與地區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政府規章起草,並監督檢查執行。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管理、上報、動態監測和實時更新。指導縣(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地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土地、草場等糾紛的配套政策。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裁定地區內土地、草場、礦山、林地、水域等權屬糾紛。指導監督各縣(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及權屬糾紛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地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地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擬定地區有關政策,合理配置地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地區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地區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落實自治區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地區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地區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地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負責地區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監督、指導縣(市)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地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地區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實施自治區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落實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耕地保護政策並牽頭擬訂和實施地區有關措施,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地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地區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區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編制地區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地區
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區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和監督地區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縣(市)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地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查詢。負責地區級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地區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地區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地區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地區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區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區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地區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監督實施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地區自然資源領域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參與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四)根據授權,對縣(市)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地委、行署工作要求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市)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統一領導和管理地區林業和草原局。
(十六)完成地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地區自然資源局要嚴格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監督管理,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地區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加大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人事科)。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負責宣傳、精神文明建設、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重要工作和領導批示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負責機關行政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機關後勤管理;負責自然資源史志的編纂工作等;協調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兵地融合發展工作。
負責地區自然資源思想政治建設和隊伍建設;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縣(市)自然資源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管理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縣(市)自然資源部門領導幹部檔案管理;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地區自然資源系統教育培訓規劃、計畫。負責制定黨組年度學習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黨組會議決定事項;負責機關黨建、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責機關黨組織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協同有關部門開展黨政管理人員的評先評優、職稱評定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負責自然資源各類資金的財務管理;承擔和參與自然資源非稅收入征管,參與擬訂有關收益分配製度;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和工作經費的管理,監督檢查項目資金的使用;組織擬定系統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負責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擬定系統審計工作制度;對所屬事業單位和縣(市)自然資源局財務狀況進行檢查。
(二)國土空間規劃科(自然資源調查測繪確權登記科)。擬訂地區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行署審批的縣(市)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地區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地區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城鄉規劃管理;承擔綜合統計工作和自然資源專業統計歸口管理。
負責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地區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地區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指導縣(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擬訂地區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擬訂地區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實施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地區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組織地區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組織實施地區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不動產統一登記地方性政策,建立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承擔指導監督縣(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地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負責國家、自治區及地區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等專項登記工作。
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的貫徹落實和監督執行;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自治區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地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擬訂地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地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
擬訂地區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建立和管理地區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地區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負責測繪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審核外國組織、個人來塔測繪。負責地區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區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指導監督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區地理信息應急保障。
(三)耕地保護土地利用科(政策法規執法監察科)。負責落實國家、自治區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地區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地區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地區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地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行署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貫徹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地區各級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
擬訂地區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承擔地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地區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地區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縣(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負責自然資源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應訴、複議及處罰工作;負責自然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綜合協調自然資源督察相關工作。根據授權,承擔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地區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指導協調縣(市)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縣(市)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
(四)地質勘查管理科(礦產開發科)。組織參與地質勘查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實施;調處地質勘查權屬爭議和糾紛,維護正常的勘查秩序;組織開展國家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的申報和立項;檢查督促探礦權人履行法定義務;組織開展探礦權人勘查信息公示;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及壓覆礦產資源查詢管理;實施礦山儲量
動態監督管理;負責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負責出據上級主管部門發證許可權的採礦許可證新立、延續、變更、轉讓、註銷等採礦權登記手續的調查意見,調處重大採礦權權屬糾紛、爭議;負責組織編制實施地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檢查監督採礦權人履行法定義務,組織開展採礦權人信息公示;組織查處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的違法活動;指導和監督各縣(市)自然資源局對礦山企業“三率”指標的制定和考核工作;大力推進礦產資源節約集約和綜合利用;審查匯總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及分析報告;承擔許可權內採礦權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縣市開展許可權內採礦權審批登記工作;負責採礦權出讓收益、占用費的徵收,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恢復治理工作。
人員編制
地區自然資源局行政編制16名。其中:處級領導職數4名,內設科室科級領導職數8名。
機關工勤事業編制2名。
其他事項
將地區處理土地草場糾紛領導小組辦公室、地區測繪管理辦公室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地區自然資源局。
地區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塔城地區委員會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塔城地區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辦理。
現任領導
一級調研員:木拉力·卡德別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