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區國土資源局

塔城地區國土資源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塔城地區行政公署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6〕25號),設立塔城地區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地區國土資源局),掛“地區測繪地理信息局”、“地區不動產登記局”牌子,為塔城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塔城地區國土資源局 
  • 屬性:行政機關 
  • 行政地區:塔城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將塔城地區住房與城鄉建設局房屋登記職責、地區林業局林權登記職責、地區畜牧獸醫局草原登記職責、地區水利局水域灘涂養殖登記職責、地區農業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發證職責(為與中央部署開展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做好銜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予以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地區農業局會同地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統一登記工作。過渡期後,改由地區國土資源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劃入地區國土資源局(地區不動產登記局)。
(二)調整的職責
將依法管理礦產資源三類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職責,調整修改為依法管理地區許可權內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職責。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地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測繪地理信息的責任。組織擬定地區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地區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地區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政策建議,參與地區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地區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國土資源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地區國土資源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指導地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測繪地理信息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治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地區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地區基礎測繪規劃、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市)礦產資源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參與報地區行政公署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負責指導、監督地區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水域等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規範地區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與相關部門建立協調配合機制,落實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政策;負責指導、規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及套用;按照規定許可權,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應由地區本級登記造冊、核發權利證書的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會同地區林業部門負責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國有重點林區森林、林地、林木的登記發證;負責地區不動產登記人員上崗培訓、資格審核;指導縣(市)國土資源部門不動產登記工作。
(六)承擔地區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實施地區耕地保護和開發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機制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和組織落實土地開發和土地整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開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塔城地區行政公署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的聽證、發放工作。
(七)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地區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區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地區重大專項土地調查,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八)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地區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制定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國務院和自治區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九)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實施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十)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許可權內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組織編制實施地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十一)負責管理地質勘查項目及礦產資源儲量,監督管理行政轄區內實施的各類地質勘查項目和各類探礦權履行法定義務的監督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編制礦產資源儲量簡表年報,指導地質資料匯交管理。
(十二)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管理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十三)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四)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地區土地整治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決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管理,監督和指導本行政區域所轄縣(市)的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十六)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地區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的審查和推薦工作。開展地區土地和礦產資源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實施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七)承辦地區行政公署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地區國土資源局設內設科室6個,獨立設定紀檢監察室:
(一)辦公室(掛組織人事教育室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翻譯、信息、安全保密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負責國土資源史志編纂工作。
負責地區國土資源系統思想政治建設和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等工作。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縣(市)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幹部檔案管理;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縣(市)國土資源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管理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地區國土資源系統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工作。
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地區國土資源系統宣傳、教育培訓規劃、計畫;指導縣(市)國土資源局精神文明建設。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黨的工作。
(二)規劃地籍管理科(掛不動產登記科牌子)
負責編制和實施地區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基礎測繪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和審核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或調整;指導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對建設用地進行預審;參與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
擬定地區地籍工作計畫;擬定地區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自治區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指導地區地籍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套用;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和套用;參與調處跨地(州、市)、縣(市)及有重大影響的土地權屬糾紛。承擔綜合統計工作和內部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負責指導監督全地區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水域等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法律法規,負責地區相關不動產登記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建立地區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負責與相關部門建立協調配合機制,落實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政策;參與調處跨地(州、市)、縣(市)及有重大影響的權屬糾紛;承辦不動產登記人員上崗培訓、資格審核等工作。
承擔不動產信息系統管理。負責指導、規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與套用;負責建立不動產信息公開查詢系統,實行信息互通共享工作。
按照規定許可權,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應由地區本級登記造冊、核發權利證書的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執行國家、自治區不動產登記管理辦法和權籍管理技術規範,負責制定地區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地區林業部門負責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國有重點林區森林、林地、林木的登記發證;承擔綜合統計工作和內部專業統計歸口管理等工作。
(三)耕地保護利用科(掛政策法規執法監察科牌子)
承擔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治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方案審查及落實、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儲備庫檢查驗收工作;組織基本農田劃定、檢查、驗收。
承擔城鄉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以及城鎮土地和農用地的分等定級工作,組織開展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評測;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擬定和組織實施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辦法。
擬定有關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組織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等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國家用地轉用年度計畫、分類計畫的實施;依法協助收繳有關土地徵收徵用的費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工程項目建設用地定額標準,並組織實施;參與監督補充耕地方案的實施;負責自治區和地區重點建設項目及大中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用地的調查、協調、監督工作。
負責擬訂地區土地整治項目規劃及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地區投資的土地整治項目立項和上報;負責地區土地整治項目的組織評審及監督檢查、驗收工作;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業務工作。
組織起草地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改革與發展戰略和綜合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草案;組織協調行署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有關工作;負責地區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
組織指導對地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擬定土地、礦產、測繪地理信息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範性檔案;依法組織查處地區重大土地、礦產、測繪地理信息違法案件。
(四)地質勘查(環境)管理科
指導參與地質勘查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實施;調處地質勘查權屬爭議和糾紛,維護正常的勘查秩序;組織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和立項;檢查督促探礦權人履行法定義務;對擬設、延續、變更、轉讓探礦權提出調查意見。
指導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和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評審工作並負責備案;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和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指導健全地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系統,編制礦產資源儲量簡表和年報。
負責編制地區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規劃、地質環境專項規劃;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保護與開發的管理;負責地質災害相關資質的管理;負責指導地區地質環境監測站管理及監測、調查評價、預報等工作。
(五)礦產開發管理科
承擔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發證的礦山企業,採礦許可證延續、變更、轉讓的採礦權人履行義務的調查意見,調處重大採礦權權屬糾紛、爭議;負責組織編制實施地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實施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年度檢查;組織查處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的違法活動;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國土資源局對礦山企業“三率”指標的制定和考核工作;大力推進礦產資源節約集約和綜合利用;審查匯總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及分析報告;負責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項目的立項、實施及驗收。
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等各類規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對跨縣(市)及難以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山企業進行直接徵收;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
(六)財務審計科
負責國土資源各類資金的財務管理,參與土地、礦產測繪地理信息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權權益的有關工作;承擔和參與國土資源非稅收入征管,參與擬定有關收益分配製度;監督檢查項目資金的使用;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和工作經費的管理,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工作;組織擬定系統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負責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承擔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擬定系統審計工作制度;對直屬單位和縣(市)國土資源局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對自治區下撥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測繪地理信息經費和各項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檢查。
紀檢監察室: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及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職能。研究制定本系統、本行業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監督、檢查本部門及所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協助局黨組和領導班子抓好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受理本部門及所屬系統檢查、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及其不服處分的申訴。指導所屬系統黨的紀檢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地區國土資源局(地區測繪地理信息局、地區不動產登記局)機關行政編制16名,其中:局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組長),內設科室科級領導職數9名。
機關後勤列全額預算管理事業編制2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礦泉水、地熱水管理職責分工。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用於商業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僅限於礦泉水廠、溫泉療養院、賓館、地熱電廠)在辦理取水許可證後辦理採礦許可證,並按照水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量開採。只交納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不再繳納水資源費,並及時全額上繳財政。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地區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地區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由地區水利局會同地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三)關於不動產權屬糾紛調處的職責分工。會同地區住房與城鄉建設局調處房屋權屬糾紛問題;會同地區農業局調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糾紛問題(五年過度後);會同地區林業局調處林業權屬糾紛問題;會同地區畜牧獸醫局調處草原權屬糾紛問題;會同地區水利局調處水域灘涂養殖權屬糾紛問題。
(四)管理地區國土資源規劃研究院、地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地區處理土地草場糾紛領導小組辦公室、地區測繪管理辦公室、地區地質環境監測站、地區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地區土地儲備中心。

附則

本規定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