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地理信息公開表示內容的規定

《基礎地理信息公開表示內容的規定》是為加強地理信息安全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測繪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的規定。

2010年9月21日,國家測繪局印發通知,公布《基礎地理信息公開表示內容的規定》(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礎地理信息公開表示內容的規定
  • 發布單位:國家測繪局
  • 發文字號:國測成發〔2010〕8號
發文通知,規定內容,

發文通知

關於印發《基礎地理信息公開表示內容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國測成發〔20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測繪主管部門,局所屬各單位,機關各司(室):
為加強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滿足人民民眾對地理信息日益增長的需求,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測繪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基礎地理信息公開表示內容的規定(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測繪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規定內容

基礎地理信息公開表示內容的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滿足人民民眾對地理信息日益增長的需求,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開地圖及地理信息生產製作、發布使用,網路地圖內容選取與地理信息標註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一)可公開基礎地理信息及相關要素須按本規定附錄中所列範圍及限制條件或內容執行;
(二)本規定附錄中未涵蓋而又確需公開的地理信息內容,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三)地理信息公開使用前須按國家有關審核規定進行審查。
第三條 基礎地理信息及相關要素的空間位置精度保密要求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第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 基礎地理信息公開表示內容分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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