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部機關各司局:
《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規範》已經部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自然資源部
2023年2月6日
內容全文
一、為加強地圖管理,規範公開地圖內容表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服務社會公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二、公開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產品的內容表示,應當遵守本規範。海圖的內容表示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按照國務院批准公布的中國國界線畫法標準樣圖繪製;中國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製。
四、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繪製。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的變更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向社會的公告為準。
五、中國全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準確反映中國領土範圍。
1.圖幅範圍:東邊繪出黑龍江與烏蘇里江交匯處,西邊繪出噴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北邊繪出黑龍江最北江段,南邊繪出曾母暗沙以南;
2.陸地國界線與海岸線符號有區別時,用相應陸地國界線符號繪出南海斷續線及東海有關線段;
3.陸地國界線與海岸線符號無區別或者用色塊表示中國領土範圍時,南海斷續線及東海有關線段可不表示(表示鄰國海岸線或者界線的地圖除外)。
(二)中國全圖除了表示大陸、海南島、台灣島外,還應當表示南海諸島、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等重要島嶼;南海諸島以附圖形式表示時,中國地圖主圖的南邊應當繪出海南島的最南端。
(三)地圖上表示的內容不得影響中國領土的完整表達,不得壓蓋重要島嶼等涉及國家主權的重要內容。
六、南海諸島地圖表示規定:
(一)南海諸島地圖的四至範圍是:東面繪出菲律賓的馬尼拉,西面繪出越南的河內,北面繪出中國大陸和台灣島北回歸線以南的部分,南面繪出加里曼丹島上印度尼西亞與馬來西亞間的全部界線(對於不表示鄰國間界線的地圖,南面繪出曾母暗沙和馬來西亞的海岸線;對於不表示國外鄰區的地圖,南面繪出曾母暗沙)。
(二)海南省地圖,必須包括南海諸島。南海諸島既可以包括在正圖內,也可以作附圖。完整表示海南島的區域地圖,必須附“南海諸島”附圖。以下情況除外:
1.圖名明確為海南島的地圖;
2.圖名明確為南海北部、西部等涉及南海四至範圍的局部地圖;
3.不以中國為主要表現地的區域地圖。
(三)作為中國地圖或者其他區域地圖的附圖時,一律稱“南海諸島”;南海諸島作為海南省地圖的附圖時,附圖名稱為“海南省全圖”。
(四)南海諸島作為專題地圖的附圖時, 可簡化表示相關專題內容。
(五)南海諸島地圖應當表示東沙、西沙、中沙、南沙群島以及曾母暗沙、黃岩島等島嶼島礁。未表示國界或者領土範圍的,可不表示南海諸島島嶼島礁。
比例尺大於1∶400萬的地圖,黃岩島註記應當括注
民主礁。
(六)對於標註了國名(含鄰國國名)的地圖,當南海諸島與大陸同時表示時,中國國名注在大陸上,南海諸島範圍內不注國名,島嶼名稱不括注“中國”字樣;當圖中未出現中國大陸而含有南海諸島局部時,各群島和曾母暗沙、黃岩島等名稱括注“中國”字樣。
對於未標註任何中國及鄰國國名的地圖,南海諸島範圍內不注國名,島嶼名稱不括注“中國”字樣。
(七)南海諸島的島礁名稱,按照國務院批准公布的標準名稱標註。
七、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地圖表示規定:
(一)比例尺大於1∶1億,且圖幅範圍包括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地圖,應當表示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
(二)比例尺等於或者小於1∶1億的地圖以及未表示國界或者領土範圍的地圖,可不表示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
八、台灣省地圖表示規定:
(一)台灣省在地圖上應當按省級行政單位表示。台北市作為省級行政中心表示(圖例中注省級行政中心)。台灣省的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按照地級行政中心表示;
(二)台灣省地圖的圖幅範圍,應當繪出釣魚島和赤尾嶼(以“台灣島”命名的地圖除外)。釣魚島和赤尾嶼既可以包括在台灣省全圖中,也可以用台灣本島與釣魚島、赤尾嶼的地理關係作附圖反映;
(三)表示了鄰區內容的台灣省地圖,應當正確反映台灣島與大陸之間的地理關係或者配置相應的插圖;
(四)專題地圖上,台灣省應當與中國大陸一樣表示相應的專題內容,資料不具備時,應當在地圖的適當位置註明:“台灣省資料暫缺”的字樣;
(五)地圖中有文字說明時,應當對台灣島、澎湖列島、釣魚島、赤尾嶼、彭佳嶼、蘭嶼、綠島等內容作重點說明。
九、特別行政區地圖表示規定: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地圖上應當按省級行政單位表示;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界線應當按照1∶10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表示,比例尺等於或者小於1∶2000萬的地圖可不表示界線;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界線應當按照1∶2萬《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表示,比例尺等於或者小於1∶200萬的地圖可不表示界線;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圖面註記應當注全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比例尺等於或者小於1∶600萬的地圖上可簡注“香港”“澳門”;
(五)專題地圖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與內地一樣表示相應的專題內容。資料不具備時,可在地圖的適當位置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資料暫缺”的字樣。
十、世界各國(地區)邊界,按照國務院批准公布的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繪製;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製。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名稱以及有關首都、首府等變更按照外交部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歸屬不明的島嶼,不得明確歸屬,應當作水域設色、留白色或者不予表示。
十二、與中國接壤的克什米爾地區表示規定:
(一)克什米爾為印度和巴基斯坦爭議地區,在表示國外界線的地圖上,應當繪出克什米爾地區界和停火線,並註明“印巴停火線”字樣;
(二)表示印巴停火線的地圖上,應當加印巴停火線圖例;
(三)在印度河以南跨印巴停火線注出不同於國名字型的地區名“克什米爾”;
(四)印巴停火線兩側分別括注“巴基斯坦實際控制區”和“印度實際控制區”字樣;
(五)比例尺等於或者小於1∶2500萬的地圖,只畫地區界、停火線,不注控制區和停火線註記;
(六)比例尺等於或者小於1∶1億的地圖和1∶2500萬至1:1億的專題地圖,只畫地區界,可不表示停火線;
(七)“斯利那加”作一般城市表示,不作行政中心處理;
(八)分國設色時,克什米爾不著色,在兩控制區內沿停火線兩側和同中國接壤的地段,分別以印度和巴基斯坦的顏色作色帶。
十三、地圖上地名的表示應當符合地名管理的要求。
十四、以下地名應當加括注表示,漢語拼音版地圖和外文版地圖除外:
(一)“符拉迪沃斯托克”括注“海參崴”;
(二)“烏蘇里斯克”括注“雙城子”;
(三)“哈巴羅夫斯克”括注“伯力”;
(四)“布拉戈維申斯克”括注“海蘭泡”;
(五)“薩哈林島”括注“庫頁島”;
(六)“涅爾琴斯克”括注“尼布楚”;
(七)“尼古拉耶夫斯克”括注“廟街”;
(八)“斯塔諾夫山脈”括注“外興安嶺”。
十五、長白山天池為中、朝界湖,湖名“長白山天池(白頭山天池)”注我國界內,不能簡稱“天池”。
十六、地圖上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表示應當以依法公布的數據為準。有關專題信息的表示應當以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公布或者授權使用的信息為準。
十七、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依法使用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保密處理技術進行處理。
十八、我國境內公開懸掛標牌的單位可在地圖上表示單位名稱。用於公共服務的設施,可在地圖上表示其名稱等可公開屬性信息。
十九、表現地為我國境內的地圖平面精度應當不優於10米(不含),高程精度應當不優於15米(不含),等高線的等高距應當不小於20米(不含)。依法公布的高程點可公開表示。
二十、表現地為我國境內的地圖不得表示下列內容(對社會公眾開放的除外):
(一)軍隊指揮機關、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信息基礎設施,軍用偵察、導航、觀測台站,軍用測量、導航、助航標誌,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輸氣管道,邊防、海防管控設施等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各種軍事設施;
(二)武器彈藥、爆炸物品、劇毒物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危險化學品、鈾礦床和放射性物品的集中存放地,核材料戰略儲備庫、核武器生產地點及儲備品種和數量,高放射性廢物的存放地,核電站;
(三)國家安全等要害部門;
(四)石油、天然氣等重要管線;
(五)軍民合用機場、港口、碼頭的重要設施;
(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
(七)國家禁止公開的其他內容;
因特殊原因確需表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一、表現地為我國境內的地圖不得表示下列內容的屬性:
(一)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及其內部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道路;
(二)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和強制醫療所(名稱除外);
(三)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庫、中央儲備庫(名稱除外);
(四)重要橋樑的限高、限寬、淨空、載重量和坡度,重要隧道的高度和寬度,公路的路面鋪設材料;
(五)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質和岸質,水庫的庫容,攔水壩的構築材料和高度,沼澤的水深和泥深;
(六)電力、電訊、通信等重要設施以及給排水、供熱、防洪、人防等重要管廊或者管線;
(七)國家禁止公開的其他信息。
二十二、表現地為我國境內的遙感影像,地面解析度不得優於0.5米,不得標註涉密、敏感信息,不得偽裝處理建築物、構築物等固定設施。
二十三、本規範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關於印發〈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若干規定〉的通知》(國測法字〔2003〕1號)和《關於印發〈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國測圖字〔2009〕2號)同時廢止。本規範實施前已印發的其他檔案與本規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