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項目審批許可權

基建項目審批許可權是中央和地方就基本建設項目的責權所作的一種適當劃分。

按現行責權劃分:
(1)對國家投資項目,1千萬元以下的小型項目由省(市)審批,1千萬元至3千萬元以上的大型項目由國家計委審批,經國家計委批准了總體改造規劃的大型骨幹企業,其單項工程可不再報批。1億元至2億元以上的特大型項目由國家計委報國務院審批;
(2)對地方、部門的自籌資金項目,由地方、部門負責平衡,報國家計委審核並確定自籌投資計畫額度,執行中允許在10%的範圍內浮動;
(3)國家計委審批的大中型項目,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
(4)對利用1千萬至3千萬元以上的大中型外資項目,國家計委只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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