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審批許可權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審批許可權是我國基本建設管理體制,實行“統一計畫、分級安排、分級管理”。

在經濟改革中,根據簡政放權的要求,對建設項目的建設前期各項工作的審批許可權簡化為:
一、按建設項目的投資額大小審批許可權:
(1)投資額在2億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由國家計畫委員會組織審查,報國務院審批;
(2)投資額在3000萬至2億元之間的建設項目,按隸屬關係由中央各部或省、市、自治區政府組織審查,報國家計畫委員會審批;
(3)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按隸屬關係由中央各部或省、市、自治區政府審批,報國家計畫委員會備案。
二、按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內容劃分審批許可權:
(1)勘測、科研、試驗報告。不分建設項目類型一律按隸屬關係分別由中央各部或省、市、自治區主管廳局審批。資源儲量報告按照規定由各級儲量委員會審批;
(2)建設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利用外資引進技術項目仍採用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上述投資額管理許可權組織審查、審批和備案。地方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凡產供銷涉及全國平衡的,上報前應徵求有關部的意見; 部直屬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上報前,要徵求所在地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意見。限額以下的大中型建設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由有關部和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但不得自編、自審、自批;
(3)可行性研究報告。從“七五”計畫開始,新上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一律要通過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及所屬專業公司進行評估審議;
(4)初步設計、開工報告。不分建設項目類型,一律按隸屬關係分別由有關部或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大中型建設項目報國家計畫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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