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2024年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第11號公布《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2024年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第11號公布 經2023年12月28日自然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多規合一”改革精神,提升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的科學性,促進行業規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類規劃融合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規定的範圍內承擔業務。
第三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乙級資質由登記註冊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初次申請應當申請乙級資質;取得乙級資質證書滿兩年,可以申請甲級資質。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全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依託該系統開展資質申報、審核、核查及日常監管等工作,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條 申請甲級資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分別不少於1人,共不少於5人;具有道路交通、給水排水、建築、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生態環境、經濟、地理信息、海洋、測繪、林草、地質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總人數不少於5人,且不少於4個專業類別。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分別不少於2人,共不少於10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15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給水排水、建築、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生態環境、經濟、地理信息、海洋、測繪、林草、地質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總人數不少於10人;
(三)註冊城鄉規劃師不少於10人;
(四)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安全、保密、檔案、財務管理制度;
(五)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應當牽頭或者獨立承擔並完成相關空間類規劃項目不少於5項,且項目總經費不低於600萬元。成立不滿5年的,業績要求按已滿年度等比例計算。
第六條 申請乙級資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分別不少於1人;具有道路交通、給水排水、建築、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生態環境、經濟、地理信息、海洋、測繪、林草、地質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總人數不少於2人。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分別不少於1人,共不少於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給水排水、建築、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生態環境、經濟、地理信息、海洋、測繪、林草、地質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總人數不少於5人;
(三)註冊城鄉規劃師不少於3人;
(四)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安全、保密、檔案、財務管理制度。
第七條 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可以聘用70周歲以下的退休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者註冊城鄉規劃師,甲級資質單位不超過2人,乙級資質單位不超過1人。
隸屬於高等院校的規劃編制單位,專職技術人員不得低於技術人員總數的70%;其他規劃編制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全部為本單位專職人員。
第八條 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審批實行全流程網上辦理,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檔案;
(四)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檔案、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明、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勞動契約、申請前連續三個月在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記錄、退休證等;
(六)工作場所證明材料。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申請甲級資質的,還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提交牽頭承擔並完成的相關規劃業績情況;申請乙級資質的,根據實際提交相關業績情況。
第九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及時公告,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以組織實地核查。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乙級資質審批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將審批情況錄入全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乙級資質的有效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分為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電子證書和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紙質證書正本、副本各一份,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紙質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不再補發。
第十二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原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規劃編制單位按要求提出延續申請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後30日內向原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其他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規劃編制單位合併的,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編制單位可以承繼合併前各單位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並按照本辦法重新核定。
規劃編制單位分立的,分立後的單位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辦法重新核定。
規劃編制單位改制,改制後不再符合原資質條件的,應當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資質等級未發生變化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規劃編制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資質證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擔規劃編制業務。
第十七條 甲級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的範圍不受限制。
乙級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承擔下列業務:
(一)城區常住人口20萬以下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鄉鎮、登記註冊所在地城市和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下城市,法律法規對於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有特定要求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階段相關論證報告的編制。
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組織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具體規劃編制業務。涉及軍事、軍工、國家安全要害部門、關鍵位置的涉密項目委託,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組織機關應當強化保密管理。
第十八條 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國土空間規劃編製成果,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有關標準、規範和上級國土空間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規劃編製成果文本扉頁註明牽頭單位資質等級和證書編號。規劃編制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對規劃編製成果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終身負責。
兩個及以上規劃編制單位合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由牽頭單位對編製成果質量負總責,其他單位按照契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開規劃編制單位基本信息、接受行政處罰等情況。
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及時更新全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單位基本情況、人員信息、業績、契約履約、接受行政處罰等情況,並向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對規劃編制單位的風險預警和信用監管,提升監管精準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規劃編制單位進行檢查,應當有2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資質證書,有關人員的職稱證書、註冊證書、學歷證書、社會保險證明等,有關國土空間規劃編製成果以及有關技術管理、質量管理、保密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檔案;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以及有關規範、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規劃編制單位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批准該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撤銷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
(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同意批准資質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審批資質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審批資質的;
(四)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同意批准資質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註銷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並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規劃編制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不予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同意資質審批,並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原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並處10萬元罰款,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二十六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或者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項目契約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取得資質或者以欺騙等手段取得資質的單位,違法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規劃編制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及時更新全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規劃編制單位的批後監管。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作為風險提示信息向社會公開;逾期不改正的,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同意批准資質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准資質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同意資質審批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同意審批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之前,取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列入土地規劃機構推薦名錄的土地規劃編制單位,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相關要求承擔相關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4年1月,自然資源部印發《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日前,《中國自然資源報》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自然資源部有關司局負責同志。
《中國自然資源報》記者:《辦法》印發的背景和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融合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實現“多規合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等劃轉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推進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報批的同時,積極推動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相關工作。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作為列入國務院印發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一項行政許可,是實施規划行業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保障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質量、推進國土空間規劃技術進步和行業發展的重要制度安排。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對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和行業管理提出的要求,自然資源部堅持連續穩定、轉換創新、先立後破的原則,於2021年啟動原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認定,並相繼印發系列檔案,推動資質管理制度化和規範化。截至目前,自然資源部已累計公告了818家通過甲級資質認定的規劃編制單位,推動了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編制機構的融合。在相關工作全面開展的基礎上,2022年自然資源部全面啟動《辦法》制定工作,多次組織有關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劃編制單位、業內專家等開展調研和專題座談,並書面徵求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學會、協會的意見,隨後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在充分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辦法》。
《辦法》印發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依法加強規劃資質管理的需要。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多規合一”改革部署,原城鄉規劃已融入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2019年《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明確了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法律地位,規定“經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多規合一”的國土空間規劃是生態文明新時代我國空間規劃制度的系統性重構,對規劃編制隊伍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通過《辦法》出台,促進規划行業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
二是適應生態文明新時代國土空間規劃工作需要,推動相關行業融合。新的國土空間規劃不僅要立足新階段、貫徹新理念,站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謀劃發展,探索形成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更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探索數字生態文明建設背景下宜居、韌性、智慧的城市發展新路徑。《辦法》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的新要求、新特點,在原有的道路、給排水、建築等學科人才基礎上,增加生態環境、風景園林、地理、經濟、地理信息、海洋等方面的學科人才,為國土空間規劃工作提供支撐,推動行業隊伍融合發展。
三是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有關要求。隨著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等有關工作的推進,迫切需要在最佳化市場準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落實規劃編制責任、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依法做更多更精細的工作,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要求,自然資源部就大力推動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照後減證和簡化審批,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出台了一系列檔案,此次通過規章將改革部署納入法治化軌道,有利於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中國自然資源報》記者:《辦法》總體上有什麼新的變化?
答:一是實現平穩轉換。明確從事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多規合一”改革後,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已融合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不再編制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法出台前,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就是國土空間規劃資質(第二條)。
二是壓減資質等級,調整資質申報條件。關於資質等級,按照國發〔2021〕7號檔案有關要求,將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第四條);關於資質申報條件,調整了專業技術人員結構要求,強調要建立安全、保密、檔案制度,增加對申請甲級資質的業績要求(第五條、第六條);收緊將退休人員作為申報單位資質備案人員的要求(第七條)。
三是最佳化審批服務。《辦法》簡化了甲級資質審批程式,從需經過省級部門初審調整為直接報自然資源部審批。落實了“一網通辦”要求,明確全流程電子件申報,提供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證書送達等全流程、全環節網上服務(第八條)。實行了電子證照,降低企事業單位辦理資質成本(第十一條)。同時,嚴格把關申請材料真實性,要求在接件環節,認真核實申請是否達到受理條件;在審查環節,審批機關嚴格按照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根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在公示公告環節,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第九條、第十條)。
四是嚴格事中事後監管。明確建立全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依託系統開展資質申報、審核、核查及日常監管(第四條)。明確規劃編制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對法定的國土空間規劃編製成果終身負責,並對終身負責的範圍進行了限定(第十八條)。要求規劃編制單位及時更新人員信息,建立規劃編制單位項目、人員與成果資料庫,通過與相關部門聯通數據的方式,實現對規劃編制單位項目和人員情況的動態監管,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第十九條)。取得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作為風險提示信息向社會公開(第二十九條)。
《中國自然資源報》記者:我們注意到,《辦法》對甲、乙級資質申請條件進行了調整,主要是有什麼考量?
答:甲、乙級資質申請條件的設定,反映的是新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下,原有的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如何定位、銜接、設計的問題,既要適應新的國土空間規劃全域全要素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新要求,提升規劃編制水平、保障規劃成果質量,又要凝聚專業力量,促進和引導規划行業的重構、融合、轉型。
一是關於準入門檻設計。一方面,適應新的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要求,包括規劃編制單位終身責任制的落實,需要規劃編制單位具有一定的規模才能保障;另一方面,規劃資質作為準入類的行政許可,著力規定底線性要求,以更好發揮市場作用。因此,《辦法》中對甲級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基本保持穩定;由於丙級取消後,乙級資質作為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最低要求,對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要求略有降低。
二是關於專業技術人員方向。加強規劃和土地政策的融合,強化規劃的政策性、實施性,是本輪國土空間規劃的鮮明特色。為適應“多規合一”實踐需要,《辦法》將城鄉規劃和土地規劃管理專業同時列為必備核心專業。同時,由於國土空間規劃對規劃編制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結構、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核心專業外相關專業人員數量要求基本保持不變的情況下,《辦法》將高級職稱人員可選擇的專業範圍由原來城鄉規劃資質管理中要求的3類(給排水、交通、建築),擴大為14類,既體現了生態文明新時代國土空間規劃的綜合性特點,也有利於規劃編制單位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特點。關於專業類別、職稱方向的認定,自然資源部將聚焦國土空間規劃工作,對與規劃編制實施密切相關的,以目錄清單的形式進行明確。
三是關於承擔業務範圍。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以及城區常住人口等相關表述,與《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進行了銜接。同時,為體現機構改革後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部門優勢,將原資質管理規定中“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修改為“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階段相關論證報告的編制”,從而更好地保障項目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的專業性和科學性。
四是關於規範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市場秩序。自然資源部將結合《辦法》印發,指導各地通過加強契約管理規範規劃編制,著力避免程式不規範、價格畸高、簡單委託了事等現象,避免惡意競標和規劃編製成果粗製濫造、難以運用等情形,對承擔項目過多、明顯超出其技術能力的規劃編制單位進行預警提醒,指導相關行業協會開展信用評級等活動,加強行業自律,進一步規範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市場秩序。
《中國自然資源報》記者:《辦法》施行後新舊標準之間將如何進行銜接?
答:《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對於《辦法》頒布之日前,已經提交資質申請的規劃編制單位,將繼續按照原資質申報標準組織審查,發放的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辦法》頒布後尚未提交資質申請的按照《辦法》中新的申報標準,審查通過後,發放的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此外,為推動行業隊伍平穩過渡,《辦法》設定了兩年的過渡期,明確在2025年12月31日前,對於按原有資質申報標準取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的單位以及列入土地規劃機構推薦名錄的單位一視同仁,均可承擔相應等級的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過渡期滿後,全部按照《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要求核定資質。
《中國自然資源報》記者:《辦法》中對註冊規劃師隊伍有何考慮?
答:註冊城鄉規劃師對於提高規劃編制單位專業能力、保障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質量具有重要意義,《辦法》繼續將註冊城鄉規劃師數量作為申報相應等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重要條件。2023年,自然資源部已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新的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管理制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下一步,將按程式報批後由兩部門印發,推動資格管理制度更好融入國土空間規劃管理體系,實現規劃師個人成長與國土空間規劃事業發展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