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鄉鎮規劃管理辦法

攸縣鄉鎮規劃管理辦法,2010年5月13日由攸縣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攸縣鄉鎮規劃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攸政辦發(2010)13號
  • 發布單位:攸縣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0年5月13日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攸縣鄉鎮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攸縣鄉鎮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具體內容

攸縣鄉鎮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鎮及村莊規劃管理,統籌城鄉同步發展,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規劃,是指攸縣行政區域內(縣城規劃區範圍除外)的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三條 縣規劃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不含城關鎮)依法承擔鄉鎮規劃管理職責,並設立鄉鎮規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鄉鎮規劃辦),負責鄉鎮規劃具體工作。
縣發改、國土資源、建設、房產、環保、水利、交通等部門應當履行各自職責,做好鄉鎮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制定
第四條 鄉鎮規劃辦要積極引導當地村(居)民由散戶住居向集中住居轉化。
第五條 鄉鎮規劃制定:鄉鎮人民政府向縣規劃局提出編制鄉鎮總體規劃的申請,經縣規劃局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編制並預算專項編制經費。縣規劃局負責業務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在編制過程中應當聽取各方意見,並及時將鄉鎮規劃草案予以公告。鄉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提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鄉鎮人民政府對代表審議意見要進行研究處理。
第六條 村莊規劃制定:村莊規劃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向縣規劃局提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七條 風景旅遊區規劃制定:風景旅遊區域規劃要與城市體系規劃和鄉鎮總體規劃相銜接,經批准後的旅遊規劃,在其區域內進行建設項目的必須遵守旅遊區域規劃。
第八條 具有丙級資質以上的設計單位才能承擔鄉鎮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在編制過程中,組織編制機關應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廣泛徵求有關專家和公眾意見。
第九條 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的鄉鎮總體規劃及村莊規劃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三章 規劃實施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把鄉鎮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結合鄉鎮發展的實際情況,確定近期規劃建設目標,科學安排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建設。
第十一條 在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相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取得縣規劃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按下列規定核發:
(一)建設單位持選址申請表、地形圖、選址論證報告等資料,向縣規劃局提交申請書;
(二)縣規劃局受理申請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鄉鎮規劃辦進行選址初審;
(三)鄉鎮規劃辦應在接到縣規劃局的通知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選址初審工作,並將初審意見報告縣規劃局,同時明確告知建設單位;
(四)縣規劃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選址意見書;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書面告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在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進行劃撥用地建設前,應當取得縣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下列規定核發:
(一)申請人持項目批准檔案(發改部門立項批文)、選址意見書,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規劃局提交申請書;
(二)申請人到鄉鎮規劃辦領取建設用地規劃審批表,鄉鎮規劃辦要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報送工作;
(三)縣規劃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劃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在鄉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應當取得縣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下列規定核發:
(一)縣規劃局自受理土地儲備機構的書面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建設用地規劃條件;
(二)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建設用地規劃條件進行出讓;
(三)受讓建設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持項目批准檔案和國土資源部門土地出讓契約等資料向鄉鎮規劃辦領取並填好建設用地申請表,由縣規劃局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
第十四條 在鄉鎮規劃區以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縣規劃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規定核發:
(一)申請人持項目批准檔案和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等材料(單位建設項目還應提供建築設計、規劃平面設計),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規劃局提交申請書;
(二)鎮規劃辦應在2個工作日內為申請人收集相關資料並簽署意見;
(三)縣規劃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核心定建設規劃條件、審查建設項目建築設計方案並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縣規劃局負責在單位建設動工前,組織定位、放線,鄉鎮規劃辦負責配合協調,建設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個人私宅建設放線、定樁由鄉鎮規劃辦負責。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施工審批手續,房產部門不得辦理產權證等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前,應當取得縣規劃局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按下列規定核發:
(一)申請人持項目批准檔案、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和有關資料,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書;
(二)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縣規劃局審查;
(三)縣規劃局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申請人持村民委員會證明、戶口薄原件和身份證等資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書,按下列規定程式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確需占用農用地的,申請人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縣規劃局審查。縣規劃局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不占用農用地和使用原有宅基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 規劃修改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本鎮、鄉、村莊總體規劃近三至五年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縣人民政府和縣規劃局備案。
總體規劃修改應符合本鄉鎮及村莊的發展需求,體現公眾意願、科學合理進行布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鎮、鄉、村莊總體規划進行修改:
1、規劃年限到期的;
2、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或縣域體系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3、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4、經評估確需修改總體規劃的。
(二)鄉鎮及村莊總體規劃修改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鄉鎮及村莊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符合下列程式:
1、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現有總體規划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2、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村莊規劃的修改,應當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3、鄉鎮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書面提出修改申請,並附評估報告和論證會、聽證會會議紀要;
4、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同意後,鄉鎮人民政府方可對原鄉鎮及村莊總體規划進行修編;
5、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委託具備丙級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鄉鎮和村莊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
6、鄉鎮人民政府在鄉鎮及村莊總體規劃修改階段應廣泛徵求公眾意見,鄉鎮及村莊總體規劃初步設計方案應及時向社會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於30天;
7、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將鄉鎮及村莊總體規劃修改方案提交縣規劃委員會審查,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8、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將修改後的鄉、鎮及村莊總體規劃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鄉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應符合鄉鎮的總體規劃,兼顧公眾生產、生活需求,體現鄉鎮建設特色。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鄉鎮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修改:
1、鄉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年限到期的;
2、鄉鎮總體規劃修改後影響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
3、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影響規劃用地布局的;
4、現有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實施過程中明顯不適當的。
(二)鄉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鄉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應符合下列程式:
1、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對該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論證;
2、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聽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3、鄉鎮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書面提出修改申請,並附論證結論和聽證會、座談會會議紀要;
4、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同意後,鄉鎮人民政府方可對原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修編;
5、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委託具備丙級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編工作;
6、鄉鎮人民政府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階段應廣泛徵求公眾意見,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初步設計方案應及時向社會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天;
7、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將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8、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將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修改應符合鄉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方便村(居)民生產、生活需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修建性詳細規划進行修改:
1、總體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後需要對其進行修改的;
2、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影響其規劃布局的;
3、修建性詳細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影響相關利害關係人,並產生無法調處的矛盾、糾紛的;
4、由於國家法令變更、時間等關係修建性詳細規劃不能按原有規劃實施的。
(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修改由建設單位或個人負責。
(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應符合下列程式:
1、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利害關係人召開聽證會;
2、徵得相關利害關係人同意後,建設單位或個人書面向原審批機關提出修改申請;
3、原審批機關接到申請後,廢止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收回所發證件、規劃圖紙、規劃條件書等相關檔案資料;
4、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部門對該建設項目重新設計;
5、大型公建項目、開發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方案,應及時向社會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10天;
6、原審批機關重新受理該建設項目的用地、工程許可申請,並在受理後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該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鎮的總體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及村莊規劃的實施情況,同時應將下年度的規劃計畫作出說明,並納入鄉鎮的財政預算範圍內。
第二十一條 鄉鎮規劃辦負責每日對本轄區內鎮規劃區、鄉規劃區、村莊規劃區所有建設項目的巡查工作,對巡查或舉報等方式發現違法建設行為,必須及時制止,並下達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由鄉鎮人民政府作出相應處理;對嚴重影響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違法建設行為經制止無效的,則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二十二條 縣規劃局和各鄉鎮城鄉規劃辦應對各鄉鎮及各村莊建設嚴格監管,對已編制鄉鎮總體規劃及村莊規劃的,任何建設單位和個人都應嚴格按照鄉鎮總體規劃及村莊規劃的整體布局進行建設;對未編制鄉鎮總體規劃及村莊規劃的,任何建設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時,不得影響現狀路網結構,嚴重影響現狀路網通行及排灌水利實施等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鄉鎮規劃辦應公布對違法建設的舉報方式,並有專人管理,對接到有關違法建設的舉報應詳細記錄,並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鄉鎮規劃辦違反本規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縣規劃局或者本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其規劃許可。因撤銷規劃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未依法組織編制或未按法定程式編制、審批鎮、鄉總體規劃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未按法定程式召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未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現有總體規划進行評估,未取得原審批機關同意而擅自進行鄉鎮總體規劃修改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進行通報批評,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超越職權或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核發或未在法定期限核心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人民政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並及時對申請人補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對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違反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依法處理的,鄉鎮人民政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並依法對該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並進行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國有出讓地塊,國土部門對該地塊進行出讓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相關部門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公建項目、開發項目,建設部門辦理施工審批手續的。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許可內容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可責令自行拆除或者強制拆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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