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測繪等相關檔案規定,依法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依照國家和省、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
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評價;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擬訂全縣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等具體辦法;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等制度;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的指導和實施。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組織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管理和監督縣域建設用地供應和土地儲備;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政策規定;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依照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和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研究城市發展戰略,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和全域自然資源管控體系;執行城鄉人居環境
評價指標體系;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和修改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詳細規劃和城市規劃等,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專項規劃;指導編制、依法審查鄉鎮(街道)、村(社區)各類規劃;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相關工作;參與城鎮發展年度建設計畫及實施工作。
(七)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依法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臨時用地、臨時建設許可;負責建設工程的規劃批後管理和竣工核實工作。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系統修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執行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並建立縣級生態項目庫。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和生態保護,做好耕地質量保護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
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組織開展地質調查評價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地質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國土空間規劃、測繪行業監管;依法承擔全縣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測繪單位資質的初審;承擔規範行業秩序、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責任。
(十四)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圖編制管理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工作;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承擔地理空間數據的匯集整合、提供使用和共享工作,承擔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管理。
(十五)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六)指導征地拆遷管理;依法擬訂有關征地拆遷安置的政策措施;指導全縣集體土地徵收和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管理政策的執行。
(十七)根據授權,對各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落實縣委、縣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及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督察;依法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領域違法案件;指導有關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涉及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事項的信訪處理、行政複議、訴訟等工作。
(十八)統一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局。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攸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最佳化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工股)。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管理、組織協調等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信息、安全、保密、督查、建議提案辦理、機關文化建設、政務公開、後勤服務等工作;組織編制自然資源中長期及年度工作計畫;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重大課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承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考核獎懲、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外事管理,承擔對外合作交流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預算績效管理、制訂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承擔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收入、非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及資產監管、協調審計等工作;參與
土地綜合整治專項的預決算評審及財務驗收工作。
(三)法規股。推進全縣自然資源系統法治建設。負責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系統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負責本系統採購和服務契約合法性審查工作;對本系統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承擔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綜合協調、諮詢和解釋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訴訟、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聽證工作;承擔信訪案件的複查、覆核工作;承擔本系統信訪維穩工作。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股。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五)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等制度,擬訂相關辦法;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籍調查、確權登記和權屬糾紛調處工作;組織跨行政區域的權屬爭議調查處理;承擔建設用地地籍審查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圖編制管理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工作;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承擔地理空間數據的匯集整合、提供使用和共享工作,承擔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管理。
(六)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與開發利用股。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照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承擔地價管理和土地市場監測工作;承辦全縣集體建設用地許可;承擔縣本級收回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核等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負責劃撥土地供應管理;組織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年度計畫;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監管監測和信用體系建設;負責與有償使用相關的土地供應、土地招商推介等業務的政策制定及組織實施工作;承擔縣本級供地率管理工作;承擔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擬訂、送審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存量、空閒、低效土地盤活利用、再開發工作。負責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七)建設項目管理股。負責建設項目選址,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出具建設用地項目規劃條件,負責建設工程(含地上、地下工程)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總平面圖的審查;配合建設工程規劃審批過程中有關爭議和糾紛的協調處理工作;參與大型公共設施項目規劃選址和規劃方案論證的工作;參與有關城鄉規劃編制審核工作。
(八)空間規劃股。組織開展城市發展戰略研究、國土空間規劃研究和全域自然資源管控研究;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全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詳細規劃、各類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報批工作;承擔“三線”(城市邊界線、生態紅線、耕地保護線)的劃定、最佳化和修改工作;依法指導編制或審查鎮、鄉、村各類規劃;負責組織各類歷史文化名城(鎮村)、
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園林綠化類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查工作;負責城市雕塑、城市綠地、廣場、建築小品、街道家具等
城市公共空間景觀要素的規劃管理和設計工作;負責組織各種技術性諮詢、審核、評審工作;負責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審核和管理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參與制定區域性發展規劃、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全縣年度建設計畫等;負責全縣控制詳細規劃數據成果管理,參與信息平台維護工作。
(九)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承擔建設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實施;擬訂征地拆遷安置補償、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等政策;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查和報批工作;指導全縣集體土地徵收和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管理政策的執行。
(十)耕地保護與生態修復股。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規定;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性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性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縣各級投資土地開發項目的選址、申報、立項和驗收工作;負責農業實施用地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十一)礦業權管理股。組織實施礦業權管理政策,負責礦業權的出讓和審批登記及呈報工作;協調處理各類礦業權權屬糾紛;開展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擬訂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礦產戰略儲備工作,協助省廳、市局做好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的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
古生物化石;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本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二)行政審批股。參與建制鎮、集鎮、村莊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建制鎮、集鎮、村莊村居民住宅建設的選址、規劃許可、用地許可和出讓轉讓工作;負責全縣臨時建設項目的規劃和用地許可;負責制定行政審批事項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執行“放管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策和規定;參與效能監督部門對行政審批效能的監督工作。
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辦公室。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行政編制
攸縣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
攸縣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攸縣縣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攸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