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國土資源局

攸縣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攸縣縣委攸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攸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攸發〔2010〕7號)和《中共攸縣縣委攸縣人民政府關於攸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攸委〔2010〕16號),設立攸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攸縣國土資源局現有工作人員208人,其中在崗人員162人,退休人員46人。下屬19個二級機構,即: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土地儲備中心、土地登記發證中心、土地徵用拆遷事務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國土資源測繪隊、土地礦產市場交易中心、國土資源信息中心和11個國土資源中心所(聯星江橋黃豐橋皇圖嶺鸞山酒埠江鴨塘鋪菜花坪蓮塘坳丫江橋新市中心所)。

基本介紹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主要行政工作,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地址地圖,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攸縣縣委攸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攸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攸發〔2010〕7號)和《中共攸縣縣委攸縣人民政府關於攸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攸委〔2010〕16號),設立攸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承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自然資源的責任。擬訂全縣國土資源規劃、國土資源節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管理辦法、開發利用標準和調查評價技術規程;監測土地市場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監督管理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統一管理全縣測繪市場;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查處全縣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四)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計畫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參與城市整體規劃的審核,指導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參與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負責全縣耕地保護工作,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和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縣土地開發復墾、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土地整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全縣範圍內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以及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負責全縣土地權屬登記發證工作,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爭議,指導土地確權;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國土資源統計和動態監測、土地調查專項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全縣土地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管理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管土地評估機構;協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執行上級制定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八)負責實施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及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項目;指導、協調、監管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負責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國家、省、市、縣級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承擔全縣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負責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監測和評價工作,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和旅遊地質的評價工作。
(十一)承擔全縣地質災害預防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二)負責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及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相關資金、基金的預算草案編制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負責全縣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編制和實施縣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和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全縣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建立和使用;負責規範測繪市場秩序;負責全縣基礎測繪成果的統一匯交和測繪工程成果質量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優,保護管理測量標誌;監管地圖編制、地圖市場;負責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的統一監管和基礎地理信息公開平台的建設。
(十四)承擔縣土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行政工作

1、農村村民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建房;
2、城鎮居民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剩餘國有土地建房;
3、鄉(鎮)、村使用集體土地興辦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企業;
4、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建設有關項目;
5、採礦權登記發證;
6、採礦權變更登記;
7、採礦權延續登記;
8、採礦許可證年檢年審;
9、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10、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
11、核發他項權利證書;
12、土地使用權轉讓;
1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14、改制企業土地使用權轉讓。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加掛政工股牌子)
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信息、安全、保密、督查、建議提案辦理、政務公開、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行業的有關綜合統計; 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勞動工資、社會保險等工作;承擔局系統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承擔組織或參與擬訂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的工作;承擔局系統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承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綜合協調、諮詢和解釋工作;承擔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國土資源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信訪案件的複查、覆核工作;承擔局系統信訪維穩工作。
(三)規劃耕保股(加掛縣農業區劃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組織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測繪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辦需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建設項目用地前期論證工作並參與建設用地會審工作;負責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負責臨時用地、農村宅基地(不涉及農用地)的審批;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編制耕地後備資源開發規劃;負責制訂耕地占補平衡方案;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土地開發整治的立項選址申報檢查驗收;承辦縣農業區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建設用地股(加掛地產管理股牌子)
負責國有土地供應管理;負責全縣土地招商工作;負責全縣城鎮基準地價編制及調整;負責改變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審批;負責對估價機構資質的審核及估價報告的備案;負責全縣地價動態監測;負責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負責新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實施情況。
(五)地政地籍管理股
負責全縣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土地統計;負責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權屬爭議調處和權屬管理;參與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及維護;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法律、法規和測繪行業政策;負責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和測繪人員測繪工作證申請並報上級部門;負責全縣測繪成果及地理信息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負責全縣地圖編制出版工作;負責編制上報縣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
(六)礦產資源管理股
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的管理;負責本縣範圍內採礦權的授予、登記、變更、註銷管理工作;負責地質資料、檔案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各類採礦權屬爭議、糾紛,參與查處破壞性開採礦產資源行為;負責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的保護、規劃、開發等管理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預防、整治等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地質環境及網路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調查和評價等相關工作。
(七)礦產開發管理股
參與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和保護的監督工作;負責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負責全縣地質勘查單位資質和勘查項目審查;負責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年檢年審等。
(八)測繪管理股(加掛縣測繪管理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法律、法規和測繪行業政策;負責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和測繪人員測繪工作證申請並報上級部門;負責全縣測繪成果及地理信息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負責全縣地圖編制出版工作;負責編制上報縣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
(九)計畫財務股
承擔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和國土資源規費的徵收管理工作;承擔中央、省、市、縣財政撥給的有關經費和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財務管理工作,擬訂收益分配方案;承擔局系統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和基本建設的工作;參與對局直屬單位負責人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制情況或離任審計的工作;承擔國土資源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財務監管工作;承擔局系統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工作。

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4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
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按有關章程和規定設定及配備,編制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

地址地圖

攸縣國土資源局
地址:攸縣聯星街道辦事處中心大道旁
聯星街道辦事處服務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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