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我局組織制訂了《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批辦法》(以下簡稱《審批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印發給你們。現將實施《審批辦法》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批辦法
- 簡稱:審批辦法
- 地點:省、自治區、直轄市
- 發布時間:2001年2月22日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我局組織制訂了《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批辦法》(以下簡稱《審批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印發給你們。現將實施《審批辦法》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我局組織制訂了《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批辦法》(以下簡稱《審批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印發給你們。現將實施《審批辦法》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條例全文關於印發《地方機動車...
第六條 機動車輛排氣污染檢測列為本市車輛定期檢驗項目,符合機動車輛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方能通過定期檢驗。?第七條 機動車輛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機動車的保養和維修,實行有效的排氣污染防治措施。超過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輛,不得在市區範圍內行駛。?第八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在本市...
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的機構(以下稱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省質監部門的計量認證和省環保部門的委託。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檢測計量器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並經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周期檢定合格;(二)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排氣污染檢測方法、技術規範和排放標準進行檢測,並當場向機動車所有人或者...
第一條 為嚴格控制機動車輛的排氣污染,保護大氣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行駛的一切機動車輛,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GB14761.5-93汽油車怠速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761.6-93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標準...
省質監局負責組織實施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管理;會同省商務廳、省環保廳等部門研究制訂車用汽油和車用柴油地方標準;會同省環保廳編制《壓燃式發動機在用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載入減速工況法)》、《在用汽車排氣污染物限值及檢測方法(遙測法)》等機動車排放地方標準。省工商局會同省商務廳等部門組織開展...
鼓勵老舊機動車提前淘汰、更新,具體淘汰補助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狀況,依法報經批准後可以執行嚴於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在本市初次註冊登記的機動車以及從外地轉入本市的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本市執行的排放標準不予辦理相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七條 政府應當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有利於減少機動車排氣污染的城市發展規劃,並採取有利於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第八條 機動車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在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第八條 機動車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九條 對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應...
在用機動車所有者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所交驗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九條 在用機動車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加強對在用機動車的維護保養,保持在用機動車及其污染物控制裝置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第十條 鼓勵使用低污染車用燃油、替代燃料等清潔車用燃料。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
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維修的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的防治與管理,由市交通局負責。第三條 本辦法的執行標準為國家規定的各項機動車及車用發動機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四條 市公安局應將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列為機動車年檢檢驗項目。機動車經年檢檢測合格的,由市公安局和市環境保護局共同核發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合格證;不合格的...
第十一條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依法通過資質認定,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二)按照國家規定的排氣污染檢驗方法、技術規範和排放標準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三)建立檢驗數據信息傳輸網路,與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按照規定報送機動車排氣污染檢驗數據信息...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環境保護部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備案管理。 地方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管理,依照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批辦法》執行。 第三條 [報備時限]省、自治區...
第十條 對在用機動車實施環保分類標誌管理制度。機動車經年檢符合排放標準的,根據其污染物排放情況,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機動車環境保護分類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轉借、塗改或偽造機動車環境保護分類標誌。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報市...
第九條 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對無環保分類標誌或者黃色標誌的機動車採取限制區域、限制時間行駛的交通管制措施。具體辦法由市環保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條 機動車上牌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氣污染標準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下稱排放標準)。禁止生產、銷售...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防治。第三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堅持源頭防範、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突出重點,區域協同、共同防治的原則。本市推進智慧交通、綠色交通建設,最佳化道路設定和運輸結構,嚴格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標準,推廣新能源的機動車和非道路...
第十二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做好機動車保養和維護工作,保證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放標準。 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的污染物。 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以下簡稱環保標誌)分類管理制度。環保標誌分為綠色標誌和黃色標誌,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予辦理註冊登記和轉入登記。國家要求淘汰的相關車輛不得跨省或者跨地級以上市遷入。第十四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持污染控制裝置處於正常工作狀態,避免裝置失效造成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擅自拆除、...
第十二條 在本市初次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環保達標車型核准公告的要求。第十三條 在用機動車排氣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安裝排氣淨化裝置。第十四條 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經檢驗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禁止上路行駛。第十五條 本市實行...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決定對本省新購置機動車提前執行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放標準,並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提前執行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放標準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在實施三十日前向社會公告。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節能環保型、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推廣使用力度,...
第七條公務用機動車的配備、使用,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公務用車單位應當加強對公務用機動車的管理,嚴格執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提高使用效率,降低使用強度。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可以對本市新購和境外及外省、市轉移本市的機動車提前實施國家規定下一階段...
為了有效控制機動車排放污染,《條例》從三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一是加強機動車登記管理,規定對未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予辦理註冊登記和轉入登記,從源頭上控制超標準排放機動車投入使用;二是細化了機動車排放污染控制裝置的使用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的規定;三是對車用燃料的銷售環節作出規範,要求經營者銷售與本...
(六)對有關部門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第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行使以下職責:(一)在機動車入戶、年檢時審查其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對行駛機動車排氣狀況實施路檢;(三)協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機動車停放地對機動...
第九條 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按照國家規定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實行環保標誌管理。具體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環保標誌或者冒用其他車輛的環保標誌。第十條 本市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規定的排氣污染檢測方法、技術規範和排放標準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二)檢測設備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三)建立檢測數據信息傳輸網路,與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控系統對接;(四)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自2010年7月1日起,在本市初次註冊登記的政府採購公務用車以及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的其他輕型載客車輛,應當符合第四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八條 本市實行機動車環保檢驗分類合格標誌(以下簡稱環保標誌)管理。環保標誌分為綠色標誌和黃色標誌,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報...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污染物,是指機動車排氣管、曲軸箱、油箱和燃油系統等排放蒸發的污染物。第三條 本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測、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行使以下職責:(一)機動車入戶、轉籍、年檢時審查其是否符合國家標準;(二)協同市環保...
銷售機動車應當附有生產廠家提供的污染物排放合格證明。第九條 從事城市公共運輸運輸及道路客運經營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應當進行維護治理或者更新。第十條 實行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環保部門制定。環保分類標誌應貼上於機動車前擋風玻璃右內上側位置予以標識...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門對製造、維修和在用的機動車、車用發動機、排氣淨化裝置,應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檢測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並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第十二條 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的檢測執行國家和本市頒發的排放標準和檢測方法。機動車檢測的單位從事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測業務的,須經市環境保護局...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環境保護部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備案管理。地方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管理,依照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批辦法》執行。第三條 [報備時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