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幣合作

據稱早在19世紀20年代就出現了英格蘭銀行和德、法、俄等國間的貨幣合作,而20世紀國際貨幣體系的穩健或崩潰均與大國間的國際貨幣合作狀態相關,但有關國際貨幣合作的研究長期以來卻一直處於“蒙塵的珍珠”狀態,沒有獲得與其蘊意相稱的地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貨幣合作
  • 時間:19世紀20年代
產生與發展,波及原因,霸權穩定論,博弈分析論,兩難,

產生與發展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貨幣合作已經得到來自經濟學家和各國政策制定者們的越來越高的重視。早在1978年的波恩峰會上,七國集團就已經達成了一套非常詳備的合作方案,使我們不能再對該領域內的重要進展無動於衷。在研究中我們常常將貨幣政策合作(Policy Cooperation)和貨幣政策協調(Policy Coodination)交替使用,用以指稱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貨幣決策機構或決策當局之間某種形式的合作關係。對國際貨幣合作的基礎和有效性問題,從來都存在廣泛的爭議,支持者麥金農和威廉姆森宣稱,目前國際貨幣體系中無節制的匯率浮動對國內巨觀經濟管理和物價穩定非常不利,而一國貨幣政策的目標恰恰是巨觀經濟通貨的穩定,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並不是目標本身而僅僅是達成目標的手段,對開放經濟體而言,有效的國際貨幣合作值得優先追求。而反對者則陣容更強大,國內穩定是匯率穩定的前提條件已根深蒂固,哈伯勒等則將支持者的論點反轉過來,聲稱應該優先考慮國內的貨幣穩定,唯其如此這些國家才有能力遵循一種更穩定和更富有預見性的匯率政策,進行國際貨幣合作才有起碼的基礎。至今,如何形成有效的國際貨幣合作機制,並防範其向逆效合作滑落仍是國際經濟學有待探索的前治理論。

波及原因

如果我們承認全球化導致各國在貨幣經濟領域的相互聯繫和相互影響日益加深,那么一國資本市場的異常波動就可能影響和波及國際資本市場,而國際資本市場危機也可能無法充分隔疫而困擾國內資本市場,這通常被稱為市場的“溢出”和“溢入”(Market SPill-over)。一國貨幣政策也既可能傳遞到也可能受制於它國的貨幣政策,這通常被稱為政策的溢出和溢入(Policy Spill-over)。顯然市場或政策溢出及相關命題都僅對開放經濟體才有意義。鑒於對全球資本市場和對國際貨幣體系的管轄權的歸屬模糊不清,人們試圖通過國際貨幣合作來降低上述溢出效應
基於“貨幣政策溢出”的國際貨幣合作理論的代表人物有庫珀等。經濟全球化的加深導致只有小型開放經濟才可以基本不考慮政策的溢出效應,而大國在制訂貨幣金融政策時,就不能不事先考慮相互間的政策溢出並進行政策協調。一般認為,政策溢出效應主要通過貿易渠道和資本流動渠道傳遞。
以貿易渠道為例,一國緊縮性貨幣政策可能導致進口需求的下降,而其政策溢出則給予其主要貿易夥伴一個外源性需求緊縮;以資本流動渠道為例,一國緊縮性貨幣政策意味著本幣利率上升,而政策溢出則導致向這個國家的資本流動,他國因資本外流而有意外緊縮。庫珀的大致結論是:在開放經濟下如果不考慮貨幣合作,則一國政策效能將大為削弱。此後庫里列文和維達里斯等(1987)研究了近年浮動匯率制發展歷程後指出,各國力圖確保它們巨觀政策的獨立性可能對世界經濟具有破壞性,溢出效應的存在說明各國可以通過國際貨幣合作來分享合作體系帶來福利增進。富蘭克爾的基本思路是:所謂政策溢出,是指在經濟相互依存不斷加深時,一國的政策行為將影響別國的福利函式,而它國的政策行為同樣將影響本國福利函式的達成,因此各國彼此割裂和相互衝突的貨幣政策是不可取的,必須通過貨幣合作降低整體福利損失,富蘭克爾尤其主張以建立起較大的貨幣區(Currency Bloc)來作為國際貨幣合作的手段。
基於“資本市場溢出”的國際貨幣合作理論的代表人物歸功於蒙代爾,他分別討論了在固定匯率制浮動匯率制下,資本流動帶來的溢出效應,以及一國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的搭配問題。目前基於市場溢出的貨幣政策合作大致有以下幾種思路:一是主張國際貨幣合作可以降低市場和匯率的不確定性,即浮動匯率制在確保了各國貨幣政策獨立性的同時,並不能完全隔疫資本市場的溢出效應,其頻繁波動反過來將削弱各國貨幣政策的效能,各國讓渡部分貨幣主權進行合作可以降低外匯市場和匯率的不確定性,並最終使貨幣合作參與者受益;二是主張國際貨幣合作應該有恰當的水平和方式。S.漢和C.瑞因哈特等認為,估計在1992年時,1.7個百分點的利率差才會因溢出效應而引起貨幣市場間的波動,而現在0.7個百分點的利率差即可達到類似效果,甚至股票市場等其它資本市場的溢出效應也在增加,因此各國必須在會計準則銀行監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適當的國際貨幣合作。可見,各國產生在貨幣領域進行合作的初衷,就在於通過貨幣合作降低政策或市場的溢出效應,並改善本國貨幣政策的效能及資本市場的穩健性

霸權穩定論

基於霸權穩定結構的貨幣合作理論的始作傭者可能是金德爾伯格(p.c.kindleberger),霸權穩定論(hegemonic stability theory)並非由金氏提出,而是另一位學者克歐亨尼(r.keohane)提出的,但金德爾伯格首先將其運用到國際貨幣合作領域。在其《1929-1939世界性經濟蕭條》一書中,金氏認為在國際貨幣領域需要一個霸主以杜絕政策或市場溢出效應,霸主的作用不僅僅局限於充當發行世界貨幣和充當全球最後貸款人角色,也應為國際貨幣體系的穩定發揮作用。但除了霸主和附從者之間以霸權穩定結構維持國際貨幣秩序之外,金氏甚至否認其他形式的國際貨幣合作的有效性。1973年正是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之際,但金德爾伯格仍然堅稱霸權穩定結構是唯一途徑,實在具有諷刺意義。此後,克拉斯納(s.krasner)和吉爾芬(r.gilpin)等對霸權穩定論進行了發展。
一般來說,霸權穩定結構必須滿足下列條件:1、關鍵國具有足夠的經濟規模,在國際經濟關係中居於主導地位;2、他國相對於關鍵國地位的明顯遜色和對關鍵國地位的不言自明的普遍默示;3、體系創立伊始關鍵國通貨穩定,且附從國認為其自身貨幣政策相對於關鍵國貨幣政策的從屬性和被動性未對自身利益構成威脅;4、霸權體系內的成員存在一定水平的經濟發展趨同性。
而霸權合作體系則具有一下特點:1、霸權體系的貨幣合作體現為霸主決定霸權體系的貨幣政策,其他附從國認同和接受,一旦默示的接受性受到懷疑,霸權結構就從穩定向非穩蛻變;2、霸權體系的貨幣合作通過制度予以維持和協調;3、霸權必須能夠產生類似“公共產品”的收益以抵補附從國犧牲貨幣政策獨立性的成本,當霸權穩定結構的合作收益趨於枯竭時,該體系就將崩潰。
金德爾伯格等提出的霸權穩定結構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克歐亨尼隨後提出了後霸權合作論。最早運用霸權穩定結構一詞的克歐亨尼在其《霸權衰落之後:世界政治經濟中的合作與傾軋》中指出:“霸權性合作並不構成唯一可能的合作方式”,“霸權後合作也是可能的”,他指出後霸權穩定結構(post- hegemonicstability theory)的特徵是:1、從邏輯上看,霸權不是寡頭合作體系中出現貨幣合作的必要條件,而後霸權體系則是大國間的寡頭合作博弈過程,大國間“可以自己提供集體利益”;2、不管是否屬於霸權性質,國際體系所依賴的是共同的或互補的利益關係,頻繁的政策和市場溢出將促使貨幣合作的規模和程度更深更廣,儘管著重寡頭合作的信譽是可質疑的;3、霸權體制本身具有慣性,霸權的衰落並不意味著合作體系的消亡,但體系中霸主將受到寡頭的挑戰,從而導致霸權穩定結構向後霸權合作體系漸變。
此後庫納(r.copper)、艾治格林(b.eichengreen)等一起發展了後霸權合作理論。他們將國家分為兩類,一類是小型開放經濟體,對於它們,其參與國際貨幣合作的可能選擇只有兩種對角選擇(two corner solu-tions),要么保持徹底的浮動匯率制度,要么通過釘住單一貨幣或貨幣局制度(currencyboard system)固定其匯率。這也被形象地比喻為“暴風雨中的風葉”理論,一個國家的匯率安排就好象風葉一樣,在金融全球化的暴風雨中,除了將風葉和風車完全脫鉤,讓風葉隨風而轉之外,就只有把風葉和風車完全固定,讓風葉和風車靜止不動。另一類是大國經濟,對於它們,沒有一國在貨幣體系中處於支配地位,國際貨幣事務必須通過合作來解決。這潛在地反映了世界多極化的趨勢,此方面典型的例子是西方七國集團的政策合作體系。
從全球角度觀察,霸權和後霸權的貨幣合作模型可以用以下模型概括。
如假定全球由n國組成,且各國均有自己的貨幣和中央銀行,並通過固定彼此之間的匯率建立貨幣體系,假定第n國的貨幣匯率為1,用si表示i國貨幣相對於第n國貨幣的匯率,△fi是i國用本幣表示的外匯儲備變動,由於全球國際收支差額必為零,則有:
s1△f1+s2△f2十s3△f3+……sn-1△fn-1十△fn=0。
為了維持該系統的相容性,第n國必須既不為其國際收支變動△fn規定獨立的目標,也不應干預市場,以試圖確定s1、s2、s3、sn-1中的任何一個匯率,結果第n國的唯一選擇,就是採取“有益疏忽”政策,把△fn作為國際貨幣體系的“殘差”來決定。
因此包含n國成員為了維持匯率和系統的相容性,其可能的路徑只有三種:第一種是後霸權合作體系。在n-1國選擇其對於第n種貨幣的匯率並自主國際收支時,第n國必須成為和體系中其他寡頭採取合作姿態的“無為的霸主”,放棄其國際收支和匯率政策的自主性;或者相反,第n國執行獨立的貨幣政策,而其餘n-1因為維持對n國貨幣的穩定,它介1的國際收支和本幣供給被動地由n國的貨幣政策所決定,n國成為要求其餘附從國服從霸主的“穩定的霸主”。第二種是霸權穩定結構,即在s1、s2、s3,sn-1、sn等被貨幣同盟所確定時,為維持系統相容,各國必須建立區域內的中央銀行,並授權它以統一的貨幣政策保證s1△f1+s2△f2十s3△f3+……sn-1△fn-1十△fn=0的條件;或者至少在貨幣政策、匯率國際收支方面進行非常密切的政策協調,這正是歐盟的德洛爾解法(delors’s approach)。第三種,為n國引入第n+1個約束變數,即“外部駐錨” (external archor),這樣n-1個匯率和外部駐錨的價格是外生的,第n種貨幣供給才可能成為內生,系統方才具有相容性。但既然全球是n國組成的,故已不可能引入第n+1個約束變數,這種解法只有在n國是趨於貨幣同盟而不是全球貨幣聯盟時才可能存在。

博弈分析論

在國際貨幣合作分析中引入博弈論工具的代表人物是濱田宏一(y.hamada)等。從廣義上講,國際經濟政策協調在貨幣領域的表現,指“各國充分考慮國際經濟聯繫,有意以互利的方式調整各自經濟政策”的過程,而國際貨幣合作則是政策協調在貨幣領域的表現,這一過程在協調範圍上有較大的可伸縮性,濱田定一(y.hamada,1985)用博弈論直觀地說明了兩國條件下的政策協調過程。濱田宏一分析的依據是相對於一定的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越寬鬆的國家越能獲益。
如果不存在政策溢出效應,則各國的無差異曲線可能是直線。這意味著兩國自己的政策不會造成對對方的影響,即每一國最優政策的選擇是獨立於別國最優政策的,各國不必考慮對方採取什麼樣的政策就能夠制定自己的政策以達到最優福利安排。此時各國沒有必要展開國際貨幣合作。但現實中無政策溢出幾乎是不可想像的,經濟全球化程度越深,一國政策對別國福利的影響更加顯著。此時只有使兩國無差異曲線相切的貨幣政策才是有效的,在切點上的政策實現了帕累托最優。因為此時一國福利的改進必須以犧牲另一國福利為代價。故從博養論角度看,各國必須進行貨幣合作。
問題是,如果各國拒絕合作會導致什麼樣的後果?如果拒絕合作,各國代表的福利比契約線上進行適當的國際貨幣合作所對應的任意一點都更遠離帕累托最優狀態。這就說明,在存在政策溢出的前提下,進行國際貨幣合作是十分有必要的,它將有助於改進參加協調國的福利。

兩難

除了霸權和後霸權貨幣合作理論、貨幣合作的博弈理論之外,還存在其他一些國際貨幣合作的理論流派,但國際貨幣合作並不總是有效的,有時反而是無效甚至逆效的。所謂有效的貨幣合作(productive cooperation),是指成員們通過規則協調或隨機協調來參與貨幣合作時,貨幣合作的福利產出不僅可以抵銷各國所付出的貨幣政策獨立性部分喪失的成本,還可以完全或部分抵銷政策和市場溢出帶來的損失;所謂逆效的貨幣合作(counter- productivecooperation),是指隨著國際經濟格局和貨幣秩序的變遷,貨幣合作的福利產出逐步下降,當下降到不足以抵補各國所付出的貨幣政策獨立性部分喪失的成本時,貨幣合作就成為逆效的,此時各國參與貨幣合作不僅沒有降低市場和政策的溢出性,反而還付出了貨幣政策獨立性受損的代價,結果合作不如不合作,原有國際貨幣合作的制度安排或隨機安排在慣性消失後崩潰。人們就不得不經常對貨幣合作作出評估,以判定其是有效的或逆效的。
基於成本收益法來判定貨幣合作屬於有效或逆效的代表人物是的歐迪茲(g.oudiz)、j.薩克斯(j.sachs)和羅高天(k.rogoff)等人。對國際貨幣合作可能帶來的收益並不表示樂觀。其開創性研究表明,1984-1986年間,美日德三大國從完全和充分的貨幣與財政政策協調中的獲益還不到 gdp的1.5%。這樣的結果顯然並不能令政策協調的支持者滿意。而羅高夫則指出如果政府在貨幣合作過程中放鬆了對通貨膨脹型貨幣擴張的約束,那么國際貨幣合作不僅不能改進福利反而可能使參與國福利降低。在此基礎上,列文(p.levine)與居里(d.currie 1987)通過使用oecd互連模型的兩集團簡化版本研究了無信譽政策的不穩定性,指出不講信譽的政策容易導致過度通貨膨脹,從而使福利呈現不升反降的趨勢。
基於博弈論來判定貨幣合作屬於有效或逆效的代表人物有濱田宏一和克萊恩(b.klein)和萊福勒(f.leffler)等。從博弈論角度觀察,貨幣合作成為逆效的原因有兩個:一是搭便車行為。為防止政策溢出,各國採取合作可能改善各國的福利函式,但是貨幣合作是有成本的,如果合作體系本身缺乏制度化的監督機制,那么合作帶來的福利增進就成為類似公共物品的東西,那么貨幣合作將可能因搭便車行為缺乏制約而失敗,即合作為逆效合作。二是國際貨幣合作的持續性和可置信度問題。由於政府間的貨幣合作往往時分時合,矛盾重重,因此私人部門對其可持續性持懷疑態度,這在對匯率聯合干預方面尤其突出。
基於博弈論來探索防範有效貨幣合作向逆效合作蛻變的研究也富有成果,其代表人物是凱德蘭(f.kydland)和普里斯克特(e.prescott)等。凱德蘭和普里斯克特等在早期研究中指出,如果政策協調是在多國之間進行的,那么違約國會認為其餘眾多的非違約國不會因為一個成員的違約就放棄共同政策。解決違約問題可以用“有效嚇阻”的方法。此外豪薩姆(g.holtham)等(1987)認為可以用排除“不牢固”貨幣合作規則的方法來提高合作的有效性。而高斯(a.ghosh)和梅森(p.masson,1988)的研究表明如果政府在設計貨幣合作政策時充分考慮到各種不確定性因素,那么合作的有效性可能會有顯著的提高。
綜上所述,從短期看,由於無信譽政策的存在。貨幣合作很可能是無效率的。從長期看,重複博弈消除了各國“機會主義”動機,合理的懲罰措施是保持有效合作的重要因素。從理論上講,懲罰程度應滿足以下條件:假設參與貨幣合作的各國違約僅不受懲罰的機率為q,因違約而可獲得的預期收益為a,對違約的懲罰而導致的福利損失為b,則b應滿足b×(1一q)-a×q=s>0。且有s越大則發生違約行為的可能性越小。那么,是不是s越大越好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們認為,s與協調成本有正相關的關係,隨s的增大,貨幣合作的成本亦有增大的趨勢並增加合作趨向逆效的潛在危險。如果用u表示合作可能帶來的收益,p代表對此合作的預期收益率,c(s)與s呈正相關的合作成本,則s應當滿足以下公式:[c(a)]/c(s)=p→c(a)=u/(1+p)。這樣我們才有充足的理由相信:進行國際貨幣合作,較之迴避國際貨幣合作,是更積極和理性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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