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農業企業財務包乾

國營農業企業財務包乾是國家對國營農業企業實行的一種財務管理辦法。國營農業企業財務管理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原定1979—1985年間實行,後因效果顯著,現仍繼續實行。財務包幹辦法總的原則是,國營農業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盈利留用,虧損不補的辦法。

並根據國營農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差別較大的特點,作具體規定如下: (1) 國營農牧場,國營農工商聯合企業,一般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盈利留用,虧損不補”的辦法。(2)國家對橡膠農場、各級農墾部門直屬的工業、供銷企業和少數利潤較大的國營農牧場,實行“包幹上交,一年一定,結餘留用,短收不補”的辦法。(3) 國家對少數自然條件太差,暫時還有虧損的國營農牧場(包括新建場),在一兩年內可以酌情給予照顧,實行“定額補貼,一年一定,結餘留用,超虧不補”的辦法,但要限期扭虧為盈。實行財務包乾時,對符合上述第 (2)、(3) 兩種情況的企業,每年年初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墾部門,財政部門,下達上交利潤或虧損補貼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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