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利潤分配體制

農業企業利潤分配體制是指為了擴大農業企業經營自主權,促進農墾事業的發展,自1979年以來,國家對多數國有農業企業實行財務包幹辦法。這種體制就是企業無論實現多少利潤,均按包乾的利潤總額上交國家,實際利潤大於或小於包幹上交利潤的差額,由企業自行安排處理。

這種體制改革了以前統收統支的模式,打破了企業吃國家大鍋飯的狀況,調動了企業和職工生產經營的積極性,促進了經濟發展,增加了企業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的能力。但財務包乾體制也有其歷史的局限性,不利於企業參加競爭,走向市場,提高效益。所以,《衣業企業財務制度》作出了財務包乾和所得稅兩種體制並列的規定,即利潤總額按照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後,繳納所得稅的企業依法繳納所得稅;實行財務包幹辦法的國看企業,按包幹辦法上繳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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