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入調節制度

企業收入調節制度是匈牙利政府運用稅收、補貼等經濟手段調節企業收入水平及用途的法律規範和準則的總稱。它既是國家管理企業和對經濟進行巨觀控制的重要方法,又是處理國家與企業財政分配關係的基本依據。調節對象為一切國營企業、企業性質的國家機構、社會團體所屬企業以及除農業大企業以外的部分合作社營企業。調節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企業與國家的利潤分配規定。國家對企業利潤分配的調節分三個階段進行。

企業收入的形成為第一階段。在該階段,企業要向中央財政繳納生產 (資源) 稅、生產者價差流通稅和按工資總額計交的社會保險費。企業利潤的分配為第二階段。在該階段,企業要向地方財政繳納城鄉發展稅,歸還國家發展銀行的到期貸款,向中央財政繳納普通利潤稅。企業留利的使用為第三階段。在該階段,企業要向地方財政認繳地方建設資助款,歸還國家銀行的到期貸款,向中央財政繳納發展基金付費、資產稅、投資稅、建築稅、進口零件付費、分紅基金累進稅等。通過三個階段的調節,企業留利一般只占利潤的10—30%。國家對企業利潤的調節,可以根據不同的經濟形式和調節任務,在稅種、稅率、貸款、價格補貼等規定上靈活變動。二是企業各項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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