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作用
改善微觀經濟基礎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一家一戶分散的小規模的農業生產與大市場之間的矛盾逐漸突出,由於信息不對稱以及各個農戶在生產和經營水平上存在差異,從而導致農戶與市場的交易費用很大。另外一家一戶的小生產也很難逾越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並往往導致農業再生產的中斷,出現一哄而上又一哄而下的局面,使農業生產發生大起大落的周期性變動,給國民經濟及農民自身帶來危害。根據一些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和中國的實際,在不改變農戶作為基本生產單位的前提下,分散的農戶組織起來建立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就能降低單個農戶與市場的交易成本,從而能有效的改善農業的微觀經濟基礎,進而促進中國農業的健康發展的態勢。
提供多種服務
在進入市場參與競爭的過程中,農民的劣勢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即信息、技術和資金的嚴重匱乏。在解決這些問題時,單個農戶顯得心有餘而力不足,政府也往往不能提供全面的和到位的幫助,而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則可以發揮巨大作用。 例如,處於農業流通領域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為農戶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的一系列信息服務,包括市場需求、生產資料供應、產品價格、市場變化、進出口等方面的信息。相對於單個農戶而言,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擁有較為廣泛的信息來源渠道,能在較大程度上改變農戶與其它市場主體信息不對稱的局面,幫助農戶適應市場競爭。農業合作經濟組織通過對農業生產技術和管理技術的推廣可以促進農民生產水平的提高。作為具有準企業性質的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在資金籌集上較單個的農戶更有優勢,因此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為一些農戶在資金籌集上提供幫助。另外,農業合作經濟組織還可以為農民提供各種農業生產保險業務,提高它們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等。
提供混合公共產品
公共產品是相對於私人產品而言的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它性的社會產品。農村的公共產品包括兩類,一是純公共產品,指農村基層政府行政管理、社會治安、計畫生育、農業基礎科研、農村環保、衛生、義務教育和社會救濟等;二是混合公共產品,包括江河治理、防洪防澇設施建設、水庫及灌溉工程、村路建設、電網建設、醫療、社會保險、科技成果推廣、職業教育等。是否存在充足的公共產品供應,將直接影響到農民的生活水平和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程度。中國長期以來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使得政府對農村的投入不足,農村公共產品供應嚴重匱乏。一般說來,在農村,純公共產品基本由政府免費供應,不適宜由私人或私人組織提供,而對混合公共產品的供應來說,除政府之外,私人和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市場機制都可發揮一定作用。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為農民提供混合公共產品。這些混合公共產品包括職業技術教育、各種農業生產保險、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的公共設施、文化娛樂、扶貧救濟,甚至包括基礎設施建設等。通過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民自己投入、自己管理、自己受益。通過提供各類混合公共產品,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為農業再生產提供必需的外部條件,從而能促進農業的發展,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促進農村精神文明的建設和社會的全面進步等。
規定性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一般包含以下五方面的規定性,符合這五項規定的經濟組織才是比較規範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是具有獨立財產所有權的勞動者,並按自願的原則組織起來,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盈虧負無限或有限責任。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之間是平等互利的關係,組織內部實行民主管理,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工作人員可以在其成員內聘任,也可以聘請非成員擔任。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具有獨立財產的經濟實體,並實行合作占有,其獨立的財產包括成員投資入股的財產和經營積累的財產。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實行合作積累制,即有資產積累職能,將經營收入的一部分留作不可分配的屬全體成員共有的積累基金,用於擴大和改善合作事業,不斷增加全體成員的利益。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盈利以成員與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交易額分配為主。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必須有共同的經營內、
自負盈虧、實行獨立的
經濟核算。那些不以盈利為目的、無經營內容、不實行嚴格獨立核算的農民技術協會,則不屬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範疇。
基本特徵
農業作為一個
弱質產業,從而個體的農民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農民的合作,從而農業經濟主體的合作對於農業的發展和農民市場地位的提高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一種合作經濟組織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具有合作經濟組織的一般特徵。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一種合作經濟組織具有合作經濟組織的一般特徵,這包括成員自願的加入和退出、民主平等管理、互助
共贏和利益共享等基本特徵。但作為一種特殊的合作經濟組織,它還具有下面三個基本特徵。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家庭經營基礎上的協作經營。農業作為特殊的行業,即經營模式是以家庭經營為主,從而農業經營的
個體經濟就是家庭經營經濟,這一特徵使得
農業合作經經濟組織在發展的初期,尤其是在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過渡的時期更帶有社區性和綜合性。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啟動有較大難度。農業經營是一種典型的分散經營,尤其是傳統農業,其商品化率很低,農民的合作欲望和合作意識很低,這說明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與市場競爭有著密切的關係。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對於壯大農業經營主體的力量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從而對於穩定農業的發展和穩定整個社會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但由於農民的合作意識較差,同時由於農民的自我管理能力不高,這嚴重製約了合作經濟組織的啟動和進一步發展,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應該在教育、培訓和信息方面予以積極的支持。
產生原因
社會分工是商品生產存在的基本條件之一,農業生產越專業化、商品化,就越要求進行各種形式的合作或聯合。如果農業生產是建立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基礎之,上各個農戶生產出來的農產品除了滿足自給性需求外,基本上沒有什麼剩餘,那么農戶之間就沒有實行合作的必要。如果利用非經濟手段強行地把不同的農戶組合到一起,就會阻礙生產力的發展。只有在各個農戶之間,出現相當的社會分工和專業化,生產的各個不同環節、階段由不同的生產組織去完成的情況下,彼此之間才有合作的必要。
市場經濟的發展,把眾多的農戶推向市場,而市場則由
經濟規律這隻看不見的手來誘導資源配置。分散的農戶面對變幻莫測的市場,風險驟增;農業還是受自然災害影響最嚴重的產業,單家獨戶無力抗禦自然災害。為了減少和避免市場與自然所帶來的風險,農民迫切需要合作制。
農產品的易腐性和農業資產的專用性使農民需要合作制
大部分農產品具有易腐性,特別是蔬菜、水果、畜產品等,這些產品一旦成熟或採摘以後,如果不進行儲存或加工,就必須馬上賣掉,否則就會腐爛,農戶會因此蒙受損失。因而農戶自然會有合作的願望,以解決農產品不耐儲存的難題。農業生產中所購買或建設的許多
生產資料具有專用性,若放棄該項經營的話,處理這些資產的價格講非常低廉。為了減少由此帶來的損失,農戶也在尋求長期的合作。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小規模經營的農戶需要合作制
一般來說,農戶的經營規模比較狹小,單獨採購生產資料難以獲得價格優惠和運輸上的經濟,單獨出售農產品也難以賣得好價錢。在生產中單獨使用某些大型農業機械或先進的農業科學技術也可能變得不經濟。農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為了降低成本,提高盈利,就需要通過合作制聯合起來,藉助外部交易規模的擴大來節約交易成本,提高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尋求規模經濟。
市場經濟的發展是農業合作制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市場經濟的擴張是農業合作制產生的土壤,而農業合作制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並為它的進一步協調發展起推動作用。農業合作製作為連線農民與市場的中介,對於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維持農產品市場和農業要素市場的穩定與均衡,改善農民的社會與經濟地位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類型
作為初級產品生產者的農民群體是中國社會最大的弱勢集團。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成立有效的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分擔了政府與社會的職責,促進了農村社會的繁榮和穩定。現階段我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在原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體制基礎上,經過推行家庭聯產承包制一系列改革,以土地為中心,以農業生產為主要內容,以原來
生產隊(或聯隊大隊)自然村為單位設定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以
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
統分結合的
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經濟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政策。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是管理集體資產、協調成員利益關係、組織生產服務和集體資源開發,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組織成員享有財產所有權、承包經營權、合作經濟組織統一經營部分的收益分配權、自主經營、
自負盈虧權、參與集體經濟組織領導班子的選舉或被選舉權、對集體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享受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共文化福利事業利益權利、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它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我國農村一種最普遍的合作經濟組織,在保障
農民家庭經營發展和促進農業發展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由於傳統計畫經濟的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一定的行政特性:農民沒有選擇進入和退出的自由,因為土地是集體所有;管理缺乏民主,鄉鎮人民政府對集體經濟組織存在較多的干預;管理水平較低,在帶領農民共同致富方面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從本質上講,現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算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經濟組織,關鍵問題在於現行外部體制導致內部沒有民主管理體制,但隨著《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新的《村民自治條例》的貫徹和實施,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合作性質逐步深化。我們可以預見在不斷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然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也必然會成為其它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基礎。
專業合作社
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由從事同類產品生產經營的農戶(專業戶)自願組織起來,在技術、資金、信息、
購銷、加工、儲運等環節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以提高
競爭能力、增加成員收入為目的的專業性合作組織。它的發展是建立在
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不改變現有的生產關係,不觸及農民的財產關係,適應了農村的改革與發展。可以這樣認為, 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村組織制度的一種創新。現階段,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名稱是多樣比的,有的叫農民專業協會,有的叫專業合作社,還有的叫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合作協會,等等。
從現階段來看,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不改變農民最敏感的土地承包關係,不改變農戶自主經營權利,農民可以根據
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參加各種各樣的專業協會;②專業性強,它大多以
專業化生產為基礎,以某一類專業產品為龍頭組織起來,如養豬協會、養牛協會、養羊協會、水果協會、蔬菜協會、食用菌協會等等,都有明顯的專業特徵;③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服務為宗旨,很好地幫助農民解決了一家一戶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它了解農民需要什麼,需要多少,能有針對性地開展服務;④在組織管理上,實行自願結合,入退自由,民主管理;⑤在
經營方式上靈活多樣,獨立自主;⑥實行贏餘返還,給農戶帶來實惠,與農戶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正因為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有這些特點,所以能夠得到廣大農民的歡迎。
股份合作制企業
農村股份合作制是在農村原有合作制基礎上,實行勞動者的資本聯合,把合作制與股份制結合起來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業生產組織制度。農村股份合作制組織中的農民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勞動者又是股東,因而既能實現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的有機結合,又能實現勞動集體的共同占有和勞動者的個人占有的有機結合,既能繼承合作制優點,實現規模經濟,又能融入股份制長處,調動各方面積極性。這是廣大農村幹部與農民十分關注與支持建立農村股份合作制組織的根本原因。
股份合作制既不完全等同於股份制,也不完全等同於合作制,而是以勞動合作為基礎,吸收了股份制的一些做法,使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有機結合。從形式上看,股份合作制由於實行全員入股、合資合勞,同我國解放初期農村和城市中的初級合作社很類似。當時參加合作社的勞動者帶著土地和其它
生產資料入社,在按勞取酬的同時,還取得以土地和其它生產資料入股的報償。但從內容上看,股份合作制又不是原來初級合作社的簡單重複,而是一種新型合作制。比較規範的股份合作制企業一般具有如下特徵:①企業職工既是出資者又是勞動者,共同出資、共同勞動、共擔風險;②企業實行民主管理,最高權力機構是職工股東會,採取一人一票為主的投票決策制,保證職工股東享有平等的表決權;③同股份制一樣實行
資本保全原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不得退股,以保證企業正常的經營運轉和對社會承擔相應的義務;④企業內部實行
按勞分配與
按資分配相結合的分配製度,由全體職工共同分享勞動成果,共享稅後利潤。目前城鄉大量出現的
股份合作制,有多種形式,還不夠規範,應積極支持其發展,並在實踐中加以正確引導,使之逐步完善。其中,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勞動者的資本聯合為主的
集體經濟,尤其要提倡和鼓勵。
運行原則
國際合作運動中有不同的合作學派,不同的理論觀點,對合作制有不同的定義,因而不同的合作經濟組織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有所差別。但當前大多數的合作經濟組織及合作學者們仍信奉傳統原則,即在1860年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提出的“行為規則與組織要點”12條原則的基礎上,1966年國際合作社聯盟提出的6項原則,即:入社自由、民主管理、資本報酬適度、盈餘返回、合作社的教育、合作社之間應加強合作。這些原則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
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在曼徹斯特大會上,經過修改後確定合作社的7項原則:
自願開放的會員資格。所包含的要點有:第一,“合作社是自願組成的組織”,即入社要自願,不能強迫。第二,對所有能利用它的服務並願意承擔會員義務的人都是開放的。第三,沒有人為的限制或任何社會、性別、宗教、種族的歧視。
成員民主管理。所包含的要點有:第一,合作社是由社員管理的民主組織,它的事務由積極參與政策制定的成員管理。第二,“被選出的代表應對其成員負責。”第三,“在基層合作社中成員擁有平等的投票權(即每成員一票)”。
成員經濟參與。所包含的要點有:第一,“成員均攤合作社資本,並對其民主管理”。第二,“部分資產常常表現為合作社的共同資產。”第三,合作社的盈餘分配。一是留取
儲備金,而是資本報酬:原始
股金獲利息,後有部分按股分紅,三是按
交易量實行盈餘返還(這是合作社分配的主要形式),四是“成員批准的其他活動“。
獨立性與自主性。所包含的要點有:第一,“合作社是由他們的成員所控制的自主、自助的組織”。第二,“在他們與其他組織(包括政府部門)簽訂協定,或從外部獲取資金時,必須保證他們的成員的民主管理及合作社的自主性”。
教育、培訓與信息。所包含的要點有:第一,“合作社是為他們的成員、獲選代表、管理者和雇員提供教育或培訓”。第二,向社會作宣傳,宣傳的重點是合作社的性質和益處。
合作社之間的合作。這一原則陳述了合作社之間的合作的必要性及其合作的範圍。
關注社會。合作社有責任保護和推進其所在地區經濟、社會、文化教育、環境等多方面的發展。
原則
(1)組織機構。①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社員大會。社員人數過多而不便設立社員大會開會議事的,可以選出代表,組成社員代表大會,作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通過與修改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章程;選舉或罷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董事會和檢察委員會的成員;討論確定重大
經濟決策及章程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②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董事會有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大會休會期間依照章程和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處理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重大事務,選擇聘任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處理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日常經濟管理工作,並對董事會負責。
③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必須設立檢察委員會或監察員,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定並選舉產生。檢察委員會或監察員根據章程及各種法律法規進行各種監督工作,並有權檢查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督促、及時公布帳目。
(2)管理原則。①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議事實行民主制,少數服從多數,一般事項須半數以上成員通過,事關企業投資、分配、合併、分立、解體等重大事項須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
②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議事實行協商一致的原則,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再實行民主表決,少數服從多數。
③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理財,帳目公開,民眾監督,監察機構和檢查小組有權依照法律和章程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對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各項資金按章程規定和權利機構決定的用途專款專用,不得任意挪作他用。
(梁兆基,馮子恩,葉柱均等.農林經濟管理概論[M].廣州:
華南農業大學出版社,1998:29)
基本特徵
合作目標的雙重性,即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服務性和盈利性。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一方面要向各成員提供生產經營服務,是一種互利關係;另一方面它又要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潤,是一種互競關係。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情況下,農業家庭經營急需得到產前、產中、產後等諸環節的優質服務。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正是適應縮小生產經營風險,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需要而建立起來的,它必須為各社員提供各方面的服務,才具備存在的前提。當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與其社員發生經濟往來時,不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它可以為社員提供有償、低償或無償的服務,力求經營成本最小化。當它與外部發生經濟往來時,它必須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只有如此,它才能夠生存,才能更好地為其社員提供優質服務。因此,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具有追求利潤和為其社員提供服務雙重目標的企業組織。
合作經營結構的雙層次性,即約定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相結合。以合作占有為核心,在個體制的基礎上形成合作制,主要是指在以家庭為基本核算單位的前提下,整個生產過程的一定環節由這些農戶共同組成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來完成,從而他們的合作關係,即通過完成這些經營環節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迂迴地體現出來。在這個一定環節上,家庭經營為合作經營所代替,而在其他環節上基本保持這家庭經營的特性。繁適合於合作經營的生產、加工、儲存、行銷和服務項目都有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統一經營;對某些生產要素的使用和某些生產環節的協調,也有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統一安排。當然,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也不是對家庭經營的否定,而是構築在家庭經營的基礎上,並為其提供有效服務。在非合作的項目上,家庭經營仍然保持其獨立性。因而,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是約定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相結合,具有經營結構的雙層次性。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民主性,自願基礎上的有效結合。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必須按照自願的原則用過民主協商制定一系列可行的章程和制度,將有關問題以文字形式確定下來,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完全建立在自願組合的基礎上,在沒有外界干預的條件下,農民所做出的自主選擇,聯合的各方彼此信任,且各方的需求基本一致。使全體成員始終保持應有的責任感和生產、合作的熱情,這是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具有旺盛生命力的重要原因。同時,由於自願,合作成員在企業經營的過程中,擁有充分的重新選擇的權力。農民既可以離開原有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又可以是幾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這種自願組合與自願分離兩種機制互動作用,既催發了新企業的誕生,又加速了舊企業的強大或瓦解,從而形成經濟發展的強大推動力。
發展概況
合作經濟組織
中國的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 早在20世紀20年代之前,已有朱進之、徐滄水、
薛仙舟等人從事合作思想的研究、宣傳。1923年後,華洋義賑救災總會和平民教育促進會等分別在河北省的香河和定縣等地創辦信用、購銷合作社。到1935年,農村中的合作社曾一度發展到2.6萬多個,其中有的是由教育團體和慈善團體舉辦,有的是由當時的國民黨政府官辦的,多限於流通領域。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地區,除組織換工性質的農業互助組(勞動互助社)外,還出現過多種形式的合作組織,如犁牛合作社、糧食合作社、消費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等。抗日戰爭後期,
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運輸(運鹽)合作社有較大發展。當時陝西安寨縣出現過一個社會主義性質的農業生產合作社。成立最早並在後來較長久地發展延續下來的是1943年河北饒陽縣耿長鎖組織領導的土地入股的農業生產合作社。這些合作經濟組織,對於發展生產、保障供給、促進貿易、團結農民支援戰爭和進行根據地的建設,都起了積極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適應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需要而開展的
農業合作化,標誌了農業合作經濟發展的新時期。50年代初,在土地改革中新獲得土地而缺少其他
生產資料的貧農、下中農,為了發展生產、興修水利、抗禦自然災害和採用農業新技術,避免產生
兩極分化,他們既有發展
個體經濟的積極性,又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同時,國家工業化也要求加快農業生產的發展。根據這種情況,中共中央先後在1951年12月和1953年 1月作出了《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和《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並計畫從1953年起,用1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業合作化。當時強調積極領導、穩步前進的方針,自願互利的組織原則和典型示範的工作方法,並肯定了由互助組到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再到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發展步驟。互助組也稱“勞動互助組”。有適應農忙季節需要組織的臨時互助組和比較固定的常年互助組兩種。一般由幾戶或十幾戶農民組成。互助組成員擁有各自的
生產資料,只實行換工互助,其土地仍由各戶經營,收穫的產品也由自己支配。至1954年全國共建立互助組 993.1萬個,參加互助的農戶6847.8萬戶,約占農戶總數的58.4%。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簡稱“初級社”。是土地私有、統一經營的合作經濟組織。社員將土地作股入社;耕畜及大型農具等生產資料一般屬於社員私有,由社統一使用,付給適當報酬。社員參加集體的
生產勞動。合作社扣除生產費用後的淨收入,除繳納稅金、提留
公積金和公益金外,一部分
按勞分配,另一部分支付社員的土地報酬。社員還可經營一定的
自留地和家庭副業。至1955年全國共建立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63.3萬個,入社農戶1688.1萬戶,約占農戶總數的14.2%。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簡稱“高級社”。社員入社的私有土地無代價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耕畜、大型農具等
生產資料按質折價歸社,價款超出社員應交入社
股金的部分,作為對社的投資,由社分期償還。缺少或沒有耕畜、大農具的社員,其應攤股份的不足部分由國家貸款。取消土地報酬,完全實行按勞分配。社員還可使用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少量自留地。1956年底全國共有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54萬個,入社農戶10742.2萬戶,約占農戶總數的87.8%。同時,農村中的
供銷合作社和
信用合作社也普遍發展,在幫助農民購買生產資料和銷售農產品、解決
生產資金不足和生活困難等方面,起了一定作用。
在一個農業人口占絕對優勢的大國,實現
農業合作化,引導農民走上社會主義道路,這是一個十分深刻的社會變革。但1955年夏季以後,農業合作化出現了要求過急、工作過粗、改變過快、形式也過於簡單劃一的缺點。1958年在許多社還沒有來得及鞏固的情況下,又發動了人民公社化運動(見
農村人民公社);以後又發生了“
文化大革命”,就使中國農業合作經濟和農業生產的發展受到了嚴重挫折。到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經過對人民公社經營體制和組織體制的改革,推行以家庭承包為主的聯產承包責任制,逐步形成集體經營與承包戶家庭經營相結合的
雙層經營體制,才出現了合作經濟發展的新局面(見
農業生產責任制)。
建設路徑
根據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建立原則,該組織形式在中國的建立應該採取誘致性
制度變遷路徑。但由於完全靠農民自身的力量自發地把分散的農民個體組織成一個有凝聚力的團體,難度非常大。因此很有必要由政府出面,扶持並引導農民組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
1.提供法律保障
作為一種具有準企業性質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
經濟活動應與其它企業法人具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政府應通過立法的形式確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確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自願、自治、民主管理的組織原則。確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不隸屬於任何政府部門、所在社區黨政和經濟組織。確立合作經濟組織的領導成員必須通過全體社員民主選舉產生,即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領導成員只能選舉和聘任,不能由任何單位任命和委派等。從而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建立和發展提供法律上的保證。
2.提供政府援助
為了引導農民走向合作,政府還可以採取一系列有利於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和發展的具體措施。如政府可以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成立提供一定的啟動資金,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提供一定額度的
貼息貸款,優先購買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農產品以及給予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一定程度的
稅收優惠,促進農村
信用合作社和農業
供銷合作社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提供資金、技術、物質支持等等。
3.對農民進行培訓
合作社的教育是國際合作社聯盟提出的合作社運動指南的七條原則之一。為了引導農民走
農業合作的道路,對他們進行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方面知識的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各級政府特別是縣、鄉政府應利用所有可利用的手段和力量,對農民、農業院校的學生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合作社運動的教育和培訓,向他們介紹國外合作社運動的發展情況,分析中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應有的內涵,分析該組織與過去的人民公社、社區合作經濟組織以及股份公司的區別,從而提高他們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認識水平。
國外發展
蘇聯和東歐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
蘇聯和東歐國家的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 蘇聯是世界上第一個在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通過合作社道路進行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國家。這一過程是在土地國有化的基礎上實現的。最初出現的農業公社,實行一切生產手段、生活資料公有化和平均主義的“
按需分配”。這種組織形式不久就被淘汰。1919~1929年間得到一定發展的共耕社(也稱協作社),其生產工具為社員私有,但共同使用,並進行共同的耕種和收穫,產品也歸社員所有。這種組織形式後來又被農業勞動組合所取代。後者的主要
生產資料公有,實行統一經營,共同勞動,產品按勞動日分配,其成員可有少量的宅旁園地和飼養一定數量的家畜。到20世紀30年代,農業勞動組合發展成為蘇聯
農業合作經濟的基本形式,即集體農莊。50年代以後,集體農莊通過合併、集中,規模顯著擴大,其數目和總的土地面積則急劇減少。其中不少已改組為
國營農場。60年代以後,集體農莊的按勞動日分配製逐步改變為有保障的勞動報酬制(固定工資制);其生產條件、計畫制度等也漸與國營農場接近。
農產品收購制度也有改變,從而增大了集體農莊可作為超計畫農產品處理的比重。生產管理上則推行承包責任制。同時,集體農莊之間及其與國營農場之間的跨單位聯合和
農工商一體化等,也有發展。
在其他
社會主義國家,農業的合作化大多是在農民土地所有制的基礎上進行的。在其發展過程中,由於
生產資料公有化程度和分配方式上的差異,
農業合作經濟有 3種形式:土地和其他
基本生產手段私有,完全按社員所有土地的數量和質量分配收入的合作社;除土地以外的基本生產手段公有,社員收入大部分按勞動的數量、質量,小部分按土地進行分配的合作社;土地和基本生產手段全部公有,收入全部按勞動的數量、質量進行分配的合作社(如蘇聯的集體農莊)。第三種形式在許多國家已占主導地位。自60年代以來,這些合作社在
按勞分配、農產品交售、
經濟核算制度等方面也有許多發展變化,並出現了各種
經濟聯合體。在波蘭和南斯拉夫,個體農民仍占主要比重;但波蘭的
供銷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為農民服務的合作社較為發達。
資本主義國家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
資本主義國家的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
農業合作社在19世紀中期的歐洲和美國已有出現。但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才有較快的發展。現在,在法國、美國、日本和一些北歐國家,農產品商品生產者加入各種形式合作社的已占很大比重。在一些開發中國家,合作社也有較大發展。但資本主義國家的合作社組織,主要限於流通領域以及農業產前、產後的各種服務。其中以共同進行農產品銷售和農用物資購買的合作社和
信用合作社發展較早且較普及。以後,共同進行農產品加工、運輸和共同使用農業機械的合作等也漸發達。農業生產合作社則為數極少。它們在發展的早期階段,主要目的在於克服農民銷售農產品的困難以及減少
商業資本和
高利貸資本的剝削。20世紀60年代以後,在一部分資本主義國家,有的合作經濟組織除通過供銷活動控制了很大一部分農產品的銷售和
生產資料供應外,還控制了部分農業生產,同時經營工業、運輸業、
信貸、保險和國際貿易等,發展成為相當龐大的農工商綜合體,並有僱工經營;有的已打破了地區限制,向國際市場發展,形成國際性的企業集團;並同工
商業資本家共同經營農產品的生產、加工、購銷,以至
化肥、農藥、農機的製造等業務,實際上已喪失了原來的合作社性質,發展成為另一類型的壟斷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