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人民公社,是我國
社會主義社會結構的、工農商學兵相結合的基層單位,同時又是社會主義組織的基層單位。我國人民公社運動是從一九五八年夏季開始的,很短時間內,全國農村就實現了公社化。人民公社是黨的
整風運動、
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和一九五八年社會主義建設
大躍進的產物。
誕生過程
1958年6月底7月初,
譚震林在鄭州主持召開冀、魯、豫、陝和北京市農業協作會議,他在會議的總結中,講到了農業合作社的變革問題。他說:“像
遂平縣衛星社已經不是
農業合作社,而是
共產主義公社。”
信陽的同志回去傳達後,地委根據《
紅旗》雜誌兩篇文章透露的毛主席關於辦大公社的指示和譚震林談話的精神,進行了討論和研究,認為合併後的大社,實際上已構成
人民公社的雛形。
由地委秘書長趙光帶領工作組,首先在遂平縣衛星集體農莊試點,在原21個農業社的基礎上,又併入6個社,共27個農業社、9360戶參加。7月初,正式建立了“嵖岈山衛星人民公社”。這樣,全國第一個人民公社在河南誕生了。7月中旬,省委書記處書記史向生和《紅旗》雜誌常務編輯李友久、信陽地委書記路憲文專程到嵖岈山公社,和地委工作組一起,召開社隊幹部座談會,併到各隊調查,在總結民眾已有經驗的基礎上,幫助公社研究了一些規章制度,初步制定了《
嵖岈山衛星人民公社試行章程(草稿)》。
規定各農業社的一切生產資料和公共財產轉為公社所有,由公社統一核算,統一分配;社員分配實行工資制和口糧供給制相結合;總結了青年隊集體吃食堂的好處,推廣了公共食堂;同時成立了託兒所、幼稚園、敬老院、縫紉組;公社設立了農業、林業、畜牧、工交、糧食、供銷、衛生、武裝保衛等若干部或委員會,下設生產大隊和
生產隊,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組織軍事化、生產戰鬥化、生活集體化。8月4日、5日,毛主席視察了河北省的徐水、安國縣的農村後,於5日晚11時,來到河南的新鄉。 7日凌晨,史向生在專列上向毛主席匯報了
嵖岈山衛星人民公社(位於河南省駐馬店市遂平縣)的情況。當談到嵖岈山公社試行簡章時,毛主席聚精會神,邊聽邊問,他說:“這是個好東西,給我!”毛主席說:“人民公社這個名字好,包括工、農、商、學、兵,管理生產,管理生活,管理政權。”他指出:“公社的特點是:一曰大,二曰公。”
毛主席視察三省和“還是辦人民公社好”的訊息,很快在報上發表。各地立即掀起了建立人民公社的高潮。
8月底,毛主席主持召開了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會上經過討論,正式通過了《關於建立農村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要求各地在秋收前後,先把公社的架子搭起來。北戴河會議結束後,中央報刊相繼發表了“迎接
人民公社化的高潮”等社論。這樣,把建立人民公社的運動很快推向高潮。
文化大革命期間,1967年1月份,上海市的造反派奪取了上海市人民委員會(即人民政府)各級機關權力,組成的新政權也命名為人民公社,正式名稱是“
上海人民公社”,於1967年2月5日正式成立。後來中國各地的造反派效仿上海,組成各種名稱的臨時政權。但毛澤東指出:“還是叫
革命委員會好”以後,各地的新政權機構一律改名為革命委員會,2月23日上海的政權也改名為上海市革命委員會,上海人民公社只存在了不到一個月。
工作條例
(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
性質組織規模
一、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又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權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農村人民公社是適應生產發展的需要,在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基礎上聯合組成的。它在一個很長的歷史時期內,是社會主義的互助、互利的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原則。
人民公社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同全民所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兩種形式。這兩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經濟,互相支援,共同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繁榮。國家要儘可能地從各方面支援人民公社集體經濟,發展農業生產,逐步進行農業技術改革,用幾個五年計畫的時間,在農業集體化的基礎上,實現農業的機械化和電氣化。
二、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是生產隊。根據各地方不同的情況,人民公社的組織,可以是兩級,即公社和生產隊,也可以是三級,即
公社、
生產大隊和
生產隊。
三、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都必須執行國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國家計畫指導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管理和組織生產。
在人民公社中,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必須同民眾密切聯繫,有事同民眾商量,傾聽民眾意見,在人民公社各級組織中起領導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
人民公社的各級權力機關,是公社社員代表大會、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和生產隊社員大會。
人民公社的管理機關是各級管理委員會。人民公社的監察機關是各級監察委員會。規模較小的生產隊,可以只設一個監察員。
人民公社各級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各級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的成員,都必須經過社員充分的醞釀,採取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
五、人民公社各級的規模應該由社員民主決定。各級規模大小的確定,都應該對生產有利,對經營管理有利,對團結有利,並且便利民眾進行監督。
人民公社的規模是一鄉一社。有的是小鄉一社,有的是大鄉一社。各個公社的規模定下來以後,長期不變。
生產隊的規模應該根據土地的數量和遠近、居住的集中或者分散、勞動力能夠搭配得開、畜力和農具能夠配套、有利於發展多種經營等等條件確定。生產隊的規模定下來以後,長期不變。
六、
少數民族地區,畜牧區,漁業區,林業區,可以根據本條例的基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另定具體辦法。
公社
七、公社社員代表大會,就是鄉人民代表大會。公社社員的代表,就是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全公社範圍內的重大事情,都應該由社員代表大會決定,不能由管理委員會少數人決定。
公社社員代表大會要定期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
八、公社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每兩年改選一次。社員代表要有廣泛的代表性。從事各種業務的社員,有經驗的老農,農村的專業工人,青年和婦女,少數民族的社員,烈士家屬和
轉業軍人,僑眷和歸僑,都要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公社的社長和其他管理委員、監察委員,都由公社社員代表大會選舉,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在選舉管理委員和監察委員的時候,應該注意使老貧農和下中農占優勢。
在那些有幾個不同民族成分的社隊,還要注意吸收少數民族的社員,參加管理。
公社的社長和其他管理委員、監察委員,如果不稱職,都可以由社員代表大會隨時罷免。
九、公社管理委員會,在行政上,就是鄉人民委員會(即鄉人民政府),受縣
人民委員會(即
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委員會
派出機關的領導。在管理生產建設、財政、糧食、貿易、民政、文教衛生、治安、民兵和調解民事糾紛等項工作方面,行使鄉人民委員會的職權。
十、公社管理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面向生產隊,充分調動社員民眾的積極性,發展農業、畜牧業、林業、副業、漁業等生產事業。在做這些工作的時候,應該經過充分的調查研究,執行民眾路線,正確處理問題,把應該做的事情認真做好,但不能管得太多太死。
(一)貫徹執行中央關於農村人民公社的政策、法令。公社不能違反和改變中央既定的政策、法令,並且要隨時督促生產大隊和生產隊認真執行,檢查他們的執行情況。
(二)根據國家計畫和各生產隊的具體情況,兼顧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向各生產隊提出關於生產計畫的建議,並且可以對各生產隊擬定的計畫,進行合理的調整。在調整的時候,只許採取協商的辦法,不許採取強制的辦法。
(三)對於各生產隊的生產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經過同社員和幹部商量,及時地幫助生產隊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改進經營管理和財務會計工作,幫助生產隊做好收益分配工作。對於困難較多的生產隊,應該更多地給以幫助。
不許亂開電話會議和各種會議,不許向生產隊亂要統計表報,不許瞎指揮生產。
(四)推行經過反覆試驗、確實有效的增產措施和先進經驗。推行的時候,必須因地制宜,並且只能典型示範和提出建議,不許強迫生產隊接受。(五)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生產隊之間的生產協作。
組織這種協作,必須按照自願互利和等價交換的原則,不許無代價地調用勞動力、生產資料和其他物資。
(六)從各方面幫助和督促生產隊妥善地安排生產資料:(1)選留良種,並且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對種子進行必要的調劑。
(2)根據生產隊的需要和貨源的多少,同供銷合作社商量提出農具、肥料和農藥的供應計畫,並且,督促供銷合作社做好這些供應工作。農具、肥料、農藥等生產資料的供應,必須注意保證質量,保證配套,講求實效。這些生產資料,應該由生產隊自由選購,不許攤派。凡是攤派的,生產隊都有權拒絕接受。
(3)推行經過反覆試驗、確實有效、適用於本地條件的改良農具和運輸工具。
(4)管好、用好屬於公社所有的大型中型農業機具和運輸工具。
十一、公社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生產的需要,根據人力、物力、財力的可能,在不妨礙當年生產的增長和當年社員收入的增長的條件下,經過公社、有關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討論決定,經過上級批准,興辦全公社範圍的、或者幾個生產大隊、幾個生產隊共同的水利建設和植樹造林、水土保持、土壤改良等基本建設,興辦幾個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設和其他的基本建設。
在興辦這些基本建設的時候,必須訂立契約,規定各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並且按照各單位受益的多少,分攤勞動力和資金。對於不受益的單位付出的勞動,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著物,都必須給以合理的報酬和補償。
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負責管理和維修公社集體所有的水利建設和其他農田基本建設。屬於幾個大隊或者幾個生產隊共同舉辦的水利建設和其他農田基本建設,應該在公社的領導和參加下,由有關的生產大隊或者生產隊聯合選舉管理機構,制定公約,共同管理,共同維修。
公社管理委員會和人民公社各級組織,都要保護水庫、堤壩、渠道和葦塘,注意綜合利用這些資源,養魚養鴨,發展水生作物。
十二、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山林資源,公社所有的山林,一般地應該下放給生產隊所有;不宜於下放的,仍舊歸公社或者生產大隊所有。歸公社或者生產大隊所有的山林,一般地也應該固定包給生產隊經營;不適合生產隊經營的,由公社或者生產大隊組織專業隊負責經營。這些山林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定下來以後,長期不變。
不論是
山區、半山區、
平原區、
沿海地區或者其他地區,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都必須積極地
植樹造林,保護林木,保持水土,嚴格禁止亂砍亂伐,毀林開荒。在放牛放羊的時候,不準毀壞幼林。公社、大隊和生產隊,應該根據山林資源的情況和林木生長的規律,根據國家採伐計畫以及生產和社員生活的需要,確定每年林木採伐的數量、規格、時間和地點。
對於不在計畫之內和不合規格的採伐,經營的單位有權制止。
林木的採伐,要有嚴格的批准制度,凡是違反制度的單位或者個人,都應該受到適當的處分。
人民公社各級組織,都要經過社員討論和同意,制訂護林公約,並且還要有管理林木的負責人。護林公約應該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每砍伐一棵樹木,至少必須補栽三棵,並且保證成活。
十三、公社管理委員會,在今後若干年內,一般地不辦企業。已經舉辦的企業,不具備正常生產條件的,不受民眾歡迎的,應該一律停辦。需要保留的企業,應該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分別情況,轉給手工業合作社經營,下放給生產隊經營,或者改為個體手工業和家庭副業;個別企業,經過社員代表大會同意,縣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由公社繼續經營,或者下放給生產大隊經營。
公社經營的企業,都應該直接為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服務,都不能妨礙農業生產和增加社員負擔,也不能影響國家對農產品的收購任務。這些企業,都必須嚴格實行經濟核算和民主管理,賬目要定期公布。這些企業的人員任用,生產情況,物資情況,財務收支等等,都要定期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並且徵求社員的意見,不許營私舞弊。公社的幹部和任何人,絕對不準利用這些企業,多吃多占,安插私人,鋪張浪費。
公社企業的利潤,除了用於企業的擴大再生產,用於公社範圍的生產事業以外,應該拿出一部分,扶助生產上有困難的生產隊。
十四、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積極促進手工業生產的發展。
農村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和合作小組,是獨立的經營單位,受手工業縣聯社和公社的雙重領導。公社對於手工業組織,應該儘可能地幫助他們解決生產中的困難,督促他們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
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同生產隊商量,合理地解決生產隊內部手工業者的口糧問題,合理地處理他們參加集體分配問題。對於亦工亦農的手工業者,注意安排他們從事適合自己情況的農業生產。對於熟練的手工業者,按照不同的情況,採用不同的辦法,計算勞動報酬,不能同農業勞動一樣。
歷來是串鄉經營的個體手工業者,人民公社各級組織應該容許他們串鄉經營。
十五、公社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家規定的糧食和其他農副產品的徵購、派購任務,在各生產隊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並且督促生產隊完成國家任務。
在國家規定的徵購、派購任務以外,公社和生產大隊都不許另派機動糧和自籌糧,不許另立名目,增加任務。
十六、公社和生產大隊,在今後若干年內,一般地不從生產隊提取
公積金和
公益金。
十七、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根據勤儉辦社和民主辦社的根本方針,經常檢查、幫助生產隊做好財務工作和物資管理工作。要幫助生產隊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監督他們嚴格按照制度辦事,合理使用資金,防止貪污浪費。
縣的有關部門應該經常幫助和檢查公社各級的會計財務工作,舉辦會計訓練班,培養和訓練會計人員。
生產大隊
十八、在保留三級組織的人民公社中,生產大隊的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決定。大隊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每年改選一次。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同公社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一樣,也要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生產大隊的大隊長和其他管理委員、監察委員,都由大隊社員代表大會選舉。
生產大隊的大隊長和其他管理委員、監察委員,任期都是一年,可以連選連任。如果不稱職,都可以隨時由大隊社員代表大會罷免。
十九、生產大隊管理委員會,在公社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管理本大隊範圍內各生產隊的生產工作和行政工作。
(一)幫助生產隊做好生產計畫;(二)對生產隊的生產工作、財務管理工作和分配工作,進行正確的指導、檢查和督促,幫助它們改善經營管理;(三)領導興辦和管理全大隊範圍的或者幾個生產隊共同的水利建設和其他農田基本建設;根據生產的需要,按照自願互利和等價交換的原則,組織各生產隊之間必要的協作;(四)管好、用好大隊所有的大型中型農業機具和運輸工具;(五)經營好大隊所有的山林和企業,領導好生產隊聯營的企業,督促和幫助生產隊經營好山林和企業;(六)在全大隊範圍內,督促生產隊完成國家規定的糧食和其他農副產品的徵購、派購任務;幫助生產隊安排好社員生活;(七)管理全大隊的民政、民兵、治安、文教衛生等項工作;(八)進行思想政治工作,貫徹執行中央的政策、法令。
生產大隊管理委員會,在做以上各項工作的時候,應該遵照第二章中有關的那些規定;在處理大隊辦的企業的時候,應該遵照第二章第十三條關於社辦企業的規定。
有些生產大隊,現在仍然作為基本核算單位,只要民眾同意,就應該積極辦好。這些生產大隊,應該參照第四章關於基本核算單位的規定,處理各項工作。
生產隊
二十、生產隊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單位。他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直接組織生產,組織收益的分配。這種制度定下來以後,至少三十年不變。
二十一、生產隊範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
生產隊所有的土地,不經過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的審查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占用。要愛惜耕地。基本建設必須儘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生產隊範圍內的勞動力,都由生產隊支配。公社或者生產大隊向生產隊調用勞動力,必須同生產隊的社員民眾商量,不得到他們的同意,不許抽調。
生產隊集體所有的大牲畜、農具,公社和大隊都不能抽調。原來公社、大隊所有的農具、小型農業機械、大牲畜,凡是適合於生產隊所有和使用的,應該歸生產隊所有;不適合於一個生產隊所有和使用的,可以仍舊歸公社或者大隊所有;有些也可以歸幾個生產隊共有,聯合經營。
集體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歸生產隊所有比較有利的,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可以把零星的樹木,交給社員專責經營,並且訂立收益分配的契約,或者劃歸社員所有。
上面所說的土地、牲畜、農具、山林、水面、草原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經過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定下來以後,長期不變。除了這些以外,還有別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問題,經過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定下來以後,也長期不變。
二十二、生產隊對生產的經營管理和收益的分配,有自主權。
在接受國家計畫指導和不破壞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生產隊有權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進行種植,決定增產措施。
在不破壞水土保持,不破壞山林,不破壞草原的條件下,生產隊有權在本隊範圍內,開墾荒地、經營荒山和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資源。
在保證完成國家規定的農副產品交售任務的前提下,生產隊經營所得的產品和現金,在全隊範圍內進行分配。這些產品和現金的分配和處理,由社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十三、生產隊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當地的生產習慣和輪作制度,根據國家的計畫要求和本隊生產生活的需要,對於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對於糧食作物的品種,統籌兼顧,全面安排,制訂本隊的生產計畫。
生產隊的生產計畫,必須發動社員充分討論、補充、修改,特別要徵求有經驗的農民的意見,經過社員大會通過。
生產隊的計畫確定以後,要組織民眾,定期檢查,以保證計畫的實現。
二十四、一般的生產隊應該以發展糧食生產為主,同時根據當地的條件,積極發展棉花、油料和其他經濟作物生產;並且充分利用自然資源和農作物的副產品,發展畜牧業、林業、漁業和其他副業生產。
在經濟作物集中產區的生產隊,應該以種植經濟作物為主。
在漁業區,應該專營漁業,或者以經營漁業為主。
在畜牧區,應該專營牧業,或者以經營畜牧業為主。
在山區和半山區的生產隊,要切實培養好和保護好山林,嚴禁過量採伐,嚴禁毀林開荒,並且積極地植樹造林,因地制宜地發展用材林、竹林、經濟林、薪炭林和山貨、林副產品的生產。在竹木集中產區的生產隊,應該以經營竹木為主,竹木生產和糧食生產相結合。
二十五、生產隊應該積極開展多種經營。
生產隊應該按照當地的需要和條件,積極發展農村原有的農副產品加工作坊(
磨坊、
粉坊、油坊、豆腐坊等),手工業(農具、燒窯、
土紙、編織等),養殖業(養母畜、種畜、群鴨、群鵝、
蜜蜂等),運輸業,採集,漁獵等項生產。
生產隊的多種經營,可以根據不同的生產內容,採取不同的形式:有的利用農閒季節 ,臨時組織勞動力,進行短途運輸、漁獵、採集等活動;有的組織一部分有技術的社員舉辦各種加工作坊;有的統一供應原料,組織社員分散加工。
原來由公社或者生產大隊經營的各種生產項目,凡是適合於生產隊經營,而生產隊經營又不妨害農業生產的,都應該下放給生產隊所有,由它們經營;一個生產隊無力經營的,也可以根據自願互利的原則,由幾個生產隊聯合經營,也可以由公社或者生產大隊繼續經營。生產隊的多種經營,必須實行嚴格的經濟核算和民主管理,賬目要定期公布。多種經營的產品和收入,都必須根據社員大會的意見,進行分配,任何人不許多吃多占。
二十六、生產隊必須認真保護、繁殖耕畜和其他大牲畜,要合理使役大牲畜,特別要注意養好母畜、種畜和幼畜。還要注意牲畜品種的改良工作。
集體所有的耕畜,根據各地方的不同情況,可以有多種多樣的適當的飼料辦法,可以實行個人包養、養用合一;也可以合槽餵養。究竟實行哪種辦法,由生產隊的社員討論決定。生產隊應該保證耕畜飼草飼料的供應。
生產隊應該採用民主推選的辦法,嚴格選擇飼養員。對於有經驗的、愛護牲畜的飼養員,應該長期固定,不要輕易調動。對於保護、餵養、使用耕畜和防治耕畜疫病成績良好的單位和個人,都應該給以獎勵。如果因為管理、飼養或者使用不善造成耕畜死亡,應該由民眾研究,弄清責任,給有關人員以適當的處分。
生產隊應該獎勵繁殖幼畜。對於繁殖幼畜的有關人員,可以獎勵糧食或者現金,也可以採取幼畜分成的辦法獎勵他們。
生產隊的牲畜,可以拿到牲畜交易市場上出售或者調換。
出售牲畜的收入,可以納入當年分配。
注意培養獸醫,特別是培養民間獸醫。及時防治牲畜的各種疫病。
二十七、生產隊必須認真保護現有農具,並且儘可能地添置新農具。
生產隊要選擇責任心強的社員,負責保管農具,並且儘可能做到管用合一 。
生產隊應該有計畫地培養修理農具的工匠,負責修理農具。這些工匠,應該是亦工亦農。
小農具由社員自備自用。有些中型農具也可以由社員自行購置,生產隊需要借用的時候,必須徵求社員本人的同意,並且付給合理的報酬,損壞了的照賠。
二十八、生產隊應該努力增加肥料,制訂全年的積肥計畫,組織社員常年積肥。為了多積廄肥,要提倡社員多養家畜、家禽。還要鼓勵社員多積土雜肥。有條件的地方,要儘可能增加綠肥的種植面積。
生產隊應該合理規定社員交售肥料的任務,並且按質論價,付給報酬。肥料的報酬,可以記工分,可以付給糧食和現金。超過規定數量、質量又好的,還應該給以現金或者實物的獎勵。
二十九、生產隊應該組織一切有勞動能力的人,參加勞動。對於男女全勞動力和半勞動力,都要根據生產活動的需要和各人的不同情況,經過民主評議,規定每人應該完成的基本勞動日。在規定女社員的基本勞動日數的時候,要照顧到她們的生理特點和從事家務勞動的實際需要。生產隊還要組織一切能夠從事輔助勞動的人,參加適合他們情況的勞動,並且按勞付酬。
三十、生產隊必須努力提高社員的耕作技術。要充分發揮有經驗、有技術的老農民的作用,聘請他們當顧問,傾聽他們的意見,認真研究他們的建議。要有計畫地組織青年人學技術,提倡老手帶新手。生產隊在檢查和總結生產的時候,要進行技術上的檢查、評比,對於技術上有貢獻的和積極傳授技術的社員,應該給以獎勵。
三十一、生產隊為了便於組織生產,可以劃分固定的或者臨時的作業小組,劃分地段,實行小段的、季節的或者常年的包工,建立嚴格的生產責任制。畜牧業、林業、漁業和其他副業生產,牲畜、農具、水利和其他公共財物的管理,也都要實行責任制。有的責任到組,有的責任到人。
對於勞動積極,管理負責,成績顯著,或者超額完成任務的小組和個人,要給以適當的獎勵。對於那些勞動不積極,管理不負責,沒有完成任務的小組和個人,要適當降低勞動報酬,或者給以其他的處分。
三十二、生產隊對於社員的勞動,應該按照勞動的質量和數量付給合理的報酬,避免社員和社員之間在計算勞動報酬上的平均主義。
生產隊應該逐步制訂各種勞動定額,實行定額管理。凡是有定額的工作,都必須按定額記分,對於某些無法制訂定額的工作,可以按照實際情況,採用評工分的辦法。
在制訂勞動定額的時候,要根據各種勞動的技術高低、辛苦程度和生產中的重要性,確定合理的工分標準。農忙期間,農業勞動的報酬,應該高於平時。農業、畜牧業中有技術的勞動的報酬,應該高於普通勞動。手工業、林業、漁業、鹽業、運輸業等專業勞動的報酬,應該按照和農業勞動不同的標準計算。
生產隊制訂、調整勞動定額和報酬標準,不僅要注意到農活的數量,尤其要注意到農活的質量,並且都要經過社員大會討論通過。
生產隊在一時還不能推行定額管理的地方,必須搞好評工記分的工作。
不論男女老少,不論幹部和社員,一律同工同酬。每個社員的勞動工分都要按時記入他的工分手冊。社員的工分賬目,要定期公布。三十三、生產隊有完成國家徵購糧食、棉花、油料和派購農副產品的義務。國家在規定生產隊的徵購、派購任務的時候,要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要保證生產隊多產多留。
國家應該根據等價交換的原則,逐步地規定工農業產品的合理比價。國家必須儘可能地提供越來越多的工業品,來交換農產品。向國家交售農產品較多的地方,應該得到較多的工業品,向國家交售糧、棉、油較多的地方,應該得到更多的照顧。
為著鼓勵農業生產的發展,照顧工業發展的需要,並且使城市人口和農業人口經常保持合理的比例,國家徵收農業稅和統購糧食的數量,應該在適當的水平上,在一定時期內穩定下來。
要避免在社員留糧標準上的平均主義。按人口平均提供商品糧較多的生產隊,口糧標準應該高些。從事經濟作物、蔬菜、林業、牧業、漁業等各種生產的缺糧生產隊,在他們完成國家收購任務的條件下,應該保證他們的口糧標準不低於鄰近產糧區的口糧標準。
三十四、生產隊必須認真執行按勞分配、多勞多得,避免社員和社員之間在分配上的平均主義。
生產隊必須努力增加生產,節約勞動力和生產費用,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堅持少扣多分,從各方面提高社員勞動工分的分值,增加社員的收入。
生產隊對於社員糧食的分配,應該根據本隊的情況和大多數社員的意見,分別採取各種不同的辦法,可以採取基本口糧和按勞動工分分配糧食相結合的辦法,可以採取按勞動工分分配加照顧的辦法,也可以採取其他適當的辦法。不論採取那種辦法,都應該做到既調動最大多數社員的勞動積極性,又確實保證烈士家屬、軍人家屬、職工家屬和勞動力少、人口多的農戶能夠吃到一般標準的口糧。
社員的口糧,應該在收穫以後一次分發到戶,由社員自己支配。
生產隊按照豐歉情況,經過社員大會決定,可以適當留些儲備糧,以便備荒防災,互通有無,有借有還,並對困難戶、五保戶、加以適當的照顧。生產隊儲備糧的數目,一般不許超過本生產隊在上交國家任務以後的可分配的糧食總量的百分之一,最多不許超過百分之二。豐年的儲備可以多些,平年可以少些。生產隊的儲備糧,由生產隊自己保管,生產大隊和公社都不許調動。儲備糧的使用,要由社員大會討論決定,並且規定一套便利於民眾監督的適當的管理制度,避免幹部多吃多占。
三十五、生產隊扣留的公積金的數量,要根據每一個年度的需要和可能,由社員大會認真討論決定,一般地應該控制在可分配的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到五以內。少數經濟作物區、林區、城市郊區等收入水平較高的生產隊,扣留的公積金可以多一些。受了嚴重自然災害的生產隊,可以少留或者不留公積金。
公積金怎樣用,應該由生產隊社員大會討論決定,不能由少數幹部自由支配。
生產隊興辦基本建設和擴大再生產的投資,應該從公積金內開支。基本建設用工和生產用工,要分開計算。對於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社員,經過生產隊社員大會通過,可以規定他每年做一定數目的生產性的基本建設工,作為集體經濟的勞動積累。這種基本建設工,一般地應該控制在每個社員全年基本勞動日數的百分之三左右,超過這個規定的基本建設用工,必須從公積金內發給應得的工資。
在生產隊範圍內的,維修渠道和塘堰等小型水利的用工,改良土壤的用工,都可以同生產用工一樣記工分,參加當年分配。
三十六、生產隊可以從可分配的總收入中,扣留一定數量的公益金,作為社會保險和集體福利事業的費用,扣留多少,要根據每一個年度的需要和可能,由社員大會認真討論決定,不能超過可分配的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到三。
公益金怎樣用,應該由生產隊社員大會討論決定,不能由少數幹部自由支配。
生產隊對於生活沒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殘疾的社員,遭到不幸事故、生活發生困難的社員,經過社員大會討論和同意,實行供給或者給以補助。對於生活有困難的烈士家屬、軍人家屬和殘廢軍人,應該給以適當的優待。對於家庭人口多勞動力少的社員,生產隊應該根據他們的勞動能力,適當安排他們的工作,讓他們能夠增加收入,除此以外,經過社員大會討論和同意,也可以給他們必要的補助。這些供給和補助的部分,從公益金內開支。對於因公負傷的社員的補助,對於因公死亡的社員的家庭的撫恤,也都從公益金內開支。
三十七、生產隊必須實行勤儉辦隊。辦任何事情,都要精打細算,講求經濟效果,堅決反對大手大腳,鋪張浪費。
生產隊必須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一切財務開支,都要遵守規定的批准手續,凡是不合規定的開支,會計有權拒絕支付。一切收支賬目,都要按月向社員公布。屬於生產隊所有的糧食和其他農副產品,都要認真保管好,防止貪污、盜竊和損失。管糧,管物資,管錢,管賬,都要有人負責。生產隊長要經常檢查和監督財務工作和物資保管工作,但是不要經管現金和物資。
三十八、生產隊必須實行民主辦隊,充分發揮社員當家作主的積極性。
生產隊的生產和分配等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產隊社員大會討論決定,不能由幹部決定。事先都應該徵求社員的意見,向社員提出幾種不同的方案,並且把每一種方案的具體辦法向社員說清楚,經過充分討論,由社員大會民主決定。
生產隊社員大會要定期開會,每月最少開一次。社員大會也可以根據生產和分配工作的需要,根據社員的要求,臨時召集。生產隊的隊長、會計和其他管理委員、監察委員或者監察員,都由生產隊社員大會選舉,任期一年,可以連選連任。
生產隊長應該由成分好、勞動好、農業生產經驗比較豐富、懂得同民眾商量、辦事公道的農民擔任。
生產隊長、會計和其他管理委員、監察委員或者監察員如果不稱職,社員大會可以隨時罷免。
生產隊管理委員會至少每月向社員大會作一次工作報告。對於全隊有多少收入,有多少開支,庫存有多少物資,社員做了多少工分、交售了多少肥料,分配多少糧食和現金等等社員所關心的事情,必須向社員一筆一筆地交代清楚。社員有權查問,有權提出批評和建議。
生產隊管理委員會,應該隨時聽取社員的各種不同意見,既要按照大多數人的意見辦事,又要保障少數人的民主權利和經濟利益。
社員家庭副業
三十九、人民公社社員的家庭副業,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的補充部分。它附屬於集體所有制經濟和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它們的助手。在積極辦好集體經濟,不妨礙集體經濟的發展,保證集體經濟占絕對優勢的條件下,人民公社應該允許和鼓勵社員利用剩餘時間和假日,發展家庭副業,增加社會產品,增加社員收入,活躍農村市場。
四十、人民公社社員可以經營以下的家庭副業生產:
(一)耕種由集體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產隊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到七,歸社員家庭使用,長期不變。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還可以根據民眾需要和原有習慣,分配給社員適當數量的自留山,由社員經營。自留山劃定以後,也長期不變。
(二)飼養豬、羊、兔、雞、鴨、鵝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飼養母豬和大牲畜。為了發展養豬業,以便給集體經濟提供較多的肥料,在有需要、有條件的地方,生產隊可以按照本隊土地的情況,經過社員討論,撥給社員適當數量的飼料地。
這種飼料地,應該儘可能利用現有的閒散地或者小片荒地。
(三)經過生產隊社員大會討論和公社或者生產大隊批准,在統一規劃下,可以開墾零星荒地。開墾的荒地一般可以相當於自留地的數量,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可以少一點,在人多地少的地方也可以略多一點。
開荒絕對不許破壞水土保持,破壞山林,破壞草原,破壞水利工程,妨礙交通。
社員的自留地、飼料地和開荒地合在一起的數量,根據各個地方土地的不同情況,有多有少,在一般情況下,可以占生產隊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最多不能超過百分之十五。
(四)進行編織、縫紉、刺繡等家庭手工業生產。
(五)從事採集、漁獵、養蠶、養蜂等副業生產。
(六)經營由集體分配的自留果樹和竹木。在屋前屋後或者在生產隊指定的其他地方種植果樹、桑樹和竹木。這些東西永遠歸社員所有。
社員經營家庭副業,使用集體所有的牲畜和工具等生產資料的時候,都要付給集體以適當的代價。
四十一、社員家庭副業的產品和收入,都歸社員所有,都歸社員支配。在完成同國家訂立的定購契約以後,除了國家有特殊限制的以外,其餘的產品,都可以拿到集市上出售。
社員的自留地和開荒地生產的農產品,不算在集體分配的產量和集體分配的口糧以內,國家不徵收農業稅,不計統購。
四十二、人民公社各級管理委員會,對於社員經營家庭副業,應該給以必要的指導和幫助,不要亂加干涉。同時,又要教育社員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積極參加和關心集體生產,不損害公共利益,不棄農經商,不投機倒把。
對於生活困難的社員,生產隊應該在家庭副業方面,例如養豬、編織等,注意幫助他們解決困難,增加收入。
四十三、人民公社各級組織、供銷合作社、手工業合作社和國家指定的國營企業,可以根據社員自願和公私兩利的原則,分別採取加工、定貨、代購原料、代銷產品、收購產品和公有私養等適當的方式,幫助社員家庭副業生產的發展,並且使家庭副業和集體經濟或者國營經濟聯繫起來。
社員
四十四、人民公社社員,在社內享有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一切應該享受的權利。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對於社員的一切權利,都必須尊重和保障。
在那些有幾個不同民族成分的公社,不同民族的社員應該互相尊重民族習慣,友愛合作。
要保障社員個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資料,包括房屋、家具、衣被、腳踏車、縫紉機等,和在銀行、信用社的存款,永遠歸社員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保障社員自有的農具、工具等生產資料,保障社員自有的牲畜,永遠歸社員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根據農業生產的習慣,按照農忙農閒的情況,安排勞動時間,實行放假制度,實行勞逸結合。
要關心社員的身體健康,保護社員勞動中的安全。對於因公負傷的社員,應該給予適當的補貼。對於因公死亡的社員的家屬,應該給予適當的撫恤。對於女社員的生理特點,對於參加勞動的少年的身體發育,要加以照顧。女社員在產假期間,生活有困難的,應該酌量給以補貼。
對於社、隊的生產、分配、生活福利、財務開支等方面,社員有提出建議、參加討論和表決、進行批評和監督的權利。這種權利,受到人民政府的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對於社、隊幹部違法亂紀行為,社員有向任何上級控告的權利。這種權利,受到人民政府的保障,任何人都不許刁難、阻礙和打擊報復。
四十五、社員的房屋,永遠歸社員所有。
社員有買賣或者租賃房屋的權利。社員出租或者出賣房屋,可以經過中間人評議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價,由買賣或者租賃的雙方訂立契約。
任何單位、任何人,都不準強迫社員搬家。不得社員本人同意,不付給合理的租金或代價,任何機關、團體和單位,都不能占用社員的房屋。如果因為建設或者其他的需要,必須徵用社員的房屋,應該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徵用民房的規定,給以補償,並且對遷移戶作妥善的安置。
國家和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應該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對於社員修建住宅,給以可能的幫助。社員新建房屋的地點,要由生產隊統一規劃,儘可能不占用耕地。
四十六、人民公社社員,都應該提高社會主義覺悟、在公社內必須履行自己一切應盡的義務,每一個社員都要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社員大會的決議。
每一個社員都必須愛護集體,自覺地遵守勞動紀律,同損害集體經濟和破壞勞動紀律的現象作鬥爭。
每一個社員必須完成應該做的基本勞動日,完成規定的交售肥料的任務。
每一個社員都要愛護國家和社、隊的公共財產,積極地保護這些財產不受損害。
人民公社社員,都要提高革命警惕性,防止封建勢力復辟和
反革命分子的破壞活動。
幹部
四十七、人民公社各級組織,都必須厲行精簡,儘可能地減少脫離生產和半脫離生產的幹部,儘可能地減少對幹部的補貼工分。生產隊和生產大隊的幹部補貼工分多少,必須經過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過上級批准,不能由幹部擅自規定。
公社一級的幹部,人數多少,應該根據公社的規模大小和精簡的原則,嚴格控制在國家規定的編制數目以內,只許減少,不許超過。
生產大隊的幹部人數多少,應該根據生產大隊的規模大小和精簡的原則,由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提出,經過公社管理委員會批准,報告縣人民委員會(縣人民政府)備案。生產大隊的幹部都不能完全脫離生產,只能半脫離生產,或者不脫離生產。
生產隊幹部的人數多少,應該根據生產隊的規模大小和精簡的原則,由社員大會討論決定,人數也不能多。生產隊的幹部都不脫離生產。
四十八、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要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都應該是誠誠懇懇的人民勤務員。要關心民眾生活,處處為民眾打算。要和民眾同甘共苦,反對特殊化,不許貪污私分,不許多吃多占。
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要正確地理解國家利益和民眾利益的一致性,把對上級負責和對民眾負責正確地結合起來。在執行上級指示的時候,如果確實有困難,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報請上級處理。
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必須認真執行“黨政幹部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三大紀律是:(一)認真執行黨中央的政策和國家的法令,積極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二)實行民主集中制。(三)如實反映情況。
八項注意是:(一)關心民眾生活。(二)參加集體勞動。(三)以平等的態度對人。(四)工作要同民眾商量,辦事要公道。(五)同民眾打成一片,不特殊化。(六)沒有調查,沒有發言權。(七)按照實際情況辦事。(八)提高無產階級的階級覺悟,提高政治水平。
四十九、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必須堅持民主作風,反對強迫命令。必須在民主的基礎上,建立正確領導,反對放任自流。不許壓制民主,不許打擊報復。要平等地和民眾討論問題,使有各種不同意見的人都能暢所欲言;對於持有不同意見的社員,只許採用商量的辦法、不許採用強制的辦法對待,不許亂扣帽子。嚴禁打人罵人和變相體罰,嚴禁用“不發口糧”、亂扣工分和不派農活的辦法處罰社員。
五十、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必須學習經營管理和生產知識,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並且要同社員一起參加勞動。
公社一級的幹部,應該按照不同的工作情況,分別在生產隊,參加一定天數的集體勞動,最少的全年不能少於六十天。勞動還要保證一定的質量。
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幹部,都要以一個普通社員的身分積極地參加勞動,同社員一樣評工記分。每一個生產大隊的幹部,最好都要固定在一個生產隊參加勞動。生產大隊幹部參加集體勞動的天數,最少的全年不能少於一百二十天。
為了不使生產隊的幹部因公誤工減少收入,應該根據各人擔負的工作情況,經過社員討論決定,分別給以定額補貼或者誤工補貼。生產隊幹部的補貼工分,一般地應該控制在生產隊工分總數的百分之一以內。
生產大隊半脫離生產幹部的生活補貼,可以有兩種辦法,或者由國家財政開支,或者由生產隊補貼他們一定數量的工分。在那些採取後一種辦法的地方,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幹部的補貼工分,合計起來,可以略高於生產隊工分總數的百分之一,但不能超過百分之二。縣和縣以上各部門召集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幹部開會,除了負擔一伙食費和旅費以外,還應該發給他們適當的津貼,生產隊不再給他們記工分。
五十一、人民公社各級工作人員的任免和獎懲,都必須按照規定的手續辦事,不許任用私人,徇私舞弊。凡是不合規定手續的,一律無效。
公社監察組織
五十二、生產隊監察委員會或者監察員、生產大隊監察委員會,都受公社監察委員會的領導。公社監察委員會,受縣人民委員會的領導。
人民公社各級監察組織的工作,中央監察機關可以直接過問。
五十三、人民公社各級監察組織的職權是:(一)檢查管理委員會的幹部是不是違反國家的政策、法令,是不是違反本工作條例的規定和社員代表大會、社員大會的決議;(二)檢查幹部有沒有侵犯社員的公民權利和社員權利,有沒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三)檢查本級和下級管理委員會、企業、集體福利事業的現金和實物的收支賬目;檢查財務收支是不是正當,是不是違反財務制度;(四)檢查徇私舞弊、鋪張浪費、多吃多占、貪污盜竊和破壞公共財產的行為;(五)受理社員的控告、檢舉和申訴;(六)可以參加本級和下級的管理委員會的會議;(七)向本級和下級的管理委員會或者別的組織和人員提出質問,受質問的單位和人員必須負責及時答覆;(八)在必要的時候,組織專人進行檢查和調查,一切有關的單位和人員都有義務提供材料。
對於性質嚴重的問題,人民公社各級監察組織應該向上級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一直到黨中央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檢舉。
人民公社各級監察組織,在工作中遇到阻礙和抗拒的時候,有權報請上級處理,一直報請中央監察機關處理。
五十四、人民公社各級管理委員會的幹部,擔任會計、出納、保管的人員和社、隊的企業和事業的管理人員,都不能當監察委員和監察員。
公社黨組織
五十五、人民公社根據規模的大小和黨員的多少,設立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者支部委員會。生產大隊,根據規模的大小和黨員的多少,設立總支部委員會或者支部委員會。在人民公社內的黨委員會、總支部、支部,是中國共產黨在農村中的基層組織,是農村工作的領導核心。
五十六、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根據黨的方針政策,加強對人民公社各級和各部門工作的領導,但是,不應該包辦代替各級管理委員會的工作。社、隊的業務工作,應該由管理委員會處理。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要把教育和訓練幹部的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特別要注意教育和訓練生產隊的幹部。
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應該定期討論和研究各級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對於生產、民眾生活、執行國家政策法令、執行國家計畫和其他方面的重要問題,一般地應該在黨內進行充分醞釀,並且同社員和非黨幹部共同研究,然後再把黨組織的意見提交社員代表大會、社員大會、管理委員會或者監察委員會討論,通過以後,保證執行。
五十七、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作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通過各種形式,分別向黨員、團員和民眾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宣傳毛澤東思想,宣傳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
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的教育,團隊精神的教育,工農聯盟的教育和時事政策的教育,從思想上和政治上鞏固人民公社。
在黨員、團員中間,要經常進行無產階級的階級教育和黨章、團章的教育。
要教育黨員、團員和幹部,經常關心民眾生產中和生活中的困難問題,反映民眾的意見。
要教育黨員、團員和幹部,正確地執行黨在農村中的階級路線,依靠老貧農和下中農,鞏固地聯合其他中農。要加強各族勞動人民之間的團結。
五十八、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領導好共產主義青年團和婦女代表會議的工作,使他們真正發揮黨聯繫民眾的紐帶作用。
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加強對民兵工作的領導,切實保證民兵武裝掌握在政治上可靠的老貧農、下中農積極分子手中。
五十九、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應該健全黨的組織生活,加強黨的組織性和紀律性,克服黨的工作無人負責和組織生活渙散的現象,充分發揮黨支部的堡壘作用和黨員的模範作用。
要定期召開黨的小組會和支部大會,加強黨員對黨的政策的學習和黨章的學習,檢查黨員在民眾中間的工作,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
公社黨委員會和他下面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都要按照黨章的規定定期選舉。在選舉中,要充分發揮黨內民主,還要注意聽取非黨民眾的意見。
吸收黨員和處分黨員,都必須嚴格遵守黨章規定的手續。
公社黨委員會要做好黨員的審查工作,嚴防壞分子和階級異己分子混入黨內。
六十、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嚴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一切重大問題,都必須開會討論,不能由書記個人決定。在討論中間,要使到會的人都能夠充分發表意見;在決定問題的時候,要認真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集體決定。黨委集體決定以後,各有關黨組織和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分頭去辦。
政社分開
隨著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現行農村政社合一的體制顯得很不適應。
憲法已明確規定在農村建立鄉政府,政社必須相應分開。為了有領導、有步驟地搞好這一改革,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當前的首要任務是把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同時按鄉建立鄉黨委,並根據生產的需要和民眾的意願逐步建立經濟組織。要儘快改變黨不管黨、政不管政和政企不分的狀況。
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工作要與選舉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工作結合進行,大體上在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完成。
二、鄉的規模一般以原有公社的管轄範圍為基礎,如原有公社範圍過大的也可以適當劃小。
在建鄉中,要重視集鎮的建設,對具有一定條件的集鎮,可以成立鎮政府,以促進農村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
三、鄉的編制要力求精幹,不得超過現在公社的人員編制,具體由各省、市、自治區統籌安排。
鄉幹部要逐步從農村優秀人才中選拔,要能上能下。當選就任職,落選就回到生產中去。現有的脫產幹部,包括在集體經濟組織工作的,一切待遇不變,新選拔上來的經濟上給以適當補貼。
過去各地選調了一些社員到公社工作,對於這部分人,適合繼續工作的可以留用,不適合的應動員回到生產中去。
四、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行使職權,領導本鄉的經濟、文化和各項社會建設,做好公安、民政、司法、文教衛生、計畫生育等工作。
當前,應著重抓好社會治安,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發動民眾制訂鄉規民約,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促進社會治安和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
五、政社分開以後,經濟體制的改革應繼續按照中共中央一九八三年一號檔案的精神進行。
現有社隊企業要繼續完善生產責任制,加強民眾的民主管理,辦成名副其實的合作經濟企業。在改革中,要嚴防財產損失和個人損公肥私。
農業技術推廣、林業、畜牧獸醫、農業機械、經營管理等基層事業單位,供銷社和信用社,都應進一步做好改革工作,擴大服務範圍,提高服務質量,逐步形成一套技術、管理、流通、金融的服務體系,以利於農村多種經濟形式和商品生產的發展。
六、隨著鄉政府的建立,應當建立鄉一級財政和相應的預決算制度,明確收入來源和開支範圍。有關具體事項由財政部規定。
七、
村民委員會是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按村民居住狀況設立。村民委員會要積極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協助鄉人民政府搞好本村的行政工作和生產建設工作。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要由村民選舉產生。各地在建鄉中可根據當地情況制訂村民委員會工作簡則,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再制訂全國統一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條例。有些以自然村為單位建立了農業合作社等經濟組織的地方,當地民眾願意實行兩個機構一套班子,兼行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職能,也可同意試行。
八、政社分開、建立鄉人民政府是一件大事,各級黨委必須加強領導,堅持民眾路線,做好宣傳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行試點,逐步展開,保證工作質量。凡是已經進行改革的地方,已定的規模和已設的機構應在實踐中總結經驗,逐步完善。
為了做好這項工作,要建立政社分開、建鄉的領導機構,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辦理。有關經濟體制和政權建設方面的具體事項,可分別與中央書記處農村政策研究室和民政部聯繫。發現重大情況和問題,望及時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後人評價
農村人民公社,是在高級農業生產社的基礎上聯合起來組成的勞動民眾
集體所有制的
經濟組織。建國初期我國是十分落後的
農業國。國家採取通過人民公社體制優勢實施“以農養工”和“用農民集體力量建設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策略,順利實現了依靠農業積累建立
工業化基礎,以集體優勢建成了一大批
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工業化基礎的建立和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建設,為今後改革開放取得的巨大成就打下了堅實基礎,人民公社在那個階段的積極作用是無法替代的。但長期執行一種體制甚至僵化,那必定束縛生產力的發展。
從意義上來說,其實“人民公社”就是現在的鄉政府機構,其作用就是起到政府督導作用。那時回響毛主席的“深挖洞、廣積糧,不稱霸”號召,一般人民公社都會有規模不一的
防空洞以及簡單的防禦工事,以備戰備之需。
後經多次調整,1962年以後,絕大多數人民公社實行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恢復和擴大了
自留地和
家庭副業。但仍存在著管理過分集中、經營方式過於單一和分配上的平均主義等缺點。同時,農村人民公社一直實行“政社合一”的制度。即把基層政權機構(鄉人民委員會)和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機構(社管理委員會)合為一體,統一管理全鄉、全社的各種事務。
全國農村普遍實行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原有的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體制已不能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需要。原有的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經濟組織實際是上下級之間的
行政隸屬關係,失去了商品生產者應有的地位和活力。政社不分也削弱了基層政權機構管理行政事務的能力。為發展農村商品經濟,就必須對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體制徹底改革。
這一改革經歷了3個階段:1979年3月至1982年12月,全國有9個省、直轄市的213個公社開展試點工作,有5個縣全部建立了鄉政府。1982年12月至1983年秋,新《憲法》規定農村人民公社要改變政社合一的體制,設立鄉政府,保留人民公社作為單純的
經濟組織。各地繼續擴大試點。1983年10月至1984年底,在總結各地試點經驗基礎上,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出《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1984年底以前完成建立鄉政府的工作。到1984年底,已有99%以上的農村人民公社完成了政社分開工作,建立了9.1萬個鄉(鎮)政府,並建立了92.6萬個村民委員會。
全國農村普遍實現政社分設後,原來的三級集體經濟組織已不存在上下級的行政隸屬關係,也不存在生產資料的占有由生產隊向生產大隊、再向公社逐級過渡的關係,這樣原有的人民公社也就不復存在了。政社分設後,農村經濟組織的形式和規模可以多種多樣,不再自上而下強行推行某一種模式,既調整了生產關係,又改進和加強了農村政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