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人民公社二十多年的歷史上,在公社的制度規範方面,最權威也是最主要的檔案當屬《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因該檔案及後來的幾個修訂稿均共有60條,故簡稱《農業六十條》或《農村六十條》(以下簡稱《六十條》)。《六十條》自誕生之日起就被視為“公社憲法”。比如,1961年3月13日,田家英在浙江省魏塘公社《六十條》試點會議上指出,《六十條》“是現階段人民公社的根本法,也就是人民公社的憲法”。同年8月8日,甘肅省農村工作部長薛和昉在整風整社幹部訓練班上指出:“《六十條》好比國家的憲法一樣,是帶有法律性的東西,是我們黨在農村工作中現階段的基本政策。”《六十條》前後共有四個版本,其制定與修改跨時近20年,幾乎與人民公社的興衰相始終,期間公社制度及其變革均是由《六十條》規定的。
學界對《六十條》的論述,主要散見於歷史著作和教科書的有關章節之中,專論者甚少,且大都集中在研討其誕生的歷史背景及原因,對《六十條》後來歷次修改的動因、內容及實施效果等尚缺少深入系統地分析。本文擬較為完整地梳理《六十條》的制訂及其三次修訂過程,重點論述鄧子恢、田家英、毛澤東等人對《六十條》的特殊貢獻;強調公社條例制訂及修改的主要目標和軌跡,是將“一大二公”的大公社制度逐步改革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小公社體制;公社條例的制訂及修改是循序漸進式改革的典範,為後來的改革事業留下了有益的經驗。
起草過程
在人民公社化運動之前,兩個農業合作社的法律檔案先後出台。一是1955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另一個是次年6月第一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1958年8月先後頒行的《中共中央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嵖岈山衛星人民公社試行簡章(草稿)》和《七里營人民公社章程草案》等檔案是就如何搭建大公社提出的原則與要求,還不是大公社正式的制度規範。
1958年八九月間大公社在全國農村迅速普及後,農村的基本制度發生了根本變革,原有的合作社章程已經完全不適用,儘快制訂一個人民公社章程便提到議事日程。這年10月,譚震林在西安召開的華北、東北、陝西等九省市農業協作會議上,要求“各省都提出一個人民公社四十條,提不出具體內容的也要交一個四十條的題目”。此時大公社在全國大部分地區剛組建一個多月,各地匆忙搭建的公社體制很不統一,自然提不出成熟的公社章程。代表甘肅省的幾位與會者,“在那裡草擬了這樣一個草稿,交給了譚震林同志,並說明未來得及請示省委”。甘肅省在會上匆忙提交的公社四十條主要是對未來的構想:“爭取在二至五年內完成社會主義建設,進一步勝利地建設共產主義社會。”該檔案第一條提出的近期奮鬥目標是:“爭取二至五年內在農產品方面,準備極豐富的糧食、油料、肉食、乳酪、雞蛋、蔬菜、水果、皮毛等物質條件,以滿足各取所需的基本要求。”檔案預計,到1963年,全省農村每人每天有半磅牛奶或羊奶、半斤水果,每人每年60斤魚,每人有綢衣服,老人和婦女都有皮衣。該檔案還提出了在工業、居住、運輸、教育、衛生、娛樂等方面的具體目標。除了不切實際的空想,甘肅的公社四十條在制度建設上毫無建樹,不足為訓。
1959年3月25日,毛澤東在中央上海會議上提出,北戴河會議雖然通過了關於建立人民公社的決議,但對公社的組織形式只有原則性規定,比較籠統,人民公社一哄而起之後,實際上是無章可循,對公社化運動狂潮中出現的混亂現象進行清理,必須規範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形式,所以需要搞人民公社章程。這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人民公社的十八個問題》,再次要求制訂一個人民公社章程:“在一九五九年七月底以前,每省提出一個示範章程草案,報送中央,作為中央起草人民公社示範章程的依據。”可是不久,“鑒於公社體制在不斷調整變動,毛主席認為章程搞不出來”。人民公社成立之後的兩年多間,其體制的混亂和不穩定使毛澤東和中共中央逐步放棄了出台一個正式的公社章程的想法。
學界大都贊同《六十條》直接醞釀並誕生於1961年初毛澤東親自倡導的全黨對農村基層的調查研究。然而,對誰是《六十條》的首倡者,學界卻莫衷一是。主張是鄧子恢者,言之鑿鑿;認為是田家英的,亦持之有據。筆者經過比對有關史料,認為鄧子恢最早倡議制訂公社條例,並領導草擬了《農村人民公社內務條例》(以下簡稱《內務條例》),這個條例為《六十條》提供了重要參考;田家英利用向毛澤東匯報嘉善農村調查的機會,多次力陳制訂一個公社條例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促成毛澤東下最後決心立即組織力量草擬《六十條》,並將其提交即將召開的中央廣州工作會議。鄧子恢、田家英和毛澤東對《六十條》的出台,貢獻各異,不可替代,相得益彰。
1960年9月上旬,受劉少奇委託,鄧子恢率調查組到山西汾陽縣萬年青人民公社、河北石家莊市郊的銅冶公社進行調查研究,隨後向中央報送《山西、河北兩個人民公社三個基本核算單位的調查》。是月底,鄧子恢又帶調查組來到江蘇無錫縣。在無錫調查期間,鄧子恢發現:“從中央第二次鄭州會議以來,中央發了好些檔案,但到了基層,有的沒有同民眾見面,有的執行不認真,有的執行打折扣,甚至走樣。這一方面可能與某些具體規定不切合實際有關,另一方面有可能是與某些具體規定朝令夕改有關。”於是,鄧子恢與調查組的同志商量:“現在有沒有條件像搞初級社社章、高級社社章那樣,搞個公社社章?搞社章不成,搞個條例也行。現在人民公社內部矛盾很多,有的很尖銳。如果能把現有的處理人民公社內部矛盾的方針政策、辦法歸納起來,使之條理化、規範化,公布於眾,這對糾正農村工作中的錯誤,穩定農民生產情緒,發展農村經濟,將起重大作用。”此議得到調查組同仁的一致贊同,鄧子恢立即就在無錫組織人員開始草擬《內務條例》,並邀請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安徽、福建、江西等省市的農村工作部長到無錫,參與《內務條例》的討論和修改。回到北京後,鄧子恢利用向毛澤東、周恩來匯報三省調查的機會,把制訂《內務條例》的構想提了出來。在周恩來的鼓勵和支持下,鄧子恢又組織領導了對《內務條例》的再次修改,於11月底定稿,並“於1960年12月23日報給了中央”。對於鄧子恢對公社條例的首創之功,毛澤東在次年3月23日的廣州會議上予以肯定:“去年他(鄧子恢——引者注)在山西、石家莊、江蘇南部作了一次調查,做得很好,他的觀點很正確。農村工作後頭犯的錯誤,是譚震林同志他們有份,他沒有份的。你們看不起鄧子恢同志那是不行的,人家現在正確了”,“農村工作部找誰啊,還是要鄧老。他有很多意見是正確的。他同我談過,我介紹他去跟總理談。總理讓他起草個檔案,叫做人民公社的章程,首先創議的是總理(周總理插話:是他給我說的)”,“啊!首先創議的是鄧老,然後總理支持”。
既有研究雖然都注意到《內務條例》為第一個《六十條》提供了重要參考,但後者在多大程度上參考了前者,至今尚無系統地比較研究。《內務條例》共分14章、66條,近兩萬字;第一個《六十條》共10章,約一萬字。兩個條例都試圖把中共中央自1959年以來糾正人民公社錯誤的一系列指示和決議具體化、條理化,而且第一個《六十條》對《內務條例》在某些方面有明顯的相似和繼承。比如關於生產大隊基本所有制,《內務條例》第6條將其具體化為9個方面,主要是:原來屬於農業社,公社化後轉為大隊(管理區)的全部耕地、草場、山林、水面及其他自然資源,由大隊(管理區)開墾的荒地和草場;原來屬於農業社,公社化後轉為大隊以及隨後增加的全部耕畜、農具和小型的農業機器;由大隊(管理區)和所屬生產隊(小隊)承包生產的農、林、牧、副、漁各業生產的全部產品和收益等。第一個《六十條》將生產大隊所有制簡化為:在生產大隊範圍內,除了生產隊所有和社員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外,一切土地、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都屬於生產大隊所有;各生產隊按包產計畫上交的產品和收入,生產大隊直接經營所得的產品和收入,也都屬於生產大隊所有。兩者表述詳略不一,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再如《內務條例》的第三條將社員的義務具體為: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章程和內務條例,執行社、隊代表大會和社員大會的決議;按時完成自己應當做的勞動日數,遵守勞動紀律;按時完成應當交給集體的家積肥料;愛護國家的財產,愛護社內的公共財產;鞏固全社和全隊的團結,同一切破壞集體利益的壞人壞事作鬥爭等6條。第一個《六十條》的第41條則把社員的義務概括為:每一個社員都要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社員大會的決議;每一個社員都應該自覺地遵守勞動紀律,必須完成應該做的基本勞動工分;每一個社員都要愛護國家和社、隊的公共財產,積極地保護這些財產不受損害。這裡,兩個條例不僅內容一樣,連表述都很相近。
總體來看,《內務條例》對公社三級組織及社員、幹部的責權利規定得非常全面、具體和詳細,但難免瑣碎甚至不夠條理;第一個《六十條》同樣是界定公社三級組織及社員的責權利(沒有保留《內務條例》中的“供銷信用”、“文教衛生”、“人民武裝”等章),但言簡意賅、清晰透徹,尤其在生產隊和社員的基本權益方面比《內務條例》內容更加豐富、規定更加明確。後者最明顯的改進:一是明確提出要避免生產隊之間(第5條)和社員之間(第33條)在分配上的兩個平均主義,這成為《六十條》的主旨和其歷次修改的主要方向;一是明確家庭副業“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的補充部分”,擴大了家庭副業的經營範圍,並將其由一款(《內務條例》的第八條第三款)擴充為一章(第六章)。筆者以為,視《內務條例》“是《六十條》的前身”,是《六十條》重要的參考來源,是比較公允和實事求是的。
不能否認,1961年初,田家英在杭州向毛澤東力陳制訂一個公社條例,對後者最終決定製訂《六十條》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月6日,田家英向毛澤東匯報其在浙江嘉善農村調查的情況,建議中央制定一個公社條例。毛澤東當即贊同,提出要“起草一個工作條例,規定公社三級怎么做工作”。後來在3月召開的中央廣州工作會議上,毛澤東這樣評述田家英對《六十條》的貢獻:“我是聽了誰的話呢?就是聽了田家英的話,他說搞條例比較好。我在杭州的時候,就找了江華同志、林乎加同志、田家英同志,我們商量了一下,搞這個條例有必要。搞條例不是我創議的,是別人創議的,我抓住這個東西來搞。”在廣州工作會議上,中央制訂公社條例的主張也得到了各個省市的積極回響。3月12日,山東省委書記處書記譚啟龍在分組會議上指出,從山東情況看,廣大幹部民眾迫切需要有一個公社的示範章程性質的條例。江蘇省委第一書記姜渭清認為,為了把三年來人民公社的豐富經驗加以比較系統的總結,搞兩個檔案比較好,一個是條例或示範章程,一個是黨內指示。
毛澤東是《六十條》最終的決策者及其修訂的主要推動者。毛澤東最早發現大公社的體制問題並採取一些積極措施進行糾偏和整頓。在糾偏過程中,毛澤東逐漸發現,中央的指示和規定在許多地方並未貫徹執行,比如在山東、河南、甘肅、貴州等省,中央糾正“五風”的規定根本沒有同民眾見面,“後來查明,有的還被當成‘反面材料’加以扣留”。他還發現,中央這個時期發出的大量應急性檔案和指示,許多是重複甚至自相矛盾的。毛澤東在1960年12月30日的中央工作會議上說:“這幾年說人家思想混亂,首先是我們自己思想混亂。一方面我們搞了十八條,十四句話,也搞了六條指示,這些就是為了糾正‘共產風’,糾正瞎指揮風;另一方面,又來了幾個大辦,大辦鋼鐵,大辦縣、社工業,大辦交通,大辦文教,又大颳起‘共產風’。這就是前後矛盾,對不起來。雖然我們沒有叫大家去平調,但沒有塞死漏洞。總結這些經驗教訓很重要。以後不要前後矛盾,不要一面反,一面又刮;一面反,一面又提倡。”次年2月8日,毛澤東與浙江省委和中央下派浙江嘉善調查組的負責人談話,在談到由於自留地幾收幾放農民開始不相信中央的政策時說:“還是要給農民自留地,而且要把為什麼反覆交代清楚,農民不相信,你變得太多了嘛……現在反覆不下去了,再搞下去,就是你們所說的餓、病、逃、荒、死。”
為了避免中央的農村政策前後矛盾,使中央的指示令行禁止,並使農村形勢儘快穩定下來,中共中央和毛澤東於1961年初逐漸達成共識:制訂一個相對穩定、各地農村必須遵守的公社條例,從制度上根除公社各級組織中的“一平二調”、“瞎指揮”和“幹部特殊化”,儘量清除公社體制中的平均主義。毛澤東於2月上旬先後在杭州和長沙提出:“各同志分頭去調查研究,將來在廣州搞出一個條例來”,“要搞一個人民公社章程恐怕困難,準備一個工作條例,把公社各級組織的職能、權利、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都規定好。規定好了,就好辦事了”。3月13日,毛澤東在“三南”會議上又表達了制訂公社條例的動機和願望:“看來人民公社需要有一個條例,高級農業合作社的條例已經過時了。幾年來沒有一個新的完整的條例。”
修訂執行
毛澤東在中央廣州工作會議上,將制訂《六十條》的目標概括為克服大公社體制中的兩個平均主義:“一是生產隊與生產隊之間的平均主義;一是生產隊內部人與人之間的平均主義。”這就為《六十條》的制訂和修改定下了基調和方向。第一個《六十條》主要從縮小社隊規模和確立生產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來克服生產大隊之間的平均主義,以恢復和確認社員的私有財產權和家庭副業來限制生產隊內個人之間的平均主義。第二個《六十條》則通過取消供給制、公共食堂和恢復按勞分配,來消除生產隊內部社員(家庭)之間的平均主義。第三個《六十條》確定了生產(小)隊為基本核算單位,從所有制和分配製度兩個方面力圖根除上述兩個平均主義。第三個《六十條》確立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公社新體製得到了毛澤東和中共中央的力保,使小公社制度一直延存至改革開放前,農村局勢20多年因此得以基本平穩。
1961年2月25日,毛澤東在廣州指定陶鑄掛帥,陳伯達輔助,廖魯言、田家英、趙紫陽、王錄等人起草公社條例,後經中央廣州會議討論和胡喬木等人的修改,定名為《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於3月29日正式向全國下發。第一個《六十條》最主要的是明確界定了公社、大隊、生產隊三級各自的責權利,確立生產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從制度上杜絕了生產大隊的上級對其財產的無償“平調”和生產大隊之間的平均主義。條例還重申,社員的私有財產“永遠歸社員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從而根除了公社各級無償剝奪社員私有財產的“共產風”,也部分地克服了社員之間的平均主義。這個《六十條》的另一亮點是單列一章恢復了被大公社一度取消的家庭副業,規定了家庭副業的經營範圍以及社員可以自由處置產品,這也可視作消解社員間平均主義的有效舉措。第一個《六十條》在全國農村的傳達,基本上達到了中央“從頭到尾一字不漏地讀給和講給人民公社全體黨員和全體社員聽”的要求。甘肅張掖地區赤金公社在傳達條例時有三種情況:“第一種,逐條宣讀、逐條討論,沒有抓住關鍵,形成一般化的傳達貫徹,這樣的大隊約占半數。第二種,普遍傳達和重點傳達結合,但大隊、生產隊領導急於擺出自己的意圖,不能充分反映民眾的意見和滿足他們的要求,這樣的大隊有一部分。第三種,邊讀邊講邊議邊貫徹,既有重點,又抓住了關鍵,討論比較深透,這樣的大隊很少,約占10%。”這種情況在當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二個《六十條》是經1961年5月的中央北京工作會議討論和修訂,於6月15日正式通過的。該條例的結構、標題等都與第一個大體相同,但增寫了有關山林和公社各級幹部應該遵守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等兩部分。該《六十條》的最大成就是正式取消了曾經被認為具有共產主義因素的供給制和公共食堂。這不僅從制度上消除了社員間在個人分配和消費上的平均主義,而且還基本制止了當時普遍存在的基層幹部利用掌控食物分配權而多吃多占、欺壓社員的現象。在取消糧食平均分配的基礎上,該條例規定全國農村恢復以勞動工分為主要依據進行個人分配的制度,同時對“五保戶”通過提留公益金(約占生產隊收入的2%至3%)予以適當照顧。第二個《六十條》規定的分配辦法是對大公社近乎絕對平均主義的徹底否定。該公社條例在各地的傳達和貫徹極為迅速和有效。陝西省委接到第二個《六十條》後,馬上召開省級各系統、各部門及所屬單位的三級幹部會議學習新條例;之後,省內各地市委分別召開三級幹部會議集中學習,同時派人分赴所屬各縣傳達新條例;省內各縣也召開縣、公社兩級個別縣還加上生產大隊三級幹部會議進行傳達和學習;“在縣的黨員幹部會議後,以公社為單位召開公社和生產大隊兩級或公社、大隊、生產隊三級黨員幹部會議”;最後,進入在普通民眾中傳達討論的階段。9月6日,中央農村工作部向中央報告,第二個《六十條》在全國貫徹執行幾個月以來,“農村形勢明顯好轉”。
在前兩個《六十條》部分地克服生產大隊間和社員間的平均主義後,生產大隊內各生產隊之間進行統一平均分配的弊端成為眾矢之的,自然成為《六十條》再次修訂的目標。為了慎重起見,毛澤東要求中央和地方主要領導人就農業基本核算單位究竟應該放在哪一級進行細緻的調查研究。鄧子恢10月9日寫給中央關於農業基本核算單位的調查報告得到了毛澤東的首肯。毛澤東在為該報告寫的批語中,“建議在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各省委第一書記帶若干工作組,採取鄧子恢同志的方法,下鄉去,做十天左右的調查研究工作”。中共華北局、北京市委、房山縣委調查組在北京市房山縣吉羊大隊調查時發現:“大隊統一核算,生產隊沒有分配權,產生了生產與分配不統一的矛盾。各生產隊採取了一些不正當的辦法跟大隊鬥心眼……主要辦法有:(1)(生產隊向大隊)包產時,多包低產作物,實際上種高產作物;包費工多的作物,種用工少的作物;包經濟作物改種糧食作物。(2)評產時,以多報少,誇大災情。(3)在大片耕地上,擴大‘十邊地’,損大公、肥小公。(4)偷大隊的生產資料”。該大隊二隊的楊振方說:“大隊統一核算,隊與隊老埋怨我給你背,你給我背,誰都覺得受屈”。山東省委農工部向中央報告指出,全省“大部分地區和單位提出,將以生產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改為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通過廣泛和深入的調查研究,全黨在這個問題上基本達成了共識。1962年9月中共八屆十中全會通過的第三個《六十條》,最主要的改革就是把農業生產基本核算單位確定在生產隊,並鄭重宣布“至少三十年不變”。這就從制度上根除了生產隊之間的平均主義,使“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公社制度凡20年基本穩定,同時也關上了基本核算單位下放至農戶即“包產到戶”的大門。
對第三個《六十條》的修訂始於70年代初,毛澤東、華國鋒都曾經指示或主抓過《六十條》的修改。1977年,中央負責農村工作的領導人提出,應該將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由生產隊逐步過渡到生產大隊,這個主張甚至寫入了山西省委單獨修改的《六十條》,並企圖以此取代中央修改小組的修改稿,但“未被中央採納”。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通過的第四個《六十條》,迴避了在農業基本核算制問題上的爭論,大量增加了過去沒有或未曾單獨列章的有關發展農副業生產的內容,比如“全面發展農林牧副漁生產”、“農田基本建設”、“農業機械化”、“科學種田”、“社隊企業”和“信貸供銷”等內容。但是,第四個《六十條》明確規定“不許包產到戶,不許分田單幹”,與當時農村的改革潮流背道而馳,所以在次年9月召開的中共十一屆四中全會上未被提交全會討論。
制訂頒行
《六十條》制訂及修改的目的,是試圖通過消除大公社體制中的兩個平均主義,找到一種能夠穩定農村局勢並使農村經濟有所發展的農業集體生產的體制。應該說,第三個《六十條》確定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初步實現了上述初衷。首先,《六十條》的頒行,穩定了自人民公社化運動以來動盪混亂的農村形勢,農業生產開始恢復,農民生活趨向穩定。其次,農業基本核算單位由生產大隊縮小至生產隊,同時保留政社合一體制,既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大公社體制內的兩個平均主義,又有效遏制了已在全國開始蔓延的包產到戶,從而鞏固了城鄉二元體制,確保農業剩餘繼續長期、巨量和制度化地支援工業化建設,凡20年而不絕。最後,《六十條》確定的公社新體制,一直被毛澤東視為農業集體生產的根本制度而倍受呵護,在中央主管農業的負責人多次鼓吹向生產大隊基本所有制過渡時,在遭遇像“四清”、“文化大革命”這類全國性內亂衝擊時,“隊為基礎”的小公社制度不僅未被觸動,而且還成為這個時期農村局勢保持相對平穩的重要制度基礎。
“人民公社運動是人類歷史上將美好理想付諸實踐的一次最大規模的實驗”,其發動者在不了解農村實際的情況下,僅憑主觀想像和熱情,以行政手段強制在全國推行大公社制度,企圖使中國一步跨入共產主義社會,結果卻是農村社會的災難和倒退。而《六十條》始終不是正式的法律檔案甚至沒有一個定稿,它的制訂與修改是一個邊調查研究邊不斷充實和修改的過程,是在深入了解農村基層狀況和農民真實需求的基礎上,廣泛徵求幹部和民眾的意見,從善如流反覆修改的成果,其在實踐中切實可行、效果明顯。上述兩種不同的農村治理理念和工作方法造成了截然相反的結果,留下了極其豐富的經驗教訓。筆者無意也無力對此做全面論述,試做皮毛之論,以作引玉之磚。
第一,在社會發展階段問題上,超越就是倒退。大公社的設計者不僅自信發現了社會演進規律,明了社會發展的最終目標,甚至還找到了通往實現這個最終目標的路徑和手段,認定通過人民公社這座“金橋”可以直接進入共產主義。1958年8月29日,中央北戴河會議通過的建立人民公社的決議宣稱:“人民公社將是建成社會主義和向共產主義過渡的最好的組織形式”,因此“共產主義在我國的實現,已經不是什麼遙遠將來的事情了”。在這次會議上,毛澤東甚至說,大公社實行的“公共食堂,吃飯不要錢,就是共產主義”。是年12月10日,中共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人民公社若干問題的決議》也認為:“在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之間,沒有隔著也不允許隔著萬里長城”,“在將來的共產主義社會,人民公社將仍然是社會結構的基層單位”。將上述社會理想和社會設計付諸實踐的結果最終使人們認識到,當時的中國距離共產主義社會何止“隔著萬里長城”!人們雖然可以預見社會未來發展的大體方向,但不能也不必對社會的未來作出準確和具體的預測。將社會藍圖和理想強行付諸當下的實踐,不僅不能實現跨越式發展,往往導致社會的混亂和倒退。
第二,在中央會議上討論通過的決議通常只是規定了今後工作的大致方向和原則,只有在不斷地試錯過程中,在與“地方性知識”的反覆博弈、妥協中才能成為地方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和計畫。否則,不顧地方特點及其差異性,將主觀設計的統一的制度與政策強制推行,只會給地方造成巨大的衝擊和破壞。大公社制度是各地農村根據中央建立公社的決議和嵖岈山、七里營兩個公社章程草案匆忙搭建起來的。這三個檔案由於沒有考慮各地農村的實際情況和地區差異,強制推行整齊劃一、高度一致的制度模式,在其建立之初即給鄉村社會造成很大的混亂和破壞,並遭到農村基層普遍地或明或暗地抵制甚至反抗。這是大公社垮台的基本原因。毛澤東和中共中央在制訂和修改《六十條》的過程中,充分吸取人民公社化運動中推廣一種標準化制度模式的教訓,先是動員全党進行大規模農村調查,在調查研究中達成制訂《六十條》的共識;《六十條》初稿形成後,馬上展開新一輪更加深入和具體的調查研究,廣泛徵求農村基層的修改意見;修改稿通過後再將修改稿放回到實踐去檢驗,發現問題後再進行修改。這一調查研究——徵求意見——修改《六十條》的過程循環往復達三次。毛澤東把這個過程概括為“向民眾尋求真理”。應該說,《六十條》的卓有成效直接得益於這種工作理念和方法。更難能可貴的是,中央在下達《六十條》時,已經意識到這個檔案只是規定了人民公社體制改革的一些基本原則,沒有也不可能照顧到各地的具體情況,所以要求各地在不違背《六十條》基本精神的前提下,應該制訂適合本地實際情況的實施方案。1961年3月23日,中央在為貫徹第一個《六十條》寫給全黨的信中,要求各級黨委“詳細研究在本地試行這個條例草案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各省、市、自治區黨委根據對當地情況和民族特點的調查研究,可以擬訂自己的補充條例”,甚至各人民公社也可以“根據本公社的具體情況,定出自己的工作條例”。《六十條》頒行後,各地頒布了各自的公社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綜上,《六十條》的制訂、修改與頒行不僅是中央農村政策的重大調整,也是中央工作理念和方法的飛躍與質變。
美國學者詹姆斯·斯科特提出,應儘量避免“國家工程”因忽視“地方性知識”而造成的災難。他認為:“國家的技術人員最好在進行一項規劃之前有一個預設,預設自己對這個事件無知,而不是有很多知識。也就是說他們應當認為自己對當地很複雜的事件缺乏了解,再去認識它。所以他們在做這些事情的時候,我建議有幾個非常簡單的步驟他們可以遵循:第一,走小步。比如日本對河運和水運的管理,他們總是建一個小壩,觀察六個月,看這個小壩對當地有什麼影響,然後再建一個小壩……這樣一點一點的,而不是依賴現代水力學中人們的信心。第二,這些步驟是可以逆轉的,一旦發現行不通還可以回來。第三,在計畫中要包括很多不可預見的情況。這樣就能夠在設計中對這些新出現的情況進行協調。第四,總是要相信人的創造力,在你設計的計畫里,當事人也許有更好的主意和做法,是計畫者當初沒有想到的。”斯科特的上述建議以及《六十條》的制訂和修改過程,是對古今中外各種超越歷史階段的制度設計的很好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