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保險機制

農業企業保險機制企業應積極參加社會保險,包括農業保險。因遭受特大自然災害而發生的財產損失.套用投保的保險賠償金補償和由企業按有關規定列支。這是因為:
(一)我國的農業企業生產條件較差,不少企業基本是“靠天吃飯”,自然災害是制約農業生產的重要因素,不少企業是一年受災,多年難以恢復生產。長期以來,農業企業小災靠自己的儲備基金等解決,大災損失靠國家財政給予一定的救災補助。由於財政補助也是有限的,而且財政救災方式對災情損失也把握不準.資金來源主要是靠國家預算擠一點,沒有穩定的渠道,可見,這種辦法很不規範,也不是科學保障制度,只是臨時救濟性措施,難以彌補巨額的經濟損失,不能保證企業及時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直接影響農業的簡單再生產的進行。只有參加保險,才能保證企業的災害損失得到必要的補償。才能保證企業恢復簡單再生產。(二)從市場經濟的要求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助於淡化企業依賴政府的關係,把企業推向市場,政府對企業原則上不應直接補虧,企業也可能因遭受自然災害,而要求政府給予虧損補貼,這就在客觀上要求企業經營者有強烈的保險意識,積極參加保險。(三)從貫徹執行農業企業財務制度的角度看,《企業財務通則》要求,企業發生的虧損由企業按程式自我彌補,國家財政不再給予直接補貼。《農業企業財務制度》雖然結合農業企業的實際情況規定,實行財務包幹辦的國有農業企業,允許用財政撥補的包乾補姑彌補虧損,但從長遠看,國家與企業的分面關係還是要實行稅利分流的規範辦法,財政將逐步減少乃至取消虧損補貼。而農業參與平等競爭將會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因此.為了順利執行新制度,要建立農業保險機制,保障企業的生產經營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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