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保險

農機保險是由保險人(包括各種保險組織)為農機擁有者、使用人員在農機田間作業、道路運輸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等生產經營過程中,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提供經濟補償的保險保障制度,在減少農戶風險損失和保障安全生產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機保險
  • 外文名:insurance for agricultural machinery
種類,發展進程,政策依據,保險模式,

種類

農機保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為了補償農機擁有者在農機事故中因農機具損壞所造成的損失,主要是農機具損失險。第二類是為了補償在農機事故中因人員傷亡造成的損失,主要包括人身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實施的主要是拖拉機交強險,也有一些地區實施了聯合收割機的第三者責任商業險,人身傷害險包括駕駛員和機上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以及針對農機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的大型機庫的財產保險。所以,我國農機保險試行的險種主要有農機損失保險、農機具機上人員意外傷害險、拖拉機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涉及的農機包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並在實踐中逐步擴展到其他農機具。

發展進程

第一階段,上世紀80年代的起步階段,隨著改革開放的開展,農業機械保險首次開展了拖拉機第三責任險,同時在政府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保險公司開始探索不以贏利為目的經營模式,隨後新增添了駕駛人保險、農機具損壞等相關農業機械保險業務,統一歸屬於農業保險管理。
第二階段,上世紀90年代的萎縮階段,首次試行商業性質的農業保險,但也很快由於經營不善,參保率不達 10%而停辦。
第三階段,各地的改革試點階段,2005年上海率先開始了農機具的綜合保險試點,2008年和2011年江蘇和北京分別開展了農機政策性保險試點,2009、2010、2013年陝西、湖北、湖南三省先後進行了農機互助保險的嘗試與探索。

政策依據

我國《農業法》規定: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建立為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服務的互動合作保險組織,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2004 年,我國頒布實施了《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推進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採取財政支持、實施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對農業機械化的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市場的機製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經濟有效、保障安全與保護環境的原則,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
連續幾年的中央一號檔案一再強調農業保險在發展農業現代化進程中的重要作用,要充分發揮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的模範引導作用,加快最佳化農業保險的多樣性、普遍性以及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的多元化和區域化,繼續加大中央財政補貼力度。
2013年3月1日,《農業保險條例》正式施行, 第三十二條“保險機構經營有政策支持的涉農保險,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涉農保險是指農業保險以外、為農民在農業生產生活中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具、漁船等財產保險,涉及農民的生命和身體等方面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農業保險條例》的這一規定,賦予了農機保險屬於涉農保險的法律地位,是政府有關部門推進農機保險事業發展的法律依據。

保險模式

第一,聯合保險機制。即由農業及農機保險公司、農機生產企業、農機監理部門、農機推廣機構等4部門實行責任共負、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把風險補償、產品供應與監督管理、科技服務等4大優勢有機結合在一起。
第二,共同保險機制。在聯保機制的基礎上,推廣共保機制,能夠充分利用原有的民眾資源,擴大目標戶群總量,進一步減少保險事故,降低保險費用,化解經營風險。
第三,相互保險機制。相互保險機制是指所有參加保險的人為了自保而相互保險,是國際上比較成熟和套用廣泛的一種保險組織形式。投保人具有雙重性(既是保險公司股東又是被保險人),因此相互制保險公司可以靈活調整保險費率,從而可以有效地避免利差損與費差損等問題。
第四,補貼保險機制。對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農機保險補償機制,設立農機保險補償基金。由當地政府、保險公司及被保險人組成,三位一體集聚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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