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嫌包乾利潤是指執行財務包幹辦法的農業企業,根據國家財政和主管部門核定的財務包乾指標,應向國家主管部門上繳的利潤。建國以來,國有農業企業一直執行統收統支的辦法,即利潤全部上繳,虧損由國家彌補,這不利於調動農場和職工的積極性,不利於提高經濟效益和加強經營管理。為改變這種作法,經國務院批准,從1979年起,分“七五”、“八五”對農墾企業實行財務包幹辦法。國家對國有農業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盈利留用,虧損不補”的辦法。
並在《關於農墾農業實行財務包幹辦法的暫行規定》中作了如下規定:(1) 國有農牧場和農工商聯合企業,一般實行“獨立核算,盈利留用,虧損不補”的辦法。(2) 對橡膠農場、各級農墾部門直屬的工廠和供銷企業和少數較大的國營農場牧場,實行“包幹上繳,一年一定,結餘留用,短收不補”的辦法(3) 對少數條件太差,暫有虧損的企業,可以在一兩年內給予照顧,實行“定額補貼,一年一定,結餘留用,短收不補”的辦法。並要求在“八五”後三年包乾虧損補貼逐年減少,有上交利潤的單位,上繳指標要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