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包乾是財政部門對國營農業企業實行的一種利潤上繳辦法。1979年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農墾總局《關於農墾企業實行財務包乾暫行規定》指出,從1979年起到1985年,對農墾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虧損不補,有利潤自己發展生產,資金不足可以貸款的財務包幹辦法。根據農墾企業的不同情況,在做法上有所不同:
1. 對國營農牧場和國營農工商聯合企業,一般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盈利留用,虧損不補” 的辦法。
2. 對橡膠農場、各級農墾部門直屬的工業、供銷企業和少數利潤較大的國營農牧場,實行“包幹上交,一年一定,結餘留用,短收不補”的辦法。
3. 對少數自然條件太差,暫時還有虧損的國營農牧場(包括新建場) ,在一、二年內,可以酌情給予照顧,實行“定額補貼,一年一定,結餘留用,超虧不補”的辦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