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企業財務檢查中處理財務問題的若干規定

財政部制定,1982年5月3日國務院批轉。為了端正黨風,嚴肅法紀,維護國家收入,現根據國家現行的政策、法令,對財務檢查中需要處理的若干財務問題,作五項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企業財務檢查中處理財務問題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82.05.03
  • 實施時間:1982.05.03
(財政部制定 1982年5月3日國務院批轉)
為了端正黨風,嚴肅法紀,維護國家收入,現根據國家現行的政策、法令,對財務檢查中需要處理的若干財務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凡是企業單位從一九八0年以來,違反國家規定,侵占的下列國家收入,都必須堅決清理,補交財政。
(一)截留、挪用應當上交國家的收入,包括自銷、試銷、展銷產品的利潤,進出口產品的利潤,經銷議價產品的利潤,國營貿易公司(貨棧)的利潤,地方信託公司的利潤和出售廢品、廢料收入,各種勞務收入,租賃收入,手續費收入,逾期包裝物押金以及其它收入,都必須按規定補交財政。
(二)不按原材料實際價格計算產品成本,不按財務制度規定攤銷費用開支,虛報成本費用,或者不按制度規定亂列營業外支出,都必須按實際數字調整並補交利潤。
(三)擅自提高基本折舊基金、更新改造資金、大修理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等專用基金提取比例的,都必須糾正,並將多提的專用基金,按規定補交財政。
(四)技措貸款項目沒有建成投產,或者建成投產後沒有產生預期效益,已用企業原有利潤歸還貸款的,必須改用企業專用基金歸還,並按規定補交利潤。
(五)按規定應由企業專用基金開支的費用,擠入生產成本和商品流通費開支的,應改由企業各種專用基金開支,並按規定補交利潤。當年各種專用基金不夠開支的,允許用以後年度應提的專用基金開支。
(六)企業留成外匯以高於貿易外匯結算價格出售的差價收入,或者利用留成外匯倒賣進口商品取得的利潤,都必須按規定上交財政。
(七)企業用不正當方法化大公為小公的其它各項資金,一律沒收,上交財政。
二、凡是企業單位在一九八一年內,違反國家規定發放的獎金、補貼和實物,應當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採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的獎金、補貼、加班費、實物,領導幹部和有關人員利用職權多得的獎金、補貼、實物,巧立名目發放數額很大的獎金,以及私分產品、物資而情節又比較嚴重的,都要一律收回。一次收回有困難的,可以限期分次收回。
(二)應由企業利潤留成資金開支的獎金,凡擠入成本費用中開支的,應按國務院國發〔1981〕166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加以糾正。
(三)企業實際發放的獎金,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提取數額,其超過部分,應在以後年度應提取的獎金內開支。
(四)一九八一年十月二日《國務院關於控制獎金髮放問題的通知》下達到企業後,企業繼續濫發獎金的,多發的部分應當收回。
三、地方自定的盈虧包幹辦法很不合理,造成財政減收的,應按國務院國發〔1981〕166號檔案的規定,進行適當調整,以確保在增收或超收的分配上,國家所得大於企業所得。從一九八二年起,一律按國務院的規定,將不合理的部分改過來。
四、企業違反了財經紀律,凡是自己查出來增加的利潤,仍可按規定提取企業基金、利潤留成資金或包乾分成資金。如果隱瞞不報,經上級機關查出後,全部上交財政,不準提取企業基金、利潤留成資金或包乾分成資金。情節嚴重的,應追究企業領導人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五、企業補交的上述各項收入,應按照企業的隸屬關係,分別上交各級財政。一次上交有困難的,可以訂出計畫,報財政部門同意後,分期上交。如果企業對查出來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應先按財政部門的意見執行,同時報上級財政部門商有關部門裁決。
中央主管部門沒有派檢查組進行檢查的中央企業,可由地方財政部門組織力量幫助檢查。查出的違反財經紀律問題,報財政部商同中央主管部門處理。所增加的收入,地方按實際補交數提成百分之十,作為地方財政收入。省屬企業是否按此執行,由各省、市、自治區決定。
這次財務檢查中,有關人的處理問題,一般可以放後一點,由黨政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但對打擊報復財會人員和揭發人員的案件必須及時檢查,嚴肅處理。對於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行賄受賄等經濟違法案件,企業和上級機關要組織專門力量查證落實,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大案、要案,還要及時向黨政領導報告。
本規定發至基層企業,由財政部門監督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補充規定。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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