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規範“三去一降一補”有關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和《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等檔案精神,推動“三去一降一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規範“三去一降一補”有關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印發《規範“三去一降一補”有關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關於印發《規範“三去一降一補”有關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6]17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和《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等檔案精神,推動“三去一降一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規範“三去一降一補”有關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規範“三去一降一補”有關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
財政部
2016年9月22日
附屬檔案:
規範“三去一降一補”有關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
一、關於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之間無償劃撥子公司的會計處理
在“三去一降一補”工作中,有關企業集團出於深化國企改革或去產能、調結構等原因,按照國有資產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國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對所屬的子公司的股權進行集團之間的無償劃撥。本規定所稱的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公司、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國有全資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再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之間按有關規定無償劃撥子公司,導致對被劃撥企業的控制權從劃出企業轉移到劃入企業的,應當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一)劃入企業的會計處理。
1.個別財務報表。被劃撥企業按照國有產權無償劃撥的有關規定開展審計等,上報國資監管部門作為無償劃撥依據的,劃入企業在取得被劃撥企業的控制權之日,編制個別財務報表時,應當根據國資監管部門批覆的有關金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科目(若批覆明確作為資本金投入的,記入“實收資本”科目,下同)。
2.合併財務報表。劃入企業在取得被劃撥企業的控制權後編制合併財務報表,一般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
(1)合併資產負債表。劃入企業應當以被劃撥企業經審計等確定並經國資監管部門批覆的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及其在被劃撥企業控制權轉移之前發生的變動為基礎,對被劃撥企業的資產負債表進行調整,調整後應享有的被劃撥企業資產和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2)合併利潤表。劃入企業編製取得被劃撥企業的控制權當期的合併利潤表時,應包含被劃撥企業自國資監管部門批覆的基準日起至控制權轉移當期期末發生的淨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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