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中央企業重組中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發布後,對規範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處理行為,維護重組企業、職工和股東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執行中,部分中央企業反映,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預提依據不明確,不便執行。現就中央企業重組中退休人員有關統籌外費用的財務管理問題,進一步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中央企業重組中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文號:財企[2010]84號
  • 發布機構:財政部
財企[2010]8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解放軍總後勤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發布後,對規範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處理行為,維護重組企業、職工和股東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執行中,部分中央企業反映,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預提依據不明確,不便執行。現就中央企業重組中退休人員有關統籌外費用的財務管理問題,進一步通知如下:
一、企業向重組基準日之前退休的人員支付的統籌外費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批准後,可以從重組前企業淨資產中預提:
(一)根據企業所在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檔案規定支付的。
(二)根據2003年底以前企業的行業管理部門或者集團公司的制度規定支付的,或者已納入企業2003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並按規定經審計的。
(三)自2004年初至財企[2009]117號通知印發前,為緩解物價上漲對退休人員生活待遇的影響,根據集團公司的制度規定支付給2003年底以前退休人員的。
集團公司指直接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監管的企業集團本部(母公司)。集團公司的制度,應當是明確規定支付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的對象、範圍、條件、項目、標準等的正式檔案。
二、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的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以及重組基準日之後退休的人員統籌外費用,均不得從重組前企業淨資產中預提。仍需支付的,由重組後管理退休人員的企業自行承擔。
企業重組不涉及財企[2009]117號通知規定的產權關係變動、股權結構調整的,或者未發生重組的企業,其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應當作為職工福利費從當期費用中列支,不得從淨資產中扣除或者預提。
三、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應當依法審核重組企業的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預提方案。審核時,應當統籌考慮所監管範圍內不同行業企業之間和企業集團內部的分配差距等因素。重複和雷同的統籌外費用項目,應當要求企業予以整合或者調整。
企業集團三級(孫公司)及以下企業,重組涉及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預提的,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可以規定由集團公司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審核。
四、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是國家為保障企業老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醫療等生活待遇,允許有條件的企業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之外發放的階段性、過渡性、有限性福利補貼。企業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和要求管理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並向退休人員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一)量力而行。連年虧損、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按時足額發放在職職工工資的企業,不具備發放統籌外費用的政策條件,不要與其他企業盲目攀比。
(二)公平合理。統籌外費用包括養老、醫療、喪葬費用項目,企業不得重複設定,不得隨意提高標準,不得以工資形式發放。不同時期退休的人員間,統籌外費用項目及標準不搞“一刀切”。納入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的人員,企業不得在此之外再為其預提用於養老的統籌外費用。領取統籌外費用的退休人員,企業不得再將其納入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
(三)制度規範。企業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統籌外費用管理制度,明確支付對象、範圍、條件、項目、標準等,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或其授權的企業管理機構批准後執行。
五、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統籌外費用支付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時,應當對企業統籌外費用的合法合規性及支付情況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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