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詳解
財企[2009]24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解放軍總後勤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加強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護國家、股東、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等有關精神,現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二)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三)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於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三、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企業應當參照歷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的比重。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由個人承擔的有關支出,企業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開支。
四、企業應當逐步推進內設集體福利部門的分離改革,通過市場化方式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同時,結合企業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職工福利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
對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
五、企業職工福利一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對以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企業要嚴格控制。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
六、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業應當依法制訂職工福利費的管理制度,並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批准,明確職工福利費開支的項目、標準、審批程式、審計監督。
(二)標準合理。國家對企業職工福利費支出有明確規定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企業應當參照當地物價水平、職工收入情況、企業財務狀況等要求,按照職工福利項目制訂合理標準。
(三)管理科學。企業應當統籌規劃職工福利費開支,實行預算控制和管理。職工福利費預算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後,納入企業財務預算,按規定批准執行,並在企業內部向職工公開相關信息。
(四)核算規範。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按規定進行明細核算,準確反映開支項目和金額。
七、企業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內部審批程式後,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進行核算,並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按規定予以披露。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財務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金融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存在問題
邊界不清
企業職工福利費與工資及其他成本費用邊界不清。有些企業隨意調整職工福利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既有人工成本無序增長,侵蝕國家稅基,侵害企業投資者權益的情況,也有任意壓縮開支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
發放或支付不合理
二是部分企業職工福利費發放或支付不合理,擴大了社會收入分配差距。據2008年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決算反映,中央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3387元,占工資總額的7%,其中最高的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4.46萬元,占工資總額26%,最低的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149元,僅占工資總額0.6%,相差近300倍。
意義
通知明確了企業職工福利費制度改革的方向: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中的比重。相對於工資薪酬,職工福利只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企業應當參照歷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的比重,避免無序增長的福利性收入扭曲社會勞動力真實成本和市場價格(即工資)。
通過市場化途徑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企業目前仍承擔大量集體福利職能的,應當逐步推進內設集體福利部門的分離改革,通過市場化方式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
逐步將職工福利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企業應當結合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職工福利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
相關調整
福利費開支的調整
通知關於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範圍的規定,主要從以下方面對以前的財務規定進行調整:
基本醫療保險的調整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已經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再列作職工福利費管理。
其他福利費開支範圍的調整
其他屬於福利費開支範圍的傳統項目,繼續保留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比如: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職工困難補助、福利部門人工費用等。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職工療養費用、防暑降溫費、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及維修保養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範圍。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過去未明確納入職工福利費範圍,《通知》印發後,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作為“各種津貼和補貼”,明確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如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相關支出則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節假日福利的調整
對於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明確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企業負責人福利調整
對企業負責人福利,通知規定,已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實行年薪制之後,企業負責人領取的報酬,實際上已全面考慮了其管理要素的貢獻、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等因素。因此,企業負責人福利性貨幣補貼收入是其年薪的組成部分,企業不應在其年薪之外單獨發放。
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這些產品和服務都是生活必需品,相關企業將其作為實物福利提供給職工,國家對這種行為並不禁止,但如果不是按商業化原則交易和核算,而是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低價使用,將會在企業內部職工和社會公眾之間造成不平等待遇。此外,由於一些交通、熱力、供水等公用事業企業需要由國家財政進行補貼,如果對作為福利向本企業職工提供的產品、服務與向社會公眾銷售的產品、服務實行價格上的區別對待,還會增加財政不合理負擔。因此,對於給職工提供的本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應當按市場價格計算營業收入和福利費。
財政部近日正式下發《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等補貼全部納入職工的工資總額。這一紙通知的下發,迅速引來了網路上的熱議與不少人的質疑。個人所得稅這根敏感的“神經”,再次被觸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