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關於勘察設計企業執行新財務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發布《關於勘察設計企業執行新財務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在1995.07.05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發布《關於勘察設計企業執行新財務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5年07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勘察設計企業應嚴格遵循《企業財務通則》,並相應執行《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為了做好新舊財務制度的銜接轉換工作,現對勘察設計企業執行新財務制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勘察設計企業轉制前的固定資產基金、周轉金結餘、低值易耗品基金、預算撥款結餘、專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結餘,在進行清查核實並經主管財政機關核定後轉作國家資本金;接受其他法人投入的資金轉作法人資本金;接受個人投入的資金作為個人資本金。
上述各項資金在進行轉換之前,應對現有各項資產進行清查核實,並按以下方法進行處理:
(一)轉制前未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按照成新率(固定資產未使用年限與規定使用年限之比)計算淨值,相應調整固定資產基金。調整後的固定資產基金與原固定資產基金的差額作為累計折舊處理。
已按清產核資規定,進行固定資產價值重估並進行財務處理的,不進行調整。
(二)各項資產的盤虧、毀損和報廢,在抵減盤盈和扣除責任人賠償或保險賠償後的淨損失,分別沖減固定資產基金、低值易耗品基金和周轉金。
(三)對基建和專項工程應逐項進行清理,按照建設項目和資金來源逐項核實其應交付使用財產、在建工程等。
1.對於完工待轉的建設項目,應及時辦理交付手續,在結轉交付使用後,屬於國家投資和企業用專用基金購建的,增加固定資產基金;屬於借款購建的,體現企業的長期負債。
2.實行基建工程項目與生產經營分開核算的勘察設計企業,其在建工程的資金來源經核實後,屬於國家撥款和專用基金購建部分轉作國家資本金;屬於企業借款部分轉為長期負債。
3.轉制前本單位基建工程比照企業辦法進行核算的,應將企業固定資產基金扣除待轉已完專項工程支出。
二、勘察設計企業結餘的應付工資、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按政策規定提取的業餘設計和技術轉讓酬金,轉作流動負債管理。
對福利基金赤字,企業按照下列順序抵補:獎勵基金、大修理基金、後備基金、事業發展基金。抵補過程中前述基金不允許再出現或增加赤字。福利基金在抵補後仍有赤字的,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後按職工福利費的性質分別進行處理,屬於醫藥費等方面的,在流動負債掛帳處理,屬於集體福利設施支出方面的,在公益金掛帳處理。
上述基金在抵補福利基金赤字後,其餘額可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大修理基金結餘轉作預提費用,用於支付企業新發生的修理費用;如為赤字轉作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費用。後備基金、事業發展基金的餘額,轉作盈餘公積金。
實行工效掛鈎或工資總額包幹辦法的企業,工資基金餘額轉作流動負債。
三、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撥給企業的各類撥款視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凡用於工程諮詢、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費撥款,作為收入統一管理。
2.屬於政策性補貼或用於彌補企業虧損的撥款,計入企業利潤總額。
3.用於行業管理(行業規程、標準設計、業務建設等)及其他專用的各種專項撥款,應當單獨反映。以前年度的專項撥款結餘作為負債進行管理,按規定用途繼續使用。專項撥款項目完成後,屬於按照規定準予核銷的部分,報經批准後沖銷專項撥款,其餘部分作為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金中單獨反映。
四、企業以前年度提取的技術開發費結餘轉作負債,用於新發生的技術開發支出。今後不再計提技術開發費。企業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技術培訓、質量管理和業務建設(如標準、規範、定額的編制和專業技術交流等)所需的各項費用支出計入管理費用。企業為開發新技術而購置的單台價值在五萬元以下的設備、儀器和其他裝置,可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培訓等費用,在職工教育經費中開支。職工教育經費按工資總額的1.5%提取,計入管理費用。
五、勘察設計企業應根據《工業企業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並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重新制定固定資產標準和目錄。改變固定資產劃分標準後,原固定資產轉為低值易耗品的,其淨值部分按低值易耗品攤銷辦法,可一次或分次攤入成本、費用。
企業按照規定,可以選擇具體的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一般設備可參照工業企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計提折舊。根據自身情況,勘察設計單位在確定分類折舊年限時可增設“設計專用設備”和“勘察專用設備”兩類,其中“設計專用設備”折舊年限為4-8年;“勘察專用設備”為5-10年。對於技術進步較快的電子、精密儀器儀表等設備可採用快速折舊辦法計提折舊。
六、關於成本、費用管理問題
(一)勘察設計企業的營業成本包括勘察成本、設計成本、工程諮詢與技術服務成本、工程建設監理成本、工程承包成本、其他業務成本。
1.勘察、設計、工程諮詢與技術服務、工程建設監理等的成本項目包括直接工資、直接材料費、其他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直接工資是指企業直接從事勘察、設計、工程諮詢和技術服務、工程建設監理的人員工資、津貼和補貼、獎金、職工福利費。
直接材料費是指企業在勘察、設計、工程諮詢和技術服務、工程建設監理過程中直接消耗的各種材料、燃料和動力、備品配件、低值易耗品、勘探與測量用具、化驗器具與試劑藥劑、設計與繪圖用具、測量用具、測試檢驗用具等。
其他直接費用是指其他能直接歸屬某個項目(工程)的費用。如勘察現場零雜費、搬運費、勘探成果檢驗測試費、軟體購置費、文印整理費、差旅費、翻譯費、招標投標費等。
間接費用是指企業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各項支出以及其他不能直接歸屬某個項目(工程)的費用,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的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辦公費、差旅費、交通運輸費、郵電通訊費、水電費、取暖費、業務資料費、文印整理費、翻譯費、電算費與軟體購置費、雇用勞務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2.工程承包成本項目一般分為: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材料購置費、配套設施費、其他工程費和承包間接費用。將工程轉包或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支付給轉包或分包單位的上述價款不屬於本企業成本,應作為負債管理。
承包間接費用是指企業所屬生產單位直接組織和管理承包項目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辦公費、水電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測試檢驗費、工程質量監測費、負荷試車費、竣工驗收費、施工機構轉移費及其他間接費用等。
3.其他業務成本,是指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出租固定資產、出售材料的實際成本,企業從事其他多種經營,如工業生產、商業貿易、運輸和服務等也應納入其他業務成本進行管理,具體成本劃分可比照執行相關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
(二)企業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經營費用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1.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公司經費(或院管理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費、諮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稅金、土地使用費(海域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消防保衛費、團體會費、獨生子女補助費、壞帳損失、存貨的盤虧、毀損和報廢(減盤盈)、項目損失以及其他管理費用等。
公司經費(或院管理費),是指企業總部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獎金、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公司經費。
稅金,是指企業按規定支付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項目損失,是指因項目(工程)取消而無法補償的勘察、設計等費用。
2.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淨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3.經營費用是指企業對外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應由企業負擔的交通運輸費、郵遞費、保險費、廣告費、展覽費、租賃費(不含融資租賃費)、招標投標費用、契約鑑證公證費和經營服務費用,經營部門人員工資、津貼和補貼、獎金、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經費。
(三)勘察設計企業應加強成本管理,健全各項基礎工作,各職能部門和所屬生產經營單位要配備專人負責工資、費用等核算統計工作,逐步實行按項目進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對象一般可按下列情況劃分:
1.以一個獨立的契約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
2.對規模大、周期長的綜合項目或單項工程較多的工程承包項目,也可以按獨立的單位子項目或單項工程作為成本核算對象;
3.對於小項目較多,以獨立契約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有困難的,也可將若干小項目進行合併,以合併後的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
七、勘察設計企業按《工程勘察收費標準》規定收取的施工準備費作為負債進行管理,具體用於下列支出:
(一)青苗賠償、障礙拆除、工地臨時生產生活設施(包括庫房、辦公室、宿舍、食堂等)。
(二)修通至勘察施工現場(鑽孔機台)的道路,接通電源、水源和平整場地。
(三)測量標誌材料費(包括石樁、木樁、鐵樁和金屬覘標);地下管道的開挖和修復費建(構)築物沉降觀測、地基回彈觀測和地下水動態觀測的標誌、材料和管材;鑽孔、探井、探槽、探洞的支撐材料與回填;測振用的模擬基礎材料;打井用的井管、濾水管、礫石、粘土、止水材料;泥漿坑、儲漿坑、排水溝的開挖與回填等以及這些物料的加工費、包裝費、運雜費;區域地質圖;起算數據成果資料費等。
(四)水上勘察用的作業船、排以及駕船船工費、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維護費。
(五)土、水、石試料的包裝及運雜費。
(六)冬季作業的取暖設施及燃料。
(七)勘察隊伍的調遣費(包括勘察人員差旅費及機具儀器一次性進出場的運輸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上述支出中,購建的臨時設施在項目受益期內分期沖減施工準備費。
八、關於收入管理問題
(一)企業在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中取得的各項收入,均應計入營業收入。勘察設計企業的營業收入主要包括:勘察收入、設計收入、工程諮詢與技術服務收入、工程建設監理收入、工程承包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其中工程承包收入是指企業承包工程總收入中屬於本企業的那部分收入,付給轉包、分包單位的收入應作為流動負債管理。
(二)企業一般在提供勞務、交付技術成果,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
對於跨年度的契約項目,應採用分期付款、出具價款結算憑證的方式進行結算;以本期收到的價款,或以契約約定的本期應收款經委託單位簽證認可後,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對於一年以內的契約項目,可採用完工結算的方式進行結算;待項目完成,收取價款或得到簽證認可時,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企業應對預收款建立契約台帳定期清理制度,收取的訂金先作為預收款管理,並嚴格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按照契約約定或工作進度及時結轉已實現的收入。
九、勘察設計企業的利潤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淨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經營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十、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四技”收入的規定,開展技術轉讓和以技術轉讓為前提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活動取得的收入和相應的支出應納入本單位統一核算,收入與支出相抵並按規定完稅後,其淨利潤的10%至15%作為報酬轉入流動負債,按貢獻大小發給有關人員,其餘部分轉入盈餘公積金。
十一、企業統一組織的業餘設計活動,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勘察設計單位開展業餘設計的規定。業餘設計收入應納入企業收入統一核算,發給個人的業餘設計酬金不得超過業餘設計收入的20%,計入經營費用;計提的業餘設計酬金,作為流動負債管理。
十二、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後,實行計稅工資辦法。計稅工資標準暫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實行工效掛鈎辦法的企業,可在工資增長低於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前提下,暫按已核定的工資基數及新增效益工資方案執行。
(二)未實行上述辦法的企業,暫按當地政府在國家統一規定幅度內確定的計稅工資標準執行。
十三、企業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工交企業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的指導意見》,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根據本規定製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組織實施,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各地區、各部門不再另行制定其他具體制度。
十四、為便於勘察設計行業統一管理,勘察設計企業所屬工程公司、建設監理公司、諮詢公司以及尚未改建為企業的勘察設計單位也統一執行本規定。
十五、本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建設部(84)財工字第9號《勘察設計單位會計核算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試行)》和(91)財工字第89號《關於國營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財務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