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境內企業的對外捐贈行為、維護所有者權益,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引導企業規範開展公益性捐贈、現就企業以持有的股權,進行公益性捐贈有關財務問題通知如下。
發布通告,主要內容,
發布通告
財政部關於企業公益性捐贈股權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9]213號)
(財企[2009]21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解放軍總後勤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主要內容
《財政部關於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印發後,為規範境內企業的對外捐贈行為,維護所有者權益,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完善和社會公益意識的增強,企業對外捐贈出現了新的情況。為了進一步推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引導企業規範開展公益性捐贈,現就企業以持有的股權(含企業產權、公司股份,下同)進行公益性捐贈有關財務問題通知如下:
一、由自然人、非國有的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投資控股的企業,依法履行內部決策程式,由投資者審議決定後,其持有的股權可以用於公益性捐贈。
二、企業以持有的股權進行公益性捐贈,應當以不影響企業債務清償能力為前提,且受贈對象應當是依法設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企業捐贈後,必須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不再對已捐贈股權行使股東權利,並不得要求受贈單位予以經濟回報。
三、公益性捐贈涉及上市公司股權的,捐贈方和受贈方應當遵照《證券法》及有關證券監管的其他規定,履行相關承諾和信息披露義務。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原有關財務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財政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一、由自然人、非國有的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投資控股的企業,依法履行內部決策程式,由投資者審議決定後,其持有的股權可以用於公益性捐贈。
二、企業以持有的股權進行公益性捐贈,應當以不影響企業債務清償能力為前提,且受贈對象應當是依法設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企業捐贈後,必須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不再對已捐贈股權行使股東權利,並不得要求受贈單位予以經濟回報。
三、公益性捐贈涉及上市公司股權的,捐贈方和受贈方應當遵照《證券法》及有關證券監管的其他規定,履行相關承諾和信息披露義務。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原有關財務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財政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