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性社會團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全省性社會團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省性社會團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2-12-30
  • 生效日期:1992-12-30
  • 發布單位:82103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全省性社會團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12月30日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財政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團體的財務管理,保障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由省民政廳登記並管理的全省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社會團體實行財務自收自支,獨立核算的原則。其財務機構和會計人員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執行有關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經費收入
第四條社會團體經費收入:
1、會費收入。個人會員會費由會員本人負擔;企業團體會費從稅後留利中列支;行政單位會費從預算外收入中開支;事業單位會費從預算包乾結餘(收支結餘)或預算外收入中開支。
2、國內外團體、單位、個人的捐贈和資助。
3、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對社會的團體經費補助及委託承擔某項事務所撥付的活動經費。
4、有償服務收入。社會團體按章程開展的諮詢、科技開發、技術轉讓和出版刊物、舉辦培訓、展覽、比賽、醫療等服務項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5、經營性收入。社會團體舉辦各類經濟實體所取得的收入及上交的各項管理費用。
6、其它收入。社會團體按有關規定購買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利息,下屬單位上交的收入,經國家批准發行的獎券、彩票等收入和社會團體舉辦國際活動所取得的外匯收入。
第五條社會團體有償服務收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得將行政管理機關職能作為有償服務內容。
第六條社會團體在開展重大活動需要社會或有關企事業單位資助時,不得變相攤派。
第七條社會團體舉辦國際展覽、國際會議和學術交流所取得的外匯收入為合法外匯收入。
第三章 經費支出
第八條社會團體的經費支出:
1、事業活動費:主要用於開展學術交流、科學考察、調查研究、技術開發、諮詢服務、承擔委託任務、舉辦宣傳展覽、人才培訓等。
2、會議費:經批准召開的年會、代表大會、理事會、學術會、報告會、工作會、表彰會等。
3、社團辦公費:社會團體辦事機構日常辦公、通訊、旅差、設備購置維修、租用辦公用房、訂購業務書籍、報刊及上交團體會費等項開支。
4、印刷費:出版、發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書刊、報紙;編印有關資料、簡報、檔案等。
5、社會團體辦事機構聘用專職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費。
6、其它合理開支。
第九條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兼職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社會團體領取工資、獎金和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條社會團體召開的各種會議,開支標準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社會團體購買控購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控購手續。
第十二條社會團體的外匯開支主要用於出國費、接待費、進口儀器、設備、材料、資料及其它活動的外匯開支。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社會團體的財務管理,由社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並根據團體實際,設定專職或兼職財會人員具體承辦。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第十四條社會團體的財務工作,應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社會團體的財務審計,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部門負責受理。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執行國家統一的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會計制度。社會團體編報的預算提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作為預算執行的依據,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六條社會團體收取的費用,屬於行政事業性的收費,使用《四川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屬於納稅的收費項目,使用稅務部門印製或監製的發票;會費統一使用《四川省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社會團體收取的除上述收費項目以外的其餘收費,一律按川財綜〔1992〕46號檔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制定的《四川省非經營性結算統一收據》,票據的具體核發由各級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承辦。各團體應將收費的項目、標準報同級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後,領取“非經營性結算統一收據”。各會員單位和個人對社會團體出具的不符合要求的收據應予拒付。
會費的收據和管理按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川民政〔1992〕社80號檔案執行。
第十七條凡經省民政廳核准登記的全省性社會團體,一般應在銀行開立帳戶,辦理財務收支業務。經費較少的社會團體,也可委託業務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代管財務。社會團體的銀行帳戶,不得出租、出借和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十八條年終決算後的結餘資金,除基金會的基金和行政撥款外,可按規定結轉專用基金。其中事業發展基金不得低於50%,集體福利基金不得高於30%,獎勵基金不得高於20%。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的各項收入(暫不包括基金會基金),除財務撥款和會費外,其他收入均應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儲存。
第二十條社會團體的財務工作,應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接受其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監督。社會團體的經費收入,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二十一條自行終止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解散、撤銷處理的社會團體,應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並將處理結果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二十二條社會團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五章 現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社會團體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嚴格現金庫存限額、使用範圍和發放手續。嚴禁現金坐支、套取現金和設立小金庫。
第二十四條堅持“帳錢分管”的原則,建立現金日記帳,做到日清、月清、帳帳、帳實相符。
第二十五條經費收支除發放工資、福利、勞酬、獎勵費、加班費、誤餐費、津貼費、旅差費和一百元以下的零星開支外,一律通過開戶銀行辦理轉帳結算。
第六章 財會人員職責
第二十六條財會人員職責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對社會團體的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保護社會團體的財產和資金安全。
2、依據年度活動計畫和經費來源編制財務收支計畫,開展經濟分析,提供會計核算資料,保證和監督社會團體計畫的正確執行。
3、認真辦理各項會計事宜,及時、準確、完整地記帳、算帳、結帳,定期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財務報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市、地、州社會團體的財務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社會團體的財務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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