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徵購基數比例財務包乾是中央財政對地方撥付糧食超購加價款的一種辦法。中央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原核定的糧食徵購基數,以及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商定在一定時期應當完成的比例,包給地方,作為中央財政同地方結算撥付糧食超購加價款的依據。
實際徵購入庫數減去徵購基數包乾比例後的數量,其糧權又歸中央支配的,即由中央財政據以增撥超購加價款,地方超額完成徵購基數包乾比例而多得的加價款,作地方收入,反之,由地方負擔。這個辦法從1982年開始實行,1985年起,糧食收購實行比例計價後停止施行。
糧食徵購基數比例財務包乾是中央財政對地方撥付糧食超購加價款的一種辦法。中央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原核定的糧食徵購基數,以及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商定在一定時期應當完成的比例,包給地方,作為中央財政同地方結算撥付糧食超購加價款的依據。